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支持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基本住房消費,規范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保證資金安全,防范貸款風險,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規范》《廣西住房公積金業務管理規范》等有關規定,結合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南寧公積金中心)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的申請、審批、發放、回收、貸后等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積金貸款應用于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在南寧公積金中心管轄范圍內(鐵路分中心繳存職工在鐵路系統管轄范圍內各地市)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該住房需能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住房用途為住宅。
第四條??公積金貸款遵循“先存后貸、存貸掛鉤、風險可控、高效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負責確定公積金貸款的最高貸款額度、存貸掛鉤等政策、貸款使用計劃及執行情況的審批等公積金貸款管理的重要事項。
第六條??管委會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指定受委托辦理公積金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南寧公積金中心應與受托銀行簽訂書面委托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責任,并對委托事項辦理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
第七條??南寧公積金中心負責執行管委會的各項決策及授權事項,組織實施公積金貸款業務,承擔公積金貸款風險。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八條??在南寧公積金中心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可向南寧公積金中心申請公積金貸款;戶籍地、繳存地都在廣西北部灣經濟區城市(南寧市、北海市、欽州市、防城港市、玉林市、崇左市)內符合規定條件的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也可向南寧公積金中心申請公積金貸款,具體支持的異地繳存城市如有變化由管委會根據有關規定調整并公布。
第九條??申請公積金貸款時,借款申請人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有有效身份證件;
(三)申請時已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到規定期限,同時無尚未還清的公積金貸款;
(四)持有購建住房的合同或協議,已支付購房首付款,并且首付金額與所購房屋總價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五)有較穩定經濟收入,具備相應的貸款償還能力,個人信用良好;
(六)能夠提供南寧公積金中心認可的擔保方式;
(七)南寧公積金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共同申請人應至少具備以上(一)、(二)、(五)、(七)項條件,具體由南寧公積金中心確定。
第十條??借款申請人的配偶應作為共同申請人,該住房有其他共同產權人的可作為共同申請人共同申請貸款,并承擔償還公積金貸款的連帶責任。該住房產權共有人應同意將貸款房屋進行抵押,并承擔擔保責任。
第十一條??公積金貸款支持繳存職工家庭購買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居住條件的自住住房,不支持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第十二條??借款申請人在南寧市行政區域(鐵路分中心的借款申請人在購房所在地的行政區域內,以下統稱“本行政區域”)無住房,且在全國范圍內未使用過公積金貸款的,認定為購買首套住房,執行首套房公積金貸款政策。
第十三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購買第二套住房,執行第二套房公積金貸款政策:
(一)借款申請人在本行政區域有一套住房且在全國范圍內未使用過公積金貸款的;
(二)借款申請人在本行政區域有一套住房且在全國范圍內使用過一次公積金貸款已還清的;
(三)借款申請人在本行政區域無住房但在全國范圍內使用過一次公積金貸款并已還清的。
第十四條??南寧公積金中心可通過房產管理部門房屋登記信息系統、全國公積金信息系統等平臺信息認定借款申請人的住房套數,鐵路分中心還可向鐵路房產管理部門查詢住房套數。住房套數認定細則由南寧公積金中心根據國家、自治區、管委會的相關規定制定向社會公布后實施。
第十五條??為保障資金安全,如資金使用率超過95%,南寧公積金中心可階段性暫停執行第二套房公積金貸款政策。
第十六條??借款申請人申請貸款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貸款:
(一)個人征信存在不良記錄的;
(二)存在提供虛假資料、虛假承諾等情形的;
(三)曾經發生騙提騙貸行為的;
(四)存在其他可能影響公積金貸款安全情形的。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七條??每筆公積金貸款額度應同時符合以下限額標準:
(一)不得高于管委會規定的最高貸款額度:首套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為70萬元,第二套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為60萬元;
(二)不得高于按借款申請人申請時其住房公積金賬戶繳存余額乘以繳存余額倍數、繳存時間系數、風險防控系數所確定的貸款額度,即:貸款額度=借款申請人公積金繳存余額×繳存余額倍數×繳存時間系數×風險防控系數;
(三)不得高于房屋總價扣除首付款金額后剩余的價款;
(四)不得高于按借款申請人還貸能力系數(每月還款額與家庭月收入之比)確定的貸款限額;
(五)借款申請人信用狀況等其他影響貸款額度的因素。
上述第(一)項限額標準由管委會結合本市的具體情況確定,如需再次調整應制定規范性文件向社會公布。上述第(二)、(三)、(四)、(五)項限額標準由南寧公積金中心制定。
每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貸額度綜合上述五項限額標準后取最低值確定。
第十八條??借款申請人申請貸款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具體情況降低其貸款額度:
(一)借款申請人有擔保行為的;
