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臺州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實施細則》已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2022年度第一次全體成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臺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22年3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臺州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全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管理,防范信貸風險,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10〕年第2號)等法律、法規、規定,參照《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規范》,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是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歸集的住房公積金,委托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批和確定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向申請且經審核符合條件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發放的,用于購買、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自有產權住房的專項住房貸款。
第四條 公積金貸款遵循“先存后貸、存貸掛鉤、公平公正、貸款擔保、風險可控、高效便民”的原則。公積金貸款業務應按照審貸分離的原則辦理,實行貸款三級審批機制,人員崗位設置應符合風險防控有關規定。貸款發放應當符合國家、省市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要求。
第五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貸款資金使用計劃、受托銀行的審批和確定。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負責管轄范圍內公積金貸款業務的具體實施和日常管理。
第六條 公積金中心與受托銀行應簽訂承辦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金融業務協議,明確雙方職責,委托貸款手續費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受托銀行應根據委托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接受公積金中心的考核、監督。公積金中心原則上應自主完成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貸款審批和貸款核算。
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第七條 公積金貸款額度不足以支付應付購房款時,可同時向受托銀行申請辦理商業性個人住房組合貸款,組合貸款的期限、擔保方式、還款方式等以各自貸款合同約定為準。
第八條 經管委會批準,貸款資金不足時,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采取調整貸款政策、輪候制、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轉商業性個人住房貼息貸款(以下簡稱“公轉商貼息貸款”)、住房公積金資產證券化等方式緩解資金不足;貸款資金寬松時,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采取公轉商貼息貸款置換和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等方式利用資金。
第二章 貸款咨詢
第九條 公積金中心、受托銀行應向繳存職工提供貸款咨詢服務,并應一次性告知相關事項。
第十條 貸款咨詢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貸款基本條件,包括貸款對象、住房公積金繳存要求、年齡、收入狀況等;
(二)貸款用途、利率、期限、額度、首付款要求、擔保方式、還款方式、還款途徑等;
(三)貸款所需申請材料明細,包括購建房材料、繳存情況、身份證明、婚姻狀況、征信情況、還款能力、貸款用途等;
(四)貸款程序,包括辦理流程、辦理場所、辦理時限、辦理進度等;
(五)公積金貸款申請材料的獲取渠道;
(六)公積金中心和受托銀行業務延伸網點的地址、電話等;
(七)貸款擔保的相關要求;
(八)提供貸款額度、還款計劃等測算服務;
(九)貸款收款、還款賬戶相關要求;
(十)貸款其他相關咨詢。
第三章 貸款對象
第十一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即貸款申請人),符合公積金貸款申請條件的,可向購建房所在行政區域的公積金中心或受托銀行網點申請公積金貸款。
貸款申請人屬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權人或共有權人,貸款申請人配偶應作為共同申請人,共同提出貸款申請,并承擔償還公積金貸款的連帶責任。其他共有權人、共同還款人按照約定承擔貸款連帶清償責任。
第十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外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持住房公積金繳存所在公積金中心出具的《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包括近12個月以上的繳存明細),按照本實施細則要求向公積金中心申請異地公積金貸款,貸款條件、貸款額度、辦理程序等與本地繳存職工一致。
第十三條 靈活就業人員可按規定向公積金中心申請公積金貸款。貸款條件、貸款額度、辦理程序等與單位繳存職工一致。
第四章 貸款申請和受理
第十四條 公積金中心可直接受理貸款申請人的貸款申請,也可委托受托銀行受理。
