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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者在試用期請長假,企業如何應對?

      添加時間:2018-06-27 16:2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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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考核期,也是勞動者對新工作的適應期,具有極高的不穩定性。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請長假,可能使得用人單位無法對勞動者進行較為詳細全面的考察,且會嚴重影響用人單位的工作安排。那么,針對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請長假,用人單位該如何應對?請往下看!

      一、針對在試用期請長假的員工,用人單位存在哪些錯誤處理辦法?

      1.不批準員工的病假申請,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最多是可以請3個月的病假。3個月滿后,若勞動者既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就可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是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則屬于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款、《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合同制工人在試用期內患病醫療問題的復函》

      2.擅自延長勞動者的試用期

      試用期內請病假,勢必影響到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考察。因此,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是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可以對試用期做適當延長。當然,延長的試用期不得超過法定的標準。但如果用人單位擅自延長勞動者的試用期,就違反了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二、針對在試用期請長假的員工,用人單位可以如何處理?

      1.與勞動者協商中止履行勞動合同。

      在現行的相關法律法規中,并未禁止勞動合同的中止,在我國地方法規中,關于中止勞動合同的履行也是有規定的: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中止履行:

      (一)勞動者應征入伍或者履行國家規定的其他法定義務的;

      (二)勞動者暫時無法履行勞動合同 的義務,但仍有繼續履行條件和可能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勞動合同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因涉嫌違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發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暫時不能履行的;

      (四) 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中止情形。

      用人單位可和勞動者協商中止勞動合同,但要注意,這一方法最好適用于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有較強留用意識的情況。否則在中止原因消失后,用人單位不想留用該勞動者,卻無正當理由解除勞動合同,則可能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2.在公司規章制度中,約定錄用條件。

      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公司規章制度中,明確約定錄用條件,表明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因病致使工作無法進行的,視為勞動者的身體健康條件不能達到崗位要求,不符合公司錄用條件后,用人單位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屬于合法行為。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

      3.與勞動者協商延長試用期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用人單位可以和勞動者協商,在法律規定范圍內,變更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但是必須注意,延長試用期后,該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的總試用期不能超過法定的試用期標準。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綜上所述,如勞動者在試用期請長假,用人單位可采取與勞動者協商中止履行勞動合同、延長試用期或在公司規章制度中約定錄用條件等方法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