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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保險糾紛的處理

      添加時間:2018-06-29 11:4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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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保險糾紛的處理方式分為以下幾種:

      一、行政處理方式從對社會保險糾紛的性質分析中可知,對于社會保險參保糾紛、因瑕疵繳納行為引起的糾紛及保險金發放糾紛這三種糾紛均應采用行政處理方式,而不應作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理由如下:

      (一)、社會保險費用由社會勞動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履行追繳職責,其對繳費單位的繳費情況、用人情況、工資變動情況、每年的繳費基數等,都有比較及時、充分的了解和嫻熟的業務技能與認知能力保障,它們能隨時發現繳費單位違法繳納保險費的情況。

      (二)、社會勞動保險費用由社會勞動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履行追繳職責強制進行追繳,符合社會保險關系正常化、規范化長期發展的趨勢和規律。

      二、司法救濟方式

      司法實踐證明,在采取司法救濟方式時應根據各種社會保險糾紛的性質酌情考慮是否予以受理,否則救濟效果不理想。

      首先,判決難以明確、具體。社會保險費的應繳數額是根據勞動者的月工資總額計算的,由于勞動者每月工資總額總是處于變動之中,當人民法院判決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補辦社會保險時,判決主文難以對每月應補交的社會保險險種及其數額、補交時間逐一明確。而且,社會保險費繳納數額的核定權屬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稅務機關。

      其次,判決難以執行,有損司法權威。由于社會保險糾紛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判決的執行需要相關行政部門的協助。目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稅務機關與人民法院在可補交的險種、補交的時間等諸多方面存在分歧。導致判決難以執行。同時也不利于及時有效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將社保糾紛作為勞動爭議尋求司法救濟,必須經過“一裁二審”的漫長過程,即使其訴訟請求最終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結果還是由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稅務機關為其補交社會保險費。若由勞動者直接申請勞動行政部門處理,不僅可以避免“一裁二審”的復雜過程,當勞動者對勞動行政部門的處理不服時,同樣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尋求司法救濟,對其合法權利并無損害。

      最后,一律使用司法救濟方式與國家推行社會保險的政策不協調。由于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同,社會保險制度在各地落實情況參差不齊。人民法院以審判的方式解決國家政策造成的歷史遺留問題,并不適宜。社會保險糾紛的性質決定了在適用司法救濟方式時必須嚴格限定其適用范圍。具體包括兩種情形:1.對于社會保險賠償糾紛應作為勞動爭議案件予以受理。2.勞動者對勞動行政部門的處理不服時,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三、社會參與和監督的方式  

      對社會保險糾紛的解決更要完善咨詢、聽證、投訴、爭議處理的輿論監督制度,讓更多的社會組織和公民參與到糾紛的解決過程中來,使其進一步明確社會保障體系的基本導向。可以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不斷擴大法制宣傳教育的深度和廣度。結合勞動保障工作重點、法律法規執行中涉及的主要問題,積極向勞動者、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保障法律咨詢。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勞動保障法規政策咨詢網站、咨詢熱線電話和專門的咨詢機構,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提供法律咨詢服務,使用人單位懂得如何依法行事,使勞動者知道怎樣依法維權,這將從源頭上減少社會保險糾紛的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