第十五條 貸款申請人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請公積金貸款,主要包括購買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經濟適用房、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公有住房、拆遷安置房、拍賣房(包括法院拍賣房產、第三方資產管理人和拍賣公司拍賣房產,下同)以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
前款所稱自住住房,不包括別墅以及非住宅性質的商業用房、車庫車位等,以房屋銷售合同及不動產權證載明的為準。
第十六條 貸款申請人(含共同申請人)在申請公積金貸款時,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貸款申請人(包括合并計算可貸額度的共同申請人)須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且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處于正常繳存狀態,留存不少于申請貸款時對應月繳存額6倍的繳存余額,補繳、躉繳等形式不視為連續繳存。以下特殊情形除外:
1.貸款申請人(包括共同申請人)在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日前,先后在兩個(含)以上單位正常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但在辦理單位調動、轉移手續過程中發生補繳住房公積金的;
2.軍隊轉業人員到地方后將軍隊公積金轉移接續到地方的;
3.由于單位原因產生住房公積金補繳的,需結合社保繳存情況認定,補繳月份不得超過3個月。
(二)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通常情況下,貸款申請人(含共同申請人)的月平均收入應當大于或等于月還款額的兩倍。
(三)有規定期限內(詳見第十七條)購買、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產權住房,按照《購房合同》或不動產權證書確定。
(四)貸款申請人(含共同申請人)兩年內在公積金中心及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沒有不良信用記錄,具體管理規定如下:
1.信用記錄以人民銀行版本的個人信用報告為準,各委托貸款銀行通過人民銀行征信中心數據產生的個人信用報告視同人民銀行的信用報告。
2.個人信用報告上載明的逾期不區分種類,采取按月償還方式的貸款中1個月即為1期,每出現1期逾期還款計不良記錄1次;采取到期一次性償還的信用、抵押等貸款中,產生超過3個月以上沒有還款的,視為連續3次逾期;準貸記卡還款狀態中出現“1”或“2”可視為正常還款。連續三次(含)以上或累計六次(含)以上逾期,不允許貸款。夫妻雙方的逾期次數不累加。
3.逾期情況須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及公積金中心貸款信息雙重查核。
4.個人信用報告上的所有貸款及擔保,五級分類須為正常級。五級分類為次級、可疑、損失的,不允許貸款。五級分類為關注的,需結合銀行書面說明認定。
5.所有信用卡的賬戶狀態必須為正常或注銷,凍結、止付等不允許貸款,能夠提供相關取銷證明的除外。
6.所有貸款和信用卡存在逾期款項尚未償還的,不允許貸款。
7.綜合信用評價較差,被法院、信用臺州等機構平臺列入黑名單的,不允許貸款。
8.特殊情況,須有詳細情況證明并報分管領導審批。
(五)貸款申請人家庭成員(包括申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的住房套數和住房公積金貸款次數符合“認房認貸”的條件。“認房”即臺州市行政區域內的住房套數,“認貸”即全國范圍內住房公積金貸款次數。具體規定如下:
1.家庭成員名下無住房且未使用過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按首套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2.家庭成員名下有1套住房且未使用過住房公積金貸款,或名下無住房但使用過1次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按第二套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3.家庭成員名下有1套住房且使用過1次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進一步核實其使用過住房公積金貸款時的房屋坐落與名下擁有的房屋坐落是否一致。一致的,按第二套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不一致的,不允許貸款。
4.家庭成員名下有2套及以上住房或已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2次及以上的,不允許貸款。
5.本市首次住房公積金貸款結清滿12個月后可再次申請。
6.土地性質為集體的(指農村宅基地,下同),不計入住房套數。
(六)有公積金中心認可的住房作為抵押。具體規定如下:
1.原則上以本次貸款申請的住房作為抵押物。
2.建造的自住住房土地性質為集體的,貸款申請人需提供其他住房作為抵押物。
3.所購住房為“子母套”,采取純公積金貸款的,必須子母套一并抵押;采取組合貸款的,在受托銀行與商業貸款銀行一致的情況下,應交叉抵押。
4.房屋產權人同意將該住房作抵押并抵押物未設定房屋居住權。
(七)已辦理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申請轉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及相關規定。
(八)已支付不低于規定比例的首期付款,如職工需同時申請組合貸款的,根據公積金中心和銀行的首付比例高者為準。具體規定如下:
1.購買首套住房最低首付比例為30%,最高貸款額度不超過房屋總價的70%;
2.購買第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比例為40%,最高貸款額度不超過房屋總價的60%;
3.購買新建商品房已全額付款或轉現房辦理不動產權證后(商轉公除外),不允許貸款。
(九)借款申請人所提交的資料在規定的有效期限內且屬相關部門依職權出具,真實、準確、完整,同時形式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內容相互對應。虛假承諾或提供虛假材料的,不允許貸款。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申請貸款的時限:
