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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病假解除勞動關系是否可以?

      添加時間:2019-03-14 17: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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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勞動者工作期間,生病請病假是在所難免的事。但是,每個用人單位對于病假的申請是有相關的規定,對于這種情節下用人單位是否可以由請病假為由解除勞動關系呢?

      勞動者請病假期間,用人單位是不可以解除勞動關系的,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是屬于一種違法解除,用人單位是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相關知識: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條件

      (1)當勞動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向勞動者預告:

      ①使用不合格,即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嚴重違紀,即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制度;

      ③給企業造成損害,即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承擔刑事責任,即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當勞動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預告勞動者本人:

      ①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企業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此協議的。

      (3)用人單位還可以通過裁員的形式解除企業勞動合同,但必須符合這樣的條件:

      ①企業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確需裁員;

      ②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員。

      但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