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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位不給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法嗎?

      添加時間:2019-04-17 10: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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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是有責任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如果不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要承相應的法律責任,那么單位不給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不是合法的?

      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有一定條件的,而用人單位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不一定是違法的。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無效時怎么確定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考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這一規定對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時勞動者已經付出的勞動應得的報酬作了明確規定。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合同的效力隨之終止。但是,勞動者在被確認無效的勞動合同履行期間是付出了勞動的,對勞動者已經付出的勞動,《勞動合同法》作了支付勞動報酬的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的數額,參考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這是由于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合同中原有的有關勞動報酬的規定也就失去了效力,這時在計算勞動者應得的勞動報酬時,應當按照與勞動者相同或者相近崗位的其他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后,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付出的勞動,一般可參照本單位同期、同工種、同崗位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比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賠償勞動者因合同無效所造成的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