(一)購買預售商品房的(銷售樓盤已與公積金中心簽訂合作協議),貸款申請人應在支付首付,并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后24個月內,提出貸款申請;
(二)購買現售商品房的,申請人應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付款方式為住房公積金貸款或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后12個月內,提出貸款申請;
(三)購買二手房的,申請人應在辦妥房屋交易過戶手續,交納房屋契稅(以契稅發票所載明的時間為準)后的12個月內,提出貸款申請;
(四)拆遷安置的,在簽訂拆遷安置協議,全部房款已付清,且取得《不動產權證書》后的12個月內,提出貸款申請;
(五)建造住房的,申請人應在取得相應《不動產權證書》后的12個月內,提出貸款申請;
(六)翻建或大修住房的,申請人應持有關部門批準文件,在完成房屋翻建或大修工程后的12個月內,提出貸款申請;
(七)購買拍賣房產的,貸款申請人已辦妥房屋過戶手續,取得《不動產權證書》后12個月內(以契稅發票所載明的時間為準),提出貸款申請。
(八)辦理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應在辦理一次性償還商業性貸款后30日內,提出貸款申請。當臺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個貸率處于85%以上高位運行并達到風險狀態時,停止該項業務的辦理。
第十八條 貸款申請人申請公積金貸款時需提供以下申請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適合“一證通辦”情形,可通過政府共享數據平臺獲取的,不再向申請人收取):
(一)身份證明:貸款申請人(含共同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不包括復印件)、戶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如港澳臺通行證或港澳臺居住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護照等)。
(二)婚姻狀況證明:結婚證、離婚證及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書、民事調解書)、單身具結書等。
(三)還款能力證明:
1.申請人及其配偶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或個人收入承諾書(以下統稱收入證明),申請人也可根據本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推算其收入,無需提供收入證明;收入證明上的月收入為繳存基數1.5倍以上或10000元以上的,需提供銀行流水。
2.靈活就業人員的月收入根據申請貸款時的繳存基數、近12個月的繳存明細、近12個月的個人賬戶流水、資產證明等材料綜合認定。
3.貸款申請人(含共同申請人)收入不足的,本人的兼職收入、名下房屋租金等可納入家庭收入,也可增加父母、子女或共有權人為共同還款承諾人。共同還款承諾人應提供身份證明、直系親屬關系證明、婚姻狀況證明、個人信用情況證明、收入及資產證明,簽署共同還款承諾書。
(四)征信證明:中國人民銀行個人征信系統查詢貸款申請人(含共同申請人)個人信用情況材料。
(五)貸款用途相關材料:
1.購買新建商品房的,須提供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付款方式為住房公積金貸款或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不低于規定比例的首付款購房發票。
2.購買二手房的,須提供《不動產權證書》和購房發票、契稅完稅憑證。
3.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產權住房的,其土地性質為國有的,須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動產權證書》、有資質單位出具的工程概預算或工程造價評估報告、有資質單位出具的房地產抵押價值評估報告;其土地性質為集體的,須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動產權證書》、有資質單位出具的工程概預算或工程造價評估報告、抵押房產所有權人的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抵押房產的《不動產權證書》(或《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和有資質單位出具的房地產抵押價值評估報告。無工程概預算或工程造價評估報告的,可按每平方米1200元計算工程造價。
4.拆遷安置的,提供房屋拆遷協議書(如產權調換協議書、回遷安置協議書或拆遷補充協議),安置房的不動產權證、購房發票和資金結算單。
5.購買拍賣房產的,提供《不動產權證書》和購房發票(或法院執行調解款票據)、拍賣成交書、契稅完稅憑證。
6.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須提供一次性償還商業性住房貸款銀行明細清單、原住房借款合同、《不動產權證書》(或《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契稅發票(稅收繳款書)。
(六)貸款擔保材料:貸款采取抵押擔保方式,提供抵押權力清單、權屬證明文件,及有處分權人出具的同意抵押的證明。
(七)貸款收款賬戶、貸款申請人貸款還款賬戶材料。
(八)住房情況證明:提供在臺州市行政區域內的不動產信息查詢證明。
(九)享受貸款額度上浮優惠政策的三孩職工家庭,另須提供所有孩子的出生證明。
(十)公積金中心、受托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 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額度應同時符合以下限額標準:
(一)不高于購買、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產權住房總額的規定比例。其中購買自有產權住房總額不包括車庫(位),車庫(位)與房屋在同一張契稅發票上導致價值無法評估的,按10萬元/個核定,計算貸款額度時應扣除。二手房購房總額以房屋增值稅或契稅發票中的成交金額、評估價值相比較低者為準;房屋為“子母套”的,購房總額以其中一套購房價款計算。
