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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工年度考核不合格用人單位能不能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添加時間:2018-08-09 10:5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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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熊某系某公司正式員工,在該公司從事設計工作。因工作責任性不強,經常出差錯。經設計部對其年度考核,判定為不合格。據此,公司決定要與熊某提前解除勞動關系,熊某不愿意,雙方引起爭議。請問:勞動者年度考核不合,該公司能不能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解答: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如果過了試用期之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本案中,單位應該給熊某一次換崗機會或培訓。如果經換崗或培訓后仍然不能勝任工作,則公司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