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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的勞動合同一般簽訂幾年

      添加時間:2019-05-21 10: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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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是我們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簽署的一種勞動關系證明的協議書,在我國勞動合同可以保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權益,那么在生活中勞動合同一般簽訂幾年呢?

      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可以分為三類:

      (1)有固定期限,即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效力期間,期限可長可短,長到幾年、十幾年,短到一年或者幾個月。

      (2)無固定期限,即勞動合同中只約定了起始日期,沒有約定具體終止日期。可以依法約定條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現約定的終止條件或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可以一直存續到勞動者退休為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即以完成某項工作或者某項工程為有效期限,該項工作或者工程一經完成,勞動合同即終止。

      可以不約定試用期,也可以約定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