(二)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產權住房,應對貸款申請人提供的抵押物進行評估,并以評估價值、工程總價相比較低者作為抵押物價值,可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抵押物價值的70%。
(三)購買、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產權住房,同一套住房申請貸款金額與提取金額之和不得超過貸款申請人(含共同申請人)所有的權利價值。
(四)可貸款額度的計算公式為:
可貸款額度=貸款申請人(含共同申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住房公積金賬戶月平均余額之和×規定倍數。
職工賬戶月平均余額計算方式為申請貸款時近12個月的每月末賬戶余額平均值(不含一次性補繳)。繳存時間不足12個月的,統一按照12個月計算平均值。
規定倍數按15倍確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根據本市公積金存貸比情況進行調整。
貸款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的貸款額度可合并計算。
共同申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沒有達到連續正常繳存6個月的,不納入計算公式。
實際可貸款額度低于20萬元的,可按20萬元確定。
(五)貸款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雙方均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為50萬元,僅單方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為30萬元。共同申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不足6個月的,按單方繳存確定。
同一對夫妻在2021年5月31日(含)后生育第3個子女的職工家庭(以出生證載明時間為準),在本市購買首套自住住房且首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最高可貸款額度上浮20%,上浮后的單方繳存最高可貸款額度為36萬元,夫妻雙方繳存最高可貸款額度為60萬元。按照貸款計算公式得出的貸款額度上浮20%,上浮后仍低于20萬元的,按照20萬元計算貸款額度,不超過最高可貸款額度。已享受其他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優惠政策的三孩家庭,貸款額度上浮比例不再疊加。
(六)貸款額度可根據職工還款能力調整。還款能力應綜合考慮借款人城市基本生活費、家庭負債及擔保負債等情況綜合評估。
第二十條 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可貸款額度不超過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余額,且需符合第十六條規定。
第二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長年限規定:
1.貸款最長年限為30年且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5年;
2.抵押物已使用年限和貸款期限之和不超過50年。
第二十二條 貸款受理人員應當對貸款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材料齊全的貸款申請予以受理,并提出受理意見;對于不符合貸款條件的,不予受理,并向貸款申請人說明理由;對于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補充的材料。
貸款受理人員在收齊貸款申請資料后,對貸款申請進行審核,主要內容包括:
(一)住房公積金住房貸款申請表填寫內容完整、字跡清晰,相關信息與所提交資料記載信息一致;
(二)所提交的資料規格、數量符合貸款所需材料的要求;
(三)貸款申請人應為住房公積金繳存人且屬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權人或共有權人。共同申請人應為貸款申請人配偶;
(四)貸款申請人姓名、證件號碼應與其住房公積金繳存信息一致,貸款申請人已按住房公積金繳存有關規定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連續繳存時間滿足最低連續繳存期限要求,且申請貸款時住房公積金賬戶應處于正常繳存狀態;
(五)貸款申請人申請的貸款期限不超過規定的最高貸款期限;
(六)貸款申請人(含共同申請人)貸款月還款額不超過其月收入的50%;
(七)申請貸款額度符合公積金可貸額度計算規則,且不得高于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最高貸款額度;
(八)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報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貸款信息等,審核貸款申請人(含共同申請人)的信用情況,并確認貸款申請人(含共同申請人)無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九)貸款申請人提交的購買、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產權相關資料應符合公積金中心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
(十)貸款申請人首付款支付比例符合相關規定;
(十一)貸款申請人擬提供或選擇的擔保符合以下要求:
1.購買自有產權住房的,應使用本次申請貸款所購住房作為抵押物。
2.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產權住房的,其土地性質為國有的,應使用本次申請貸款所建造、翻建或大修住房作為抵押物;其土地性質為集體的,應使用貸款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名下其他房產作為抵押物。
(十二)還款賬戶為貸款申請人在受托銀行開立的符合貸款扣劃要求人民幣借記卡;收款賬戶應為售房人銀行賬戶或買賣雙方約定的收款銀行賬戶;
(十三)對于異地貸款的,根據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及繳存使用明細,對貸款申請人的住房公積金開戶和繳存時間、賬戶繳存余額、繳存情況等信息進行認定審核;