(二)住房公積金賬戶被有權機關凍結的;
(三)未達到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不予貸款情形,但存在其他影響公積金貸款償還情形的。
第十九條??公積金貸款期限應以整年計算,且貸款到期日不超過借款申請人法定退休時間。借款申請人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5年以上的,貸款期限可以延長至法定退休年齡后1年至5年,貸款期限最長為30年。
第二十條??公積金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利率執行,首套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為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基準利率,第二套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為同期首套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的1.1倍。在貸款還款期內如遇法定利率調整,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借款申請人申請公積金貸款的額度不能全部滿足其貸款需求時,可同時向受理公積金貸款的受托銀行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即組合貸款。
組合貸款中公積金貸款和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由南寧公積金中心與貸款銀行分別審批,組合貸款中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與公積金貸款的期限、還款方式應保持一致。組合貸款按資金來源分別執行相應的法定利率。
第四章? 貸款擔保
第二十二條??公積金貸款屬于擔保貸款。貸款擔保采取抵押、保證兩種方式,具體的擔保方式由南寧公積金中心確定。
第二十三條??采取抵押方式的,借款人及其他住房產權共有人應將所購建住房的現值全額設定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簽訂書面抵押合同,并按規定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第二十四條??借款人不能足額提供抵押擔保的,或發生危及貸款償還或抵押物處置情形的,應有南寧公積金中心認可的保證人提供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以預購住房設定抵押的,在未取得住房抵押權屬證明之前,應要求提供階段性保證或承諾,直至抵押權人取得住房抵押權屬證明。
保證人應為擁有良好信用資質的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自然人,具有代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能力,并符合南寧公積金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學校、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無法提供保證的需提供承諾。
第二十五條??公積金貸款擔保范圍包括貸款本金、利息、罰息和為實現債權所需的費用等。
第二十六條??組合貸款的擔保應采取同種擔保方式,設定同一抵押物;處置抵押物時,公積金貸款和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按各自的債權比例受償。
第二十七條??保證人失去擔保資格和能力,或者發生合并、分立、破產時,借款人應當變更保證人并重新辦理擔保手續。
第五章? 貸款合作項目管理
第二十八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或建房單位在取得相關銷售許可或相關部門審批手續后,南寧公積金中心應通過實地調查或查詢有關管理系統等方式,對住房項目進行貸前調查。具體貸款項目調查方式由南寧公積金中心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第二十九條??為保障資金安全,防范貸款風險,通過南寧公積金中心前期調查的項目,其所售住房方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如不符合貸前調查要求的項目住房,南寧公積金中心將不受理該項目公積金貸款申請。
房地產開發企業或建房單位應提供真實、完整的樓棟封頂材料,南寧公積金中心核驗后方可辦理貸款發放手續。
第三十條??在我市銷售住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阻撓或者拒絕購房人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不利于購房人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條件。
第三十一條??南寧公積金中心應與住建、自然資源等部門建立聯動工作機制,推進樓盤項目合作,共同維護繳存職工使用公積金貸款購房的合法權益。
第六章? 貸款程序
第三十二條??南寧公積金中心可授權南寧市縣各管理部及鐵路分中心具體承辦公積金貸款業務的申請、審批、發放、貸后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三條??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借款申請人申請貸款的,須與共同申請人及該住房其他產權共有人到南寧公積金中心或受托銀行提出借款申請,按規定提交真實、完整、有效的申請資料,并配合貸款調查和審核。具體業務受理網點或其他業務受理途徑由南寧公積金中心指定并公布執行。
第三十四條??對資料齊全、符合貸款條件的借款申請,南寧公積金中心應予以受理;資料不齊或不符合貸款條件的,南寧公積金中心不予受理,并告知借款申請人具體原因。
第三十五條??南寧公積金中心應對貸款申請進行審查審批,并將審批結果通知借款申請人和受托銀行。
第三十六條??受托銀行應按審批結果通知借款申請人等辦理抵押等貸款手續,并將辦妥的貸款手續送南寧公積金中心復核,南寧公積金中心核準后按借款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發放貸款。
第三十七條??貸款資金應以借款人支付購房款的名義劃轉到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銀行開立的房屋預售資金監管賬戶,或借款合同中約定的銀行賬戶。
第三十八條??貸款期限一年以內(含一年)的公積金貸款,到期一次還本付息;貸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公積金貸款,按月償還貸款本息,借款人可自行選擇等額本息還款法或等額本金還款法。
第三十九條??借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方式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其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優先用于償還公積金貸款。
