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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入職場必須知道的法律法規

      添加時間:2017-11-30 10:5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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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知道新入職在公司的試用期時間為多長嗎?你知道怎樣約定試用期是合法的嗎?試用期是我們每位畢業生求職成功后必經的一道程序,希望這些試用期常見問題及如何防范風險知識,能幫助到大家。

      試用期時間的約定

        我國現行勞動法及相關法規對試用期問題作了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勞動合同期限為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試用期包括在勞動期限中。其中,六個月以下、一年以下、兩年以下,分別含六個月、一年、兩年。

        試用期的時間與勞動合同期限應相匹配,其基本要求是“不得超過六個月”而并非可隨意約定。倘若兩者時間不匹配,發生試用期滿解除勞動合同,就可能引發勞動爭議。之前的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期限約定違法的情況下,約定是無效的,但新的勞動合同法規定,約定違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要支付雙份工資。

        
          合法延長試用期

        用人單位常遇到這樣的問題:勞動者在進入一個新的用人單位后,熟悉新環境,認識新同事需要一段時間,熟練業務也需要時間,有的用人單位還要對勞動者進行崗前培訓。這樣算下來,一個月、兩個月的試用期并不能考察出勞動者是否完全勝任工作,對企業文化是否完全認同,怎樣能合理合法地延長試用期呢?

        延長勞動合同的期限,試用期的長度可相應的延長。“原本簽的合同是一年的,可以延長到三年;原本合同期限是三年的,可延長到三年以上。這樣試用期的長度也相應的延長了。”同時,閻律師強調,延長試用期必須是在試用期內,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延長試用期。延長后,必須將原來的勞動合同收回,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試用期只能約定一次

        舉例說:賈某在離開某公司兩年后,重新申請回該公司工作,并且職位與兩年前的職位相同。但在試用期內,公司發現賈某無法勝任工作,故將賈某辭退。賈某不服,申請勞動仲裁。仲裁機構根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的規定,裁定用人單位與賈某約定的試用期為違法約定。

        依據我國現行勞動法及相關法規、規章、政策性文件的有關規定,“試用期”僅適用于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時改變勞動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故,用人單位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同一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那種在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時以重新約定試用期為由,降低勞動者的工資待遇的做法是違法行為,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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