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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務派遣中發生工傷的責任主體

      添加時間:2019-05-17 10: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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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務派遣是近年來我國人力資源市場根據社會需求而開辦的新的勞務中介服務項目,是一種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區、跨行業進行。實行勞務派遣,實際用人單位與勞務派遣組織簽訂《勞務派遣合同》,勞務派遣組織與勞務人員簽訂《勞動合同》。那么,被派遣勞動者受工傷,由誰承擔責任呢?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條規定: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用工單位應當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可以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

      被派遣勞動者在申請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時,用工單位應當負責處理職業病診斷、鑒定事宜,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提供被派遣勞動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勞動者因履行勞動力派遣合同產生勞動爭議而起訴,以派遣單位為被告;爭議內容涉及接受單位的,以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為共同被告。

      根據對勞動合同法相關條文的理解,用工單位(實際用人單位)雖然與受派遣的勞動者沒有建立勞動關系,但該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從事勞動,受用工單位的指揮和管理,用工單位對該勞動者負有安全生產保障義務,涉及勞動者工傷賠償待遇的訴訟,應當追加用工單位作為共同被告,與勞務派遣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由此可見,勞務派遣中發生工傷,由勞務派遣單位承擔責任,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具體賠償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