(十四)其他需要審核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 貸款受理人員應與貸款申請人(含共同申請人)就其貸款意愿、貸款用途等事項進行面談,對貸款申請人的權利、義務及違約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進行一次性告知或提示,并填寫面談筆錄。
(一)對于符合貸款條件的貸款申請,受理人員應要求貸款申請人(含共同申請人)確認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表和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面談記錄中的內容,并指導貸款申請人(含共同申請人)簽字,向貸款申請人出具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受理回執,告知后續手續相關信息;
(二)對于不符合貸款條件的貸款申請,受理人員應一次性告知貸款申請人不予受理的原因及補正方式,并將申請資料退還貸款申請人。對于不符合貸款條件的異地貸款申請,應退還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
第二十四條 貸款受理后,受理人員提出受理意見:
(一)符合貸款條件的,對申請人可貸款金額、期限、利率、還款方式等提出初步意見,并將貸款申請資料移送貸款審核人員;
(二)對貸款條件或申請資料有異議的,要求貸款申請人補充相關貸款資料,進行調查后予以答復。
第五章 貸款審查和批準
第二十五條 貸款審查人員應結合貸款申請資料對受理人員提出的受理意見、貸款申請人(含共同申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擬申請貸款期限、擬申請貸款金額、首付款比例、信用狀況等進行合規性審查,并對貸款申請人貸款申請相關情況進行評價,提出審查意見。
第二十六條 審查人員在完成復核工作的基礎上,應進行以下調查及審查工作:
(一)對于異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應通過一定的方式核實繳存證明的真實性;
(二)貸款申請人購房合同符合國家備案規定,并對交易真實性進行核實;貸款申請人建造、翻建或大修批文,符合相關規定并對真實性進行核實;
(三)按照第二十七條規定,審查申請人擬提供的擔保;
(四)審查本市相關政策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 對于申請人擬提供抵押擔保的,審查人員應完成以下工作:
(一)根據申請人提交的抵押物權屬證明或合同(協議)等文件的相關內容,審查抵押物權屬情況符合不動產登記機構抵押登記相關政策要求,且抵押物未設定居住權。
(二)審核抵押物價值應符合以下規定:
1.對于貸款申請人以所購新建商品房作為抵押物的,可認定房屋成交價為抵押物價值;
2.對于申請人以所購二手房、拍賣房作為抵押物的,可以購房發票或契稅完稅憑證中的房屋成交價作為抵押物價值。
3.對于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產權住房的,應對申請人提供的抵押物進行評估,并以評估價值與工程預算價格相比較低者作為抵押物價值;
4.拆遷安置房享受契稅減免的,可根據購房發票和資金結算單,綜合認定抵押物價值;
5.對于房屋成交價格明顯高于地區同類型住宅正常交易價格的,應對抵押物進行價值評估,并以評估價值、房屋交易價格相比較低者作為抵押物價值;
6.擬申請貸款金額不得超過抵押物價值的70%。
(三)審查申請的貸款期限不高于最高貸款期限;
(四)對于需要以評估方式確定抵押物價值的,抵押物價值應由具有評估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或委貸銀行內評系統進行評估確認,并出具抵押物價值評估報告或評估結論,評估費用由公積金中心承擔。
(五)審查其他需要審查的事項。
第二十八條 貸款的期限、金額、利率等,應根據貸款申請人(含共同申請人)的還款能力、貸款用途、擔保情況、國家相關政策等要素確定。
第二十九條 貸款審查后,貸款審查人應出具審查意見:
(一)審查通過的,將貸款申請資料和審查同意意見移送貸款審批人;
(二)審查過程中發現有異議的,審查人將貸款申請資料退回受理人,要求進一步調查核實;
(三)審查過程中發現資料不全的,審查人員將貸款申請資料退回受理人員,并一次性告知需補正的材料;
(四)審查未通過的,審查人應注明原因,逐級退回貸款申請資料。
第三十條 審批人員應在對審查人員提出的審查意見進行合規性審核,即對貸款申請審核資料進行完整性復核的基礎上進行審批。
第三十一條 審批人員應分析貸款申請人(含共同申請人)信用狀況、還貸能力、貸款用途和擔保措施等情況,決定是否批準貸款申請。
第三十二條 貸款審批后,貸款審批人應出具審批意見:
(一)審批通過的,出具審批意見,將審批資料整理后轉交合同簽約人員,并告知貸款申請人辦理相關貸款手續;
(二)審批過程中發現有異議或資料不全的,審批人員將貸款申請資料退回審查人員,要求進一步調查核實,并一次性告知需補正的材料;
(三)審批未通過的,審批人員應注明原因,逐級退回貸款申請資料。
第六章 貸款簽約
第三十三條 公積金中心準予貸款后,應與貸款申請人(含共同申請人)面簽借款合同及相關附屬合同、單據。
第三十四條 辦理貸款簽約手續前,合同簽約人員應審查核實以下內容:
(一)貸款受理、審查、審批資料及相關單據應齊全;
(二)借款合同文本及附件齊全,且條款規范完整、要素齊全、字跡清晰、不得涂改;
(三)借款合同中的貸款要素應與貸款受理、審查、審批資料中相關信息及審查、審批意見一致,并與貸款管理系統中的信息一致。
第三十五條 簽訂借款合同時,合同簽約人員應核實合同當事人身份真實有效,告知合同當事人有關合同內容、權利義務及其他應當注意事項,確認借款人的還款賬戶,并指導貸款申請人(含共同申請人)在借款合同及相關單據上簽字,并及時完成公積金中心、保證人在借款合同及相關單據上的簽章手續。合同當事人簽名應與提交的身份證明上的姓名一致,不得使用省略名或曾用名等。
第三十六條 為方便借款人及提高簽約效率,經借款人、配偶及房產共有權人同意的,可在貸款申請時辦理借款合同(借據)預簽手續,在預簽時按本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要求落實各類事項告知和檢查核對工作。
第三十七條 合同簽約完成后,簽約人員應將貸款資料整理后轉交抵押擔保經辦人員。
第七章 貸款擔保
第三十八條 貸款采取抵押擔保方式,由擔保經辦人員審核抵押材料是否完整,是否設立居住權,并落實貸款抵押擔保手續。
第三十九條 貸款擔保落實后,擔保落實人員應在貸款系統中錄入擔保落實信息,將擔保權利證明文件按照重要檔案管理要求歸檔。擔保權利證明文件為電子形式的,按照電子影像檔案管理要求歸檔。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為化解貸款風險可實施貸款擔保,貸款擔保費用在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中列支。
