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條件
1、職工因工作調動或辭職后到本市(含五區八縣)新單位工作需轉移其在原單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
2、職工因工作調動或到福州以外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需轉移其在原單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
3、單位因撤并、重組,需批量或全員轉移住房公積金。
4、單位因撤銷、解散或破產,需將職工住房公積金轉移至福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設立的“代管戶”內統一管理。
申請材料
1、符合條件一的,需提交:
轉移職工的有效身份證、新公積金存折、舊公積金存折(原件)。
2、符合條件二的,需提交:
新工作單位所在地的公積金中心提供的該職工公積金繳存證明(原件)或新單位公積金存折、舊公積金存折(原件)、轉移職工的有效身份證。
3、符合條件三的,需提交:
由單位專管員提供本單位撤并、重組的文件,申請轉移報告(原件)、舊公積金存折(原件)。
4、符合條件四的,需提交:
由單位專管員提供本單位撤銷、解散或破產文件,申請轉移報告(原件)、舊公積金存折(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