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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期留用員工,雙方愿意維持勞動關系的,可否不再簽訂勞動合同?

      添加時間:2018-08-16 14: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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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甲與A公司已經(jīng)連續(xù)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現(xiàn)第二次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雙方愿意繼續(xù)維持勞動關系,且約定不再簽訂勞動合同。請問:甲和A公司繼續(xù)維持勞動關系,可否約定不再簽訂勞動合同? 

      解答:不可以。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第十四條和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只要存在勞動關系,按法律規(guī)定就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已連續(xù)兩次以上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了,在同等或高于原待遇的情況下,員工同意續(xù)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如果員工要求簽訂固定期限的,可以簽訂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本案中,A公司如不與員工甲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未經(jīng)甲同意與其簽訂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員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已與甲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甲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甲和A公司繼續(xù)維持勞動關系,不可約定不再簽訂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