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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聯網平臺:名譽權紛爭引發地

      添加時間:2019-04-09 15:4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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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信群發聲,引發名譽權訴訟

      方某與嚴某曾同為寧海某公司員工,兩人又是同一個微信群成員,這個群共186人,稱得上是一個大群。2017年7月,方某從公司辭職,嚴某接替方某成為該公司負責出口退稅的會計。2018年2月,嚴某與方某因觀點分歧在微信群里發生爭吵,之后升級成為罵戰,諸如“潑婦”“擦屁股”“拔嘴精”等等不文明用語從兩人口中不斷冒出。

      之后,方某以嚴某在微信群聊天過程中,公開捏造自己工作不力,因此損害了公司利益而被辭退等虛假信息,并使用“遺臭萬年”等侮辱性詞語貶低自己的人格,讓同行、同事對自己的社會評價大為降低,已嚴重侵害其名譽權為由,向寧海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其賠禮道歉,賠償相關損失。幾乎在同時,嚴某也采取了相同的“反擊”措施,其以方某無中生有誣陷自己散布謠言、使用不雅詞語、以言語暴力威脅恐嚇自己,侵犯了自己的人格與名譽權為由,也向寧海法院提起訴訟。

      寧海法院經審理認為,方某與嚴某因工作原因產生分歧,在微信群中運用不文明用語相互指責、謾罵,但所用詞語均系日常生活中經常使用的口語化詞語,雖有不妥,但不足以對雙方的名譽造成損害。且雙方在審理過程中均未能提供證據證實其因上述言語造成自身屬性和社會評價的降低,故對雙方的訴請均予以駁回。

      兩個月后,寧海法院又審理了一起與微信群相關的名譽權糾紛。

      楊某與陳某、劉某均為寧海某公司職工,2018年3月16日下午,該公司人力資源科和辦公室接到了由某討債公司打過來的電話,內容是向楊某追討欠款。接電話的陳某、劉某以私事不該打公司電話為由,向對方表示不滿和拒絕。之后,兩個辦公電話遭遇“呼死你”騷擾,20分鐘內對方共撥打了36次電話,造成兩個辦公電話被占線,對公司工作產生了嚴重影響。隨后,陳某、劉某先后在公司內部中層干部交流群發送了這樣一條消息:“各位領導,辦公室電話被向楊某討債的電話騷擾,現在電話線拔掉了,有工作事情請打短號”。

      楊某知道這件事后表示,他本人并未負債,討債公司追債屬找錯對象,而陳某、劉某未了解實際情況,擅自在公司群內發表上述言論,明顯侵害了自己的名譽權。由于雙方交涉無果,楊某將陳某、劉某起訴至法院,要求他們公開在微信群內發帖道歉。

      寧海法院經對此案審理認為,從被告陳某、劉某所發的微信內容看,兩人主要是對辦公電話被討債電話騷擾表示不滿,而電話遭騷擾是客觀事實,兩人雖然都認為此事與楊某有關,但并沒有使用誹謗、侮辱性言辭,也不具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故不構成名譽權侵害。

      什么樣的情況下構成名譽權侵害?

      如今,朋友圈、微信群等已是人們與他人進行信息交流和溝通的重要工具,隨著這種虛擬空間的不斷拓展,其也成為產生名譽權糾紛的新的特殊場所,據基層法院介紹,近年來,由朋友圈、微信群、QQ群等互聯網平臺引發的名譽權糾紛越來越多,值得引起高度關注。

      所謂名譽權是指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屬性和社會價值所獲得的社會評價,公民、法人的名譽權受法律保護。在社會和經濟快速發展的大背景下,名譽對每一個公民來說都有著重要的意義,在一定情況下,甚至可能成為其是否能夠在社會立身的關鍵,所以,一個人的名譽是一項重要的無形財產,如果名譽權被損,理應通過合法手段來保護自己的這項特殊權益。

      作為一個嚴肅的法律概念,名譽權受損或被侵害是有著嚴格界定的。要認定一個人的名譽權是否遭到他人的侵害,并不是由個人的主觀感受來決定的,也就是說,不能因為某人認為自己的名譽受到了侵害,就可以將其作為結論,特別是當這種爭議進入司法程序之后,就必須按照相關法律對這種爭議行為進行審查。

