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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者可以不事先征得用人單位同意而解除勞動合同嗎?

      添加時間:2018-08-14 15:4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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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王某與甲食品加工廠訂立勞動合同。合同約定王某月工資為3000元。一個月后,王某足額領到第一個月的工資,但第二月開始,王某領到的工資逐月減少。王某向廠里詢問,被告知王某工作業績不好,故適當減薪。王某不服,遂自行宣布解除與食品加工廠的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不事先征得用人單位同意而解除勞動合同嗎?

      解答:可以。

      我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 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本案中,甲食品加工廠未按勞動合同約定足額支付公司給王某,王某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不必征得單位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