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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擬入法,違反者單位最多罰款50萬,個人罰200元以下

      添加時間:2019-06-27 16:3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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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伴隨著“靈魂拷問上海市民”這一熱點現象,“垃圾分類”的話題也進入了更高層級的法律視野。

      6月25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召開,《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提請審議。生活垃圾分類的相關內容寫入其中。而現行法律僅要求“對城市生活垃圾應當及時清運,逐步做到分類收集和運輸,并積極開展合理利用和實施無害化處置。”

      同時,草案還提出,不按照有關規定,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建立餐廚垃圾管理制度

      “生活垃圾污染環境的防治”從現行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的一節提升為草案中的獨立一章。

      草案在健全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制度上做了六個方面的修改、完善。包括:推行生活垃圾分類制度,設區的市級以上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發布生活垃圾分類指導目錄,生活垃圾處置企業實時監測、公開污染排放及數據,建立餐廚垃圾管理制度等。

      草案第三十八條明確,國家推行生活垃圾分類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符合本地實際的分類方式,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垃圾處理系統,實現垃圾分類制度有效覆蓋。

      草案中這一規定替代了現行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對城市生活垃圾應當及時清運,逐步做到分類收集和運輸,并積極開展合理利用和實施無害化處置。”的條款。

      同時,為進一步強化地方人民政府推進生活垃圾處置的力度,草案強調,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年度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報告中,應當包括生活垃圾處置及其環境污染防治情況。

      此外,草案在現行法律的基礎上,增加了三條新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規定,生活垃圾處置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實時監測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將污染排放數據實時公開。監測設備應當與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第四十七條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餐廚垃圾無害化處置工作。

      產生、收集餐廚垃圾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將餐廚垃圾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專業化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

      禁止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喂畜禽。

      第五十條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產生者付費原則,建立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生活垃圾分類情況,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差別化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并在充分征求公眾意見后公布。

      單位可罰款5萬~50萬元

      草案第五十一條強調,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

      那么,未按照生活垃圾分類要求投放垃圾將會追究哪些法律責任呢?

      草案在第八十八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主要包括: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的;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不按照有關規定,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工程施工單位未編制建筑垃圾處置方案報備案,或者不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的;工程施工單位擅自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或者不按照規定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利用或者處置的;產生、收集餐廚垃圾的單位未按照有關規定將餐廚垃圾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專業化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喂畜禽的;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行為之一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對于個人未按照規定進行垃圾分類投放的行為,一些地方也在探索處罰措施,比如:《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要求,個人將有害垃圾與可回收物、濕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將濕垃圾與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可處以五十至二百元的罰款。《無錫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中明確,未按照規定要求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個人,由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同時,生活垃圾處置企業也有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草案,生活垃圾處置企業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實時監測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并公開污染排放數據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