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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競業禁止協議生效條件

      添加時間:2019-05-27 16: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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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少公司技工或高管在離職的時候,公司都會與其簽訂一份競業禁止協議,因此在很多公司或者單位,若崗位涉及到機密的話都會簽訂保密協議或者競業禁止協議。那么什么是競業禁止協議呢?有什么條件呢?

      《競業禁止協議》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者在離職后一定期限內(最長2年)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但該條款是有條件的,即用人單位需要支付一定的補償費。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支付補償費,那么該條款不生效。

      1、雇主必須給予雇員合理的經濟補償。這是競業禁止協議生效的基本要件。一般認為,補償費的標準應當與職工在職時獲得的收入持平。

      2、競業禁止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年。

      3、競業禁止合同應明確競業限制的業務范圍和地域范圍。

      勞動者一方違反競業禁止這種不作為義務的民事責任方式通常有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等責任。如果違反競業禁止義務的勞動者同時泄露、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了原單位的商業秘密,該勞動者應當同時承擔侵犯商業秘密的法律責任。

      4、競業禁止協議必須采用書面的形式,在協議中明確約定競業禁止義務的時間、限帶蝴具體業務范圍、地域范圍以及補償數額、支付方法等。

      5、單位應當確實擁有特定的商業秘密,且在合同中明確商業秘密的范圍,不能把一般的商業信息、知識技能和經驗作為商業秘密。

      6、競業禁止的義務主體應當限制在接觸、了解或掌握企業商業秘密人員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的范圍內。與只具有普通技能且未接觸到單位商業秘密的雇員簽訂的競業禁止協議原則上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