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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量重簽合同嫌麻煩,就只改勞動規章制度?

      添加時間:2018-08-07 11:3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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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時候,單位的勞動合同是格式合同的,就是說基本上同樣性質崗位的員工的合同是相似甚至相同的。所以,部分企業如果想要修改勞動合同中同樣的一個條款,為了省事,不愿一個個再重簽合同,直接修改公司的規章制度。

      但是這種方法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員工依然依原勞動合同做事,員工是有法律依據的,企業也是沒轍的。

      首先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的。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因此,勞動合同一經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勞動合同可以變更,變更勞動合同應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平等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簽個補充協議,注明“如果與原合同有沖突的,以補充協議為準”,就可以了。

      其次,我國法律有規定,如果勞動合同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集體合同,也就是說對于企業的規章制度來說,勞動合同是具有優先性的。企業的勞動規章制度只能視為勞動合同的附件,不能變更勞動合同已經有明確約定的內容。

      所以,企業千萬不能為了省事而直接就改勞動規章制度,勞動合同的內容依然不改,那勞動者依然可以我行我素按勞動合同辦事,忽視企業規章制度的固定。這才真是“撿了芝麻,丟了西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