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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患病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企業是否要支付醫療補助費?

      添加時間:2018-08-09 09:4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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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09年8月,劉某到某餐廳當服務員,雙方簽訂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2010年4月,劉某被診斷患有乙型肝炎,餐廳給予其三個月的醫療期。醫療期滿后,劉某的病尚未完全痊愈,根據食品衛生管理規定,劉某不能從事原工作,因此餐廳另安排其當清潔工,劉某覺得不能勝任。因此,餐廳解除與劉某的勞動合同,并支付了經濟補償金。請問,餐廳是否要向劉某支付醫療補助費?

      解答:是的。

      根據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劉某的醫療期已滿,既不能從事原工作,又不能勝任單位另安排的工作,餐廳與劉某解除勞動合同后除發給劉某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外,還應支付醫療補助費,標準是不低于6個月工資,這里所指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