第八章 貸款發放
第四十條 貸款發放人員應在貸款發放前,核實以下事項:
(一)審核貸款審批意見明確,借款合同各方當事人已完成簽約;
(二)借款合同及附件約定的擔保權已設定,購買預售在建商品房貸款的,還應滿足所購房屋主體結構結頂的條件;
(三)貸款收款賬戶須符合貸款支付規定,與貸款還款賬戶材料、借款合同一致;
(四)借款合同約定及相關規定的其他放款條件已完全具備;
(五)其他需要審核的事項。
第四十一條 貸款發放人員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將貸款資金支付至指定收款賬戶內。
(一)預售商品房(含經濟適用住房)貸款資金應劃轉到指定的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存款賬戶(資金監管賬戶);現房商品房(含經濟適用住房)貸款資金直接轉入售房單位指定銀行開立的資金賬戶;
(二)二手房公積金貸款資金應劃轉到售房人銀行賬戶,買賣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三)公有住房、拆遷安置房、拍賣房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貸款資金劃轉到借款人的銀行存款賬戶。
第四十二條 公積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銀行應按照以下方式辦理貸款發放手續:
(一)直接劃款:公積金中心通過資金結算平臺將住房公積金貸款資金直接劃撥至借款合同約定的銀行賬戶;
(二)委托劃款:公積金中心向受托銀行出具貸款放款通知書,并向受托銀行劃撥住房公積金貸款資金。受托銀行應按以下方式辦理貸款發放手續:
1.受委托銀行在收到劃撥的貸款資金后,應按照貸款放款通知書、借款合同及時辦理貸款發放具體事宜;
2.受委托銀行應在貸款發放成功后,及時將貸款發放結果、貸款發放憑證等資料返還公積金中心,公積金中心應及時復核,并根據貸款發放相關憑證,登記公積金貸款明細賬;對于貸款發放失敗的,受委托銀行應及時與公積金中心溝通、共同采取補正措施。
第四十三條 公積金中心及受委托銀行應在貸款發放成功后,及時將借款合同及貸款支付憑證等資料交付各方當事人,并將貸款受理、審查、審批、發放等資料、借款合同及相關附件單據、擔保落實文件等,按貸款檔案管理要求歸檔。
第九章 貸款回收
第四十四條 貸款發放后,借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按時還本付息。公積金中心應委托受托銀行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從借款人還款賬戶扣劃貸款本息或借款人通過到銀行柜面直接還款等方式回收貸款。受托銀行應將收妥的借款人還貸資金在委托協議約定的時限內劃入公積金中心的指定賬戶,并將還款憑證送公積金中心。
第四十五條 貸款的償還應采用分期按月償還的方式,分期還款額的確定可采用等額本息還款法、等額本金還款法等方式。
(一)等額本息還款法:
每月償還貸款本息金額=貸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還款月數/[(1+月利率)還款月數-1]
(二)等額本金還款法:
每月償還貸款本息金額=貸款本金/貸款期月數+(貸款本金-已歸還本金累計額)×月利率
第四十六條 公積金中心對貸款資金按照下列償還順序回收:
(一)逾期還款,即借款人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按期足額償還貸款本息造成貸款拖欠的,視為逾期貸款(逾期貸款按照罰息、利息、本金順序清償,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借款人未能按借款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息,應承擔違約責任,并應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算并支付逾期罰息。
(二)正常還款,即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按期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回收資金應采用“先還利息,后還本金”的原則。
(三)提前還款,即借款人在履行借款合同正常還款義務前提下,提前償還的資金作為貸款本金回收。
第四十七條 公積金中心對貸款按下列規則進行扣劃回收:
(一)扣劃借款合同約定分期按月的正常還款,以及逾期貸款時,當借款人還款賬戶余額大于等于應扣款金額時,按應扣款金額進行扣劃;若借款人還款賬戶余額小于應扣款金額時,按賬戶余額進行扣劃,未足額償還貸款的記為逾期。
(二)扣劃借款人約定的提前還款時,當借款人還款賬戶余額大于等于應扣款金額時,按應扣款金額進行扣劃;當借款人還款賬戶余額小于應扣款金額則不進行扣劃。
(三)每期還款均設3個工作日的寬限期。在寬限期內還款的,不計罰息;超過寬限期還款的,自約定還款日開始計收逾期罰息。
第四十八條 借款人在辦理貸款的同時可以向公積金中心申請委托按月提取還貸業務。
第四十九條 借款人還清貸款本息后,公積金中心或授權受托銀行應及時辦理抵押登記注銷手續。
第十章 貸款變更
第五十條 貸款期間,借款人可申請對原借款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變更和補充,主要包括提前還款、還款賬戶變更、還款方式變更、貸款期限變更、抵押物變更等,應在每月約定還款日(遇節假日順延至首個工作日)以外的時間提出申請。
第五十一條 借款人辦理貸款變更業務,應提交本人身份證明資料、符合貸款變更條件的證明材料、公積金中心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且除還款賬戶變更外,貸款無拖欠本息。
第五十二條 公積金中心應按以下程序辦理貸款變更:
(一)核實借款人提供的資料完整、有效、合規;
(二)指導借款人填寫、簽署變更申請審批表;
(三)經審核同意后,在變更申請審批表上簽章確認,并在貸款信息系統完成相應變更事項的信息錄入;
(四)指導借款人與變更事項有關各方簽訂書面約定;
(五)留存變更事項相應資料;
(六)告知借款人變更后應注意事項;
(七)經審核未通過的,告知借款人不予辦理的原因及補正方式,將申請材料退還借款人。
第五十三條 提前歸還貸款。借款人正常還款1個月后,可申請辦理提前還款手續。提前還款包括提前償還部分剩余貸款和提前還清全部剩余貸款。借款人申請辦理提前還款時,應無逾期貸款且無貸款在途結算業務。