      那么,法律上是如何認定侵犯名譽權的行為的呢?對此,法院民事庭的法官作了詳細解釋。

      看一個人的言行是否侵害了他人的名譽權,主要是要考慮四方面的因素。

      首先,是看行為人在客觀上是否存在損害他人名譽的侮辱、誹謗等行為。所謂侮辱是指以語言或行為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為。侮辱既可以以口頭方式進行,也可以以行為方式進行,其表現形式是將現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損于人的社會評價的事實傳播出去,以詆毀他人的名譽,讓其蒙受恥辱。而所謂誹謗,是指捏造和散布某些虛假事實、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誹謗的方式有口頭和文字等兩種方式,其內容包括捏造和散布一切有損于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如誣蔑他人犯罪、品行不端等,其典型特征可以稱之為無中生有。

      其次,看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否有過錯。這種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但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只要侵權人在主觀上有過錯,并在客觀上造成他人的社會評價降低,就屬于侵犯了他人的名譽權。如醫院無意中泄露了病人的重要隱私,造成其社會評價的下降,雖然醫院并非故意為之,但仍然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名譽權被侵害總是與特定的自然人或法人相聯系,因此,如果沒有特定的人,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謂的受害人。在現實生活中,往往存在著一種特殊的現象,如有人對某些特定的人進行侮辱或誹謗,雖然故意使用了代號或假名,但如果周邊的人一看便知曉其所指的對象是誰,這樣的侮辱或誹謗仍然將被認定為侵犯名譽權。也就是說,只要侮辱或誹謗的對象為特定環境和特定條件下的具體人,即使沒有指名道姓,同樣可以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

      第四,在后果上,侵權人的行為對受害人的名譽造成了較嚴重的損害,使受害人感覺到一種不公正的社會壓力或心理負擔,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創傷。必須強調的是,這種不公正的社會壓力、心理負擔或精神上受到的折磨必須是客觀實在的東西,而不是受害人主觀上的一種感受。也就是說,某人的名譽僅僅指公眾對其的社會評價,而不是該人對其內在價值的自我評價。因此,行為人的某些行為如果沒有造成受害人的社會評價降低,則不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

      我們回頭再看寧海法院判決的兩個案例,法院之所以判決前一個案件雙方當事人互訴對方均不構成侵權,主要原因是雙方在微信群里的不文明言語還不足以對雙方的名譽造成損害。而第二個案件的被告被判不侵權,是因為兩被告發在微信群的內容并沒有使用誹謗、侮辱性言辭,也不具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

      互聯網平臺非法外之地

      以往,發生在現實生活中的名譽權糾紛主要是由書面或口頭表達的不當或者違法所引起,但隨著互聯網的興起,微信群、朋友圈、QQ群等成為人們可以在這些虛擬平臺自由進行表達的特殊場所。有人認為,互聯網平臺是虛擬的,人們之間的交流并非面對面的,因此,發布在虛擬空間的言語就不應受到太多的約束,但無數事實證明,這樣的糊涂認識是導致朋友圈、微信群、QQ群名譽權糾紛頻發的重要原因。寧海縣人民法院近日審理的這兩起名譽權糾紛的被告,其行為雖然在法律上最終未被認定為侵權,但其所產生負面效果仍然非常明顯,值得我們引以為戒。

      所以,虛擬的互聯網絕非是法外之地,對于每一個人來說,從法律角度理解互聯網的本質,具有重要意義。具體來說,當我們在微信群聊或朋友圈中發表言論、發布信息時,必須嚴格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每個人在這些虛擬空間里的一言一行,不僅體現著自身的素質與形象,也可能會影響到他人。尤其是在公眾場合,應注意自身的語言表達和行為方式,使用理性、文明的語言表達自己的觀點,以免矛盾激化,引發不必要的紛爭,甚至造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

      侵害名譽權

      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一旦在法律上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法院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可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進行,內容須事先經人民法院審查。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范圍,一般應與侵權所造成的不良影響的范圍相當。同時,公民、法人因名譽權受到侵害要