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996”工作制在國內引起廣泛關注和激烈討論。日本作為一個有加班文化、“加班信仰”的國家,“過勞死”“過勞自殺”“工作中毒”“社畜”(網絡語,日本用于形容上班族的貶義詞,指在公司很順從的工作,被公司當作牲畜一樣壓榨的員工,多用于自嘲)等詞匯無不反映出上班族長時間工作,身體和精神都飽受壓力的艱難狀態。為應對過度加班問題,自4月起,日本開始實行包括限制加班在內的一攬子勞動方式改革相關法律,推動“加班文化”的改變。
月加班時間不得超過45小時
日本勞動基準法規定,原則上勞動者一天工作8小時、一周工作40小時,且每周必須有一天休息。對違反法律的用工者,處以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30萬日元以下罰款的刑事處罰。對法定工作時間外確實需要加班的情況,勞動基準法規定,如雇主與勞動者簽署加班協議,在提交勞動監管部門——勞動基準監督署備案后,即使超過法定工作時長,雇主也可免受刑事處罰。因為該規定出自《勞動基準法》第36條,因此簽署的加班協議也被稱為“36協定”。
根據法律,“36協定”必須是公司與半數以上員工參加的勞動組合或者員工集體推選出的員工代表簽署,內容包括適用勞動者范圍、適用期間(最長為1年)、加班事由、工作日加班時長和休息日加班天數等。在加班時間上,不能超過每月45小時、每年360小時的上限,而且必須支付在正常工作時薪基礎上一定比例上浮的加班費。
針對超過法律規定的每月45小時、每年360小時的加班時間上限的加班,作為例外條款,《勞動基準法》同時規定,如果公司在遇到不可預見的業務量大增,需要員工臨時性加班的情況,允許企業在與員工協商基礎上要求員工加班,但例外情況不能超過6個月。關于加班時間,年工作日加班時間不得超過720小時,加上休息日加班,一年不得超過960小時。此外,法律規定單月最長加班時間不得超過100小時,且2到6個月內的月平均加班時間不得超過80小時。如果用工者違反以上三項規定的任意一項,將被處以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30萬日元以下罰款。
加班時間不能超過每月45小時、每年360小時的規定此前在日本一直以厚生勞動大臣告示的方式存在,缺乏法律約束力,4月實施的勞動方式改革相關法律,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把相關內容確定下來。此外,對法律規定加班時間之外的加班,其加班時間上限和對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也是首次被寫入法律。
上述法規已于4月1日在日本的大企業實施,明年4月將進一步擴大至中小企業。對于建筑工人、出租車司機、醫生、卡車司機等勞動力短缺的職業,新法給予五年緩沖期。咨詢師、金融交易員、研究開發職位等高技能、高薪職業適用于“高度專業制度”,不在新法規加班時間限制之列。
多舉措確保工作外充分休息
日本4月開始實施的勞動方式改革相關法律,目的在于推動實現消除長時間勞動、改變勞動方式和改善勞動待遇。通過企業與員工簽署“36協定”給加班時間設定上限,事實上只是眾多措施中的一條。勞動方式改革相關法案由勞動基準法、勞動契約法等8部法律組成,主要內容為設置加班時間上限以消除長時間勞動,實現“同工同酬”以化解正式員工與非正式員工之間的不合理待遇差,引入將部分高收入專業崗位排除在勞動時間限制對象之外的“高度專業制度”三大內容。
在保證勞動者權益方面,除簽署“36協定”給加班時間設定上限外,勞動方式改革相關法案還對帶薪休假、確保員工休息時間等作出了規定。關于帶薪休假,法律規定對享有10天以上帶薪休假的員工,企業必須主動征詢本人的意愿,按要求給予至少5天帶薪休假。
在4月1日新法實施前,員工如果想要帶薪休假,需要向公司提出申請,獲準后才能休假,但因為日本長期存在的“年功序列”“終身雇用制”“克己奉公”等企業文化,員工普遍很難開口向企業提出休假,導致只有不到半數的上班族享受到帶薪休假。新法實施后,企業有義務主動征詢員工的休假意愿,這將在很大程度上改變員工不好意思開口要求休假的現狀,確保員工帶薪休假的權益。
此外,為保證勞動者在工作之外身心能夠得到充分休息,新法規定企業有義務實行出勤間隔制度,即在員工下班至下一次出勤間,至少設置10小時或11小時休息時間。新法還撤銷了此前對中小企業實施的加班費率上浮暫緩措施,要求所有企業對月加班時間超過60小時的加班,一律把加班費上浮率提高至50%以上。最后,為保證員工身心健康,消除“過勞死”現象,新法要求所有企業有義務切實掌握員工勞動時間。
消除“過勞死”依然任重道遠
日本企業長久以來一直存在“加班文化”。因為加班很多,“過勞死”和“過勞自殺”已成為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為消除“過勞死”問題,日本政府自2014年實施《過勞死等防止對策推進法》以來,采取了多種應對措施,但總體效果不佳。日官方數據顯示,近十年中日本“過勞死”(包括“過勞自殺”)人數一直維持在每年190人上下。
4月1日日本開始實施勞動方式改革相關法律后,部分反對人士質疑新法能否明顯改變“加班文化”,消除“過勞死”現象。“36協定”把加班時間限定在月45小時、年360小時,作為例外情況,法律還規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把加班時間延長到月100小時,但因為加班時間的上限規定被指與政府勞動監管部門設定的,可能導致“過勞死”的“過勞死線”高度重合,使法律的有效性遭到質疑。
日本厚生勞動省等設定的因心腦疾病引起工傷的認定標準是,健康受損發病前一個月的加班時間超過100小時,或者發病前的2到6個月中,月平均加班時間超過80小時,如符合以上任一種情況,都可以認為健康受損與長時間加班存在因果關系。因為上述標準在工傷認定中被廣泛使用,因此被稱為“過勞死線”。
據悉,因為法律規定特殊情況下可以把月加班時間延長到最多100小時,很多企業在簽署“36協定”時把加班時間定為99小時。因為這一原因,把加班時間上限通過法律方式確定下來的勞動方式改革相關法律被批評人士諷刺地稱為“過勞死促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