(一)提前償還全部剩余住房公積金貸款。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應向公積金中心提出提前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申請,并填寫提前還貸申請審批表,經審核同意后,公積金中心委托受托銀行在約定的日期扣劃提前償還全部的貸款本息。
(二)提前償還部分剩余住房公積金貸款,須符合以下規定:
1.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申請提前部分償還剩余住房公積金貸款,每年只能辦理一次。
2.借款人應向公積金中心提出提前償還部分剩余貸款申請,并填寫提前還貸申請審批表,經審核同意后,公積金中心委托受托銀行在約定的日期扣劃提前償還的貸款本息。
公積金中心或受托銀行按貸款剩余本金、剩余期數重新計算,確定借款人月還款額。
(三)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可提取本人的公積金提前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提取人為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的,提取人須到場辦理。
第五十四條 還款賬戶變更。貸款期間內,當借款人用于還款的借記卡丟失、損壞等原因,需要變更原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賬戶時,借款人應向公積金中心或受托銀行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供新的符合受托銀行扣劃要求的還款賬戶。
從借款人賬戶變更到借款人另一賬戶的,借款人到場辦理;從借款人賬戶和共同借款人賬戶之間相互變更的,須雙方同時到場辦理。
公積金中心或受托銀行為借款人辦理還款賬戶變更的,應核實并確認新還款賬戶真實有效,且為借款人本人賬戶。審核未通過的,應及時聯系借款人進行修改。
第五十五條 還款方式變更。貸款期間內,當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需變更原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方式時,應向公積金中心或受委托銀行提出變更申請。經審核同意的,公積金中心或受委托銀行應根據貸款變更當期余額和剩余期限、利率按新的還款方式確定、告知借款人新的還款計劃。
第五十六條 貸款期限變更,包括縮短貸款期限和延長貸款期限,不得跨利率調整貸款期限。
(一)貸款期間內,當借款人需要縮短貸款期限時,應向公積金中心或受委托銀行提出變更申請。
1.申請縮短貸款期限的,公積金中心或受委托銀行應審核借款人具備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2.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已簽訂委托按月提取協議的,借款人申請縮短貸款期限的,需雙方共同到場辦理。未簽訂委托按月提取協議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持雙方身份證和結婚證原件申請辦理。
3.經審核同意辦理縮短貸款期限的,公積金中心或受委托銀行應根據貸款當期余額、還款方式,按貸款期限縮短后的剩余貸款期限和利率調整新的還款計劃,并告知借款人;
4.借款人可在申請辦理提前部分還款的同時,申請縮短貸款期限。
(二)借款人縮短貸款期限后需延長貸款期限的,應向公積金中心或受托銀行提出變更申請,貸款展期不得超過縮期前原借款合同中約定的貸款期限。
第五十七條 抵押物變更。抵押物除拆遷等不可抗力外不允許變更;抵押物產權人原則上不允許變更,但借款人及配偶婚姻關系改變,經協商后簽訂補充協議,明確變更后債務關系的除外;抵押期間不得設立居住權。
第五十八條 其他信息變更和約定。
貸款期間內,借款人通信地址、電話等聯系信息發生變更的,公積金中心或受委托銀行應核實借款人身份,并應及時在貸款信息系統中登記變更信息。
借款合同(補充協議)不得改變主借款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申請過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離婚后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各算1次貸款記錄。
第十一章 貸款利率和計息
第五十九條 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布的各年限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執行。
購買第二套自住住房或申請第二次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利率按公積金貸款基準利率上浮10%執行。
第六十條 公積金中心按照以下規則對貸款進行計結息:
(一)正常還款,應按月計結息,首次結息日為首次還款日前一日。以此類推,貸款自每月還款日當日起息,至下一還款日前一日結息;對于采用固定日還款方式的,首次和末次還款按實際天數計結息。
(二)逾期還款按實際天數計收罰息,提前還款按實際天數計收利息,結息日為實際還款日前一日。
(三)司法部門拍賣抵押物后以拍賣款提前結清貸款的,利息結算至司法文書標的結算日期(金額)。拍賣款未能及時到賬,手工修正的利息、罰息須經分管領導審批入賬。
第六十一條 公積金中心按下列原則對貸款利率進行調整:
(一)對于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還款期內如遇法定利率調整,實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計息;
(二)對于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除國家另有規定的,于下一年1月1日開始,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規定。
第十二章 貸后管理
第六十二條 公積金中心應在貸款發放后開展貸后檢查與風險監測工作,相關工作通過借款人回訪、查閱檔案資料,采集、分析貸款信息系統、外部相關業務系統,以及有關信息報告中的相關信息等方式進行。
第六十三條 貸后檢查與風險監測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貸款資金使用情況、借款人資信情況、還款情況、收入狀況及其他可能影響其還款能力的重大變化等情況;
(二)保證人的財務狀況、重大體制變化及其他可能影響擔保能力的重大變化等情況;
(三)貸款資產質量情況,包括貸款的風險狀況、借款人還款情況、擔保物的權屬及價值變動情況、不良貸款分布情況等;
(四)貸款信息質量情況,包括借款人信息、擔保債權和擔保物權信息的完備性、準確性、有效性等;
