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互聯委托逐月劃轉還公積金貸款
【業務概述】在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繳存的職工,可以通過簽訂省市互聯委托逐月還公積金貸款協議,每月以轉賬方式自動劃公積金賬戶中部分金額用于償還本人或配偶在省級機關分中心的公積金貸款。
【辦理條件】省市互聯委托逐月還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須保留不少于簽訂協議時月繳存金額12倍的余額(根據資金情況適時調整)。
【辦理材料】借款人身份證原件;配偶身份證原件、《結婚證》(配偶簽訂提供)。
【提取額度】省市互聯逐月還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及配偶月繳存額之和小于貸款月還款額的,委托提取還貸金額為實際月繳存額之和,不足的部分由借款人按月補齊至還款賬戶;月繳存額之和大于貸款月還款額的,委托提取還貸金額為貸款的月還款額。
【辦理流程】申請人攜帶材料前往本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承辦銀行服務網點簽訂協議。申請人配偶在省級機關分中心繳存并辦理了公積金貸款的,按照先申請人配偶后申請人、先公積金后補貼的順序,每月提取公積金歸還公積金貸款。申請人及配偶原在省級機關分中心繳存并辦理了公積金貸款,目前雙方均轉到南京中心本級繳存的,按照先借款人后配偶、先公積金后補貼的順序,每月提取公積金歸還公積金貸款。申請人在省級機關分中心辦理公積金貸款后轉到南京中心本級繳存,其配偶仍在省級機關分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按照先申請人配偶后申請人,先公積金后補貼的順序,每月提取公積金歸還公積金貸款。每月12日之前簽訂協議的,當月開始執行協議,12日之后簽訂協議的,次月開始執行協議。公積金中心于每月的15日(如遇節假日延后2日),將申請人繳存賬戶中相應金額劃入職工登記的貸款還款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