第四十條??借款人在還款期間,可以按照南寧公積金中心規定申請提前償還全部或部分貸款。南寧公積金中心按照借款合同已計收的貸款利息不作調整,不予退還。
第四十一條??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期限償還公積金貸款的,應按借款合同約定或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罰息。
第四十二條??根據借款人的需要,南寧公積金中心或受托銀行應出具其貸款還款明細、貸款還清證明、抵押注銷等手續。
第七章? 貸后管理
第四十三條??南寧公積金中心應按有關規定建立公積金貸款貸后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對借款人還貸能力和履約情況、合作項目及抵押物的狀況、保證人擔保能力的變化等進行跟蹤檢查,及時發現和處理風險,確保貸款安全。
第四十四條??在貸款還清前,借款人應繼續繳存住房公積金。借款人應接受南寧公積金中心對其還貸能力、抵押物變化等情況的核查,對已經或可能影響貸款償還的因素,應及時告知南寧公積金中心,并配合南寧公積金中心采取相關債權保全措施。
借款人的經濟、婚姻、健康等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影響貸款償還的,保證人發生重大情況變化影響擔保能力實現,或抵押物因自然因素或其他原因造成損毀、滅失、價值減少等情況,應及時通知南寧公積金中心并按南寧公積金中心要求提供新的擔保。
第四十五條??對于逾期未收回的公積金貸款,南寧公積金中心應針對具體情況采取催收、劃扣、訴訟、處置抵押物等措施追償貸款。
第四十六條??借款人離退休或死亡的,其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應優先用于沖抵未償還的貸款本息。
第四十七條??借款人還清貸款本息后,受托銀行與借款人共同辦理抵押登記注銷手續,將抵押物返還抵押人,借款合同終止。
第四十八條??南寧公積金中心應按有關規定建立公積金貸款資產分類管理、貸后檢查、貸款檔案管理等制度,對公積金貸款實施規范管理。
第八章? 抵押物處置
第四十九條??在抵押期內,抵押人不得擅自處分抵押物,并隨時接受抵押權人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條??借款人逾期不能償還貸款本息的,南寧公積金中心有權依法處置其抵押物,或由保證人承擔償還貸款本息的連帶責任。
第五十一條??抵押物在抵押期間被依法拆遷的,補償的費用應按有關規定優先用于償還貸款,不足部分由借款人一次性還清。
第五十二條??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內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后無繼承人、受遺贈人、監護人和財產代管人,或其繼承人、受遺贈人、監護人和財產代管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的,南寧公積金中心有權依法處置抵押物。
第五十三條??處置抵押物時,其價款不足以清償貸款及相關費用的,南寧公積金中心有權要求借款人償還剩余款項,或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直至相應款項全部清償;其價款超過應償還部分的,退還借款人或抵押人。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借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南寧公積金中心可以按第五十五條的規定追究其責任:
(一)采取欺騙、違規等手段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方式騙取公積金貸款的;
(二)挪用公積金貸款或者改變貸款用途的;
(三)公積金貸款發放后,故意停繳或少繳住房公積金的;
(四)違反本辦法或者借款合同約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五條??借款人出現第五十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公積金中心可以依法采取以下一種或者多種處置方式:
(一)限期糾正違規行為;
(二)提前收回全部公積金貸款,處置抵押物;
(三)將借款人不良信用記錄推送至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征信系統、國家其他信用管理平臺及其他受認可的社會信用信息平臺;
(四)取消借款人5年內申請公積金貸款資格;
(五)按照借款合同或者與借款人簽訂的其他協議的約定追究責任;
(六)經管委會批準的其他方式;
(七)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開發企業在房屋銷售中拒絕公積金貸款的,南寧公積金中心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南寧公積金中心應向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發出業務聯系函,暫緩辦理該企業的相關業務,直至糾正違規行為;采取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等方式騙取公積金貸款的,視具體情況追究相應責任并推送至國家相關信用管理平臺。
第五十七條??受托銀行未按照公積金貸款政策和相關協議的約定辦理公積金貸款業務的,或者拒絕受理公積金貸款申請、拖延發放公積金貸款(含組合貸款)的,以及未及時催收逾期公積金貸款或者行使抵押權利的,公積金中心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委托協議追究受托銀行的責任。
第五十八條??借款人、抵押人、保證人、受托銀行、南寧公積金中心等個人和單位在辦理公積金貸款業務中涉嫌違法犯罪的,應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本辦法所稱“借款申請人”均包含共同申請人,有特別說明的除外。
第六十條??南寧公積金中心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并組織實施。鐵路分中心有特殊情形的,南寧公積金中心可結合實際情況,另行制定規范性文件。
第六十一條??原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關于高層次人才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有關政策的通知》(南金管規〔2020〕2號)、《關于印發<南寧市個人自愿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實施辦法>的通知》(南金管規〔2020〕4號)中涉及公積金貸款的內容繼續有效。本辦法未盡事宜,參照國家及自治區、南寧市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六十二條??本辦法有關條款遇國家、自治區及南寧市相關政策調整時作相應調整。
第六十三條??本辦法具體實施問題由南寧公積金中心負責解釋。
第六十四條??本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