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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發高溫費,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添加時間:2019-01-28 15: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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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不得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而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若在高溫天氣(日最高氣溫達35℃及以上),企業安排勞動者在露天工作或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支付高溫季節津貼,標準為每天不低于10元。目前,這一標準不變,若企業不按規定向勞動者發放高溫季節津貼,勞動者可向勞動爭議處理部門申請仲裁。

      有些企業認為高溫季節津貼可以不發,或者只按每天10元的標準發放。市總工會有關專家指出,高溫季節津貼是補償職工在特殊條件下的勞動消耗及生活費額外支出的工資補充形式,是職工最低工資保障的重要內容。根據有關部門發布的《關于本市企業高溫季節津貼標準的通知》,企業應結合生產經營特點和具體條件,建立高溫季節津貼制度,并通過民主協商合理確定本企業的高溫季節津貼發放條件、范圍及具體標準,無論最終發放的形式如何,都應事先向職工說明。同時,按規定,每天10元只是執行的最低標準,企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發放,相應提高津貼額度。

      企業不能因為發放了高溫季節津貼,就不再發放高溫崗位勞動者的高溫崗位津貼,也不能用高溫季節津貼替代高溫季節工作現場清涼飲料的供應。本市最低工資規定明確,最低工資應剔除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