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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工拒簽勞動合同,單位是否要擔責?

      添加時間:2018-08-02 09:5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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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蔣某在A公司工作,工作1個月后公司要求與蔣某簽訂勞動合同,蔣某拒簽。工作了半年后,蔣某提出辭職,A公司也為其辦理了離職手續。不久,蔣某要求A公司支付雙倍工資,理由是半年期間,A公司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請問:蔣某拒簽勞動合同,A公司是否要承擔支付雙倍工資的責任?

      解答:

      A公司仍要承擔支付雙倍工資的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因此,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的認定標準是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事實,而不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過錯在于誰。

      本案中,A公司確實存在未與蔣某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事實,所以A公司應當向蔣某支付雙倍工資。因此,用人單位為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5條的規定:“自用    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所以,用人單位最好是能夠書面通知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當知悉勞動者拒簽合同時,應當向勞動者發放書面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終止勞動關系。 建議:在每種通知的后面附上回執聯,勞動者將說明自己意向的并簽有自己名字的回執聯交付給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歸檔,以備日后發生勞動糾紛作為證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