(五)合作樓盤交付情況,包括樓盤開發進度、不動產預告登記轉正式登記情況;
(六)其他潛在風險事項,包括貸款的真實性、貸款使用的合規性等。
第六十四條 公積金中心應在貸款發生違約后,及時開展相應催收工作,并根據催收結果的不同情況采取相應處置措施,形成真實完整的催收記錄。
第六十五條 公積金中心應結合貸款違約程度、借款人還款能力、還款意愿等情況,分階段采取短信、電話、信函、律師函、實地和司法訴訟等合法手段對借款人進行催收或追償,并形成催收記錄及證明材料。
采取保證擔保貸款方式的,由保證機構按照與公積金中心的協議履行約定的逾期催收工作和保證責任。對拒不履行擔保責任的,應及時扣劃保證金或約定的其他賬戶資金,并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 公積金中心對逾期貸款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實施必要的催收處置程序之后,對于符合國家相關貸款核銷規定,可認定為呆賬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序進行核銷。
(一)呆賬核銷必須遵循“從嚴認定、證據確鑿、責任追究、逐級審批、賬銷案存”的原則。
(二)貸款核銷時應有債權發生明細材料、借款人及擔保人和擔保方式基本情況、抵質押證明、債權損失證明材料、財產清償證明等必要的貸款核銷資料。
(三)核銷貸款時應嚴格遵守國家住房公積金貸款呆賬核銷程序規定,并將貸款核銷資料妥善保管。
(四)應至少每年一次對已核銷貸款進行調查催收,向法院申請調查借款人財產變動情況,一旦發現借款人、擔保人有可償債財產,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貸款。
第六十七條 檔案資料是指在貸款受理、審核、審批、發放等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憑證依據作用和參考利用價值的實體檔案資料和電子檔案資料。檔案管理要達到以下要求:
(一)公積金中心應隨各項貸款業務的發生完成,按照材料完整、集中管理、使用方便的原則及時將相關業務材料及其他必要材料進行整理歸檔。
(二)公積金中心應按照信息完整、數據安全、內容準確、使用方便的原則進行貸款電子數據檔案和實體檔案進行管理。
(三)貸款檔案管理具體要求按照住房公積金檔案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其他法定原因不能正常償還貸款的,應由其財產合法繼承人或財產擁有人作為還款義務人履行正常償還貸款的責任。
第六十九條 抵押人對作為抵押物的房屋,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的責任。
第七十條 履行借款合同各方發生糾紛時,首先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十一條 合同當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須以書面形式通知相關各方,在有關內容達成協議前,原合同及其附件繼續有效。
第七十二條 借款合同有效期內,出現下列一項或多項情況時,公積金中心可以宣布提前終止借款合同,并有權通過提前行使擔保債權或其他方式收回貸款本息(包括逾期罰息):
(一)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約定按期足額償還貸款本息;
(二)借款人死亡且無繼承人或受贈人的,或借款人死亡,還款義務人拒絕償還貸款的;
(三)借款人采取提供虛假材料等手段騙取貸款的;
(四)借款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挪用貸款的;
(五)貸款申請人(含共同申請人)在貸款期內無正當理由停止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六)借款人違反借款合同規定的任何條款,經公積金中心或受托銀行指出,不予糾正的;
(七)以尚未取得產權的房產做抵押的,借款人由于自身原因未在房屋可以辦理房屋所有權證之日起三個月內辦妥房屋抵押登記,交存正式《不動產登記證明》等抵押權證的;
(八)借款人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或缺乏償債誠意行為的;
(九)其他不符合法定程序獲得貸款的。
第七十三條 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公積金中心可依法處理抵押物,所得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處理抵押物的有關費用;
(二)扣除與抵押物有關的稅款;
(三)償還抵押人所欠貸款本息和支付違約金。
處理抵押物所得價款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的,公積金中心有權向借款人追索。
第七十四條 借款人以提供虛假材料等欺騙手段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由公積金中心責令退回違法貸款,同時取消借款人及配偶最高5年住房公積金提取及貸款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 公積金中心、受托銀行及其工作人員泄露貸款申請人(含共同申請人)的個人信息的,對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章 貸款辦理時限
第七十六條 受理、審核和審批時限:申請人提供資料齊全時,公積金中心應當受理,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受理、審核和審批手續。
第七十七條 放款時限:不動產抵押登記完成,符合貸款發放條件的,放款時限不超過5個工作日(資金不足實行放款輪候的除外)。
第十五章 附則
第七十八條 本市高層次人才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按照另行制定的《臺州市住房公積金人才優惠辦法及實施細則》實施。
第七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臺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八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2年3月25日起開始實施。原《臺州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實施細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