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簽訂離職協議即放棄追償權利
添加時間:2017-11-29 11:10:50
瀏覽次數:
0
核心內容:雙方在簽訂離職協議后,所有事項已履行完畢,這里當然包括支付經濟補償。同時,員工表示自愿放棄追償追訴權利。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解除勞動合同合法有效,雙方都要履行。以下由法律快車編輯為你介紹相關例子。
具體案情介紹:
老張、老李是一家國企的員工,二人又在同一個車間工作。去年單位改制,他們所在的工廠與其他公司合并后要整體外遷。企業遷到外地后,一個月才能回家一次,老張和老李都不樂意去。
單位出臺新規,愿意外遷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不想去的,員工與單位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后,可以拿到3萬元的補償款。對于在這兒工作了十幾年的老張和老李來說,3萬元補償太少了,雖然大家都有意見,可單位就是這么規定的,除了這兩條道兒沒得選。
在很多人猶豫不決時,老張靈機一動,他拉著老李來到一家法律服務機構進行免費咨詢。他們介紹了情況后,對方說:“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時,對于給多少經濟補償,法律是有明確規定的?!彼嬎懔艘幌?,說按兩人的工資水平,每人應該拿到七八萬元的補償款。
一聽有這么多錢,老張有些激動:“我們先領了3萬元補償,然后再告他們要求補齊,可以嗎?”“行啊?!睂Ψ讲患偎妓鞯卣f,又補充道:“到時找我來給你們代理啊。”
過了幾天,兩人順利地簽訂協議領了補償金,然后各自掏錢請那家法律服務機構作代理申請仲裁,要求按法律規定補足經濟補償金。令老張和老李沒想到的是,他們的要求不僅被仲裁駁回,而且法院也未支持,白白損失了1萬多元代理費。兩人想不明白,明明能贏的官司怎么最后卻輸了呢?
單位與老張、老李簽訂的《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其中內容有:“員工本人家在北京,企業外遷后每月才能回來一次,無法照顧家庭,現要求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經協商雙方一致同意,單位向員工一次性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3萬元,協議簽訂后,雙方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工資、獎金、加班費及各種事項均已履行完畢,再無其他任何爭議和糾紛,員工承諾自愿放棄對單位的所有追償追訴權利,本協議為雙方終結性協議。”在協議的最后,署名分別為“申請人:員工老張、老李”。
老張、老李之所以輸了官司,原因出在這份協議上。從協議內容的表述來看,雙方在簽訂該協議后,所有事項已履行完畢,這里當然包括支付經濟補償。同時,員工表示自愿放棄追償追訴權利。從最后的署名來看,可以理解為整個協議是員工經過申請后單位才與其簽訂的。
老張、老李與單位簽訂的《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被認定為是雙方自愿協商一致簽訂的,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都要履行。雖然他們實際領到的經濟補償比法律規定的要少,但這可視為二人對自己權益的自行處分,畢竟有他們自愿放棄追訴權利的親筆簽字。兩位員工無法證明他們在簽訂協議時受到了脅迫、欺詐,進而導致產生重大誤解,所以,他們的訴求最終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