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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工自動離職勞動關系中止了嗎?

      添加時間:2019-03-13 13:5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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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工在工作的時候有與公司產生了矛盾,在雙方無法解決這些矛盾的時候,一些勞動者會采取比較自我的做法,比如選擇了自動離職的方式。一旦勞動者自動離職了,勞動者就認為自己跟用人單位的關系終止了。

      勞動者自動離職多長時間才能解除勞動合同,這在《勞動合同法》中和行政法規中沒有具體規定,以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制度為準(這個制度必須按法定程序制定)。一般無故曠工三日以上可以視為自離了,也可以認定為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二款規定。

      《勞動法》第25條、《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規定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如果符合此條第二款規定,單位就可以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給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沒有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關系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