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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賠償怎么確定

      添加時間:2019-06-06 15: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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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勞動賠償包括哪些內容
      醫療費、停工留薪期工資、住院伙食補助、護理費、交通費住住宿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輔助器具,等等。具體的要根據實際情況中因勞動傷害等造成的經濟和人身損害來確定。

      二、如何確定勞動糾紛的賠償金額

      (一)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

      1、因克扣、拖欠工資引起的糾紛。對于企業克扣、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按照國家現行規定,勞動者在提起勞動仲裁和訴訟時,不僅有權要求企業返還克扣、無故拖欠的全部工資,而且可以要求企業加發25%的賠償金。依據是勞部發(1995)223號文第3條,此規定帶有懲罰性質,主要是針對用人單位違反國家有關法規政策的行為。因此如果企業克扣或拖欠工資無理的話,仲裁委員會和法院一般都會支持25%的工資賠償金。

      這里應當明確的一點是工資的含義,很多勞動者誤以為工資就是指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基本工資,這是對法律條文的錯誤理解,不管是按照國家統計局還是原勞動部的有關文件,工資不僅僅是基本工資,還包括獎金、加班費、補貼等等。因此,對工資一詞含義正確的理解應該是用人單位實際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工資性收入,而且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實際工資收入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計算。這就要求勞動者在勞動仲裁、訴訟前要準備有關工資數額的證據,最好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就明確約定。掌握了這一點,勞動者才能最大限度的保護權益。

      2、因發放加班費引起的糾紛。對于實行標準工時的企業,安排勞動者加點、加班的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應當按規定支付加班、加點工資。如果是綜合計算工時的勞動者,在一個計算周期內超過標準工時的工作小時數的,同樣應該支付加班工資,其中法定節假日的工作應當支付三薪。

      在計算加班費時主要區分以下3種情況:正常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支付不低于150%的工資;休息日安排加班而沒有補休的,應當支付不低于200%的工資;法定節假日安排加班的,應當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資。這里應當注意的是如何確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準?具體計算公式是:用月工資總額除以月工作天數或小時數可得出職工日平均工資和小時平均工資,作為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月工資總額同樣按照《國家統計局發布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是由6個部分組成: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而不是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基本工資。還有一點,月工作天數和小時數應當按照根據勞社部發(2000)8文的規定計算,分別是20。92天和167。4小時。注意到以上兩點,在計算加班工資時就不會少算或漏算了。

      勞動者在進行加班費追索時,如果企業還存在克扣、拖欠加班工資的情形,勞動者同樣可要求額外支付25%的工資賠償金。為了避免訴訟請求不當,勞動者也應當注意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加班費的特殊情況:勞動者自愿加班的、計件工資沒有完成工作量的、經勞動保障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種的(主要指企業高層管理人員)。

      3、因用人單位辭退造成工資損失的糾紛。這里的損失包括因誤工造成的本人工資損失和25%的工資賠償金。如果司法機關認定企業辭退不能成立,一般會支持勞動者期間的工資收入損失。問題在于此類爭議勞動者是否也可以要求25%的賠償金?法院在處理實踐中,主要是把握企業的辭退是否成立、勞動者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過錯程度等因素。如前所說,工資賠償金具有懲罰性質,因此如果勞動者存在過錯,法院可以不判賠25%的工資賠償;如果勞動者沒有過錯,企業應當支付25%的工資賠償金。

      (二)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代通知金的案件

      1、經濟補償金糾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企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或者按照有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在索取一次性經濟補償金時,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放1個月工資,按照本人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標準計算。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如果地方規定和原勞動部規定不一致的,適用較高標準。應當明確一點,除了企業依據《勞動法》第25條做出的過失性辭退不成立時無需支付而外經濟補償金以外,其他情況下沒有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的,還應當增加50%的額外經濟補償金。實踐中很多勞動者不注意靈活運用這一點,損失了一筆不小的數目。

      這類糾紛有兩種比較特殊的情形需要特別注意:一是企業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依據的,也應當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二是對于事實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實踐中各地處理方式不大一致,如果屬于解除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而形成的事實勞動關系,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屬于解除合同期滿沒有補簽合同形成的事實勞動關系,法院一般視為勞動關系終止,不支持經濟補償金。

      2、提前通知金糾紛。企業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解除勞動關系的,除了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以外,還應當支付勞動者代通知金(提前通知金),標準是本人一個月工資,計算基數同經濟補償金。實踐中并非各地都執行這條規定,勞動者在進行勞動仲裁或者訴訟時,需要看當地法規政策有否要求。

      (三)要求賠償違約金的案件

      明確約定違約金的案件。勞動合同是雙方真實、自主意識表示,如果雙方在勞動合同中已作出明確、合理的約定,則企業違法或者違約時應當按照勞動合同規定執行,支付勞動者違約金。同時,如果賠償實際損失金額超出約定的,勞動者還可以要求增加賠償金額。

      但在實際處理中,一些法院可能會認為,經濟補償金性質屬于法定的違約金,既然支持了法定違約金,就沒有必要在判用人單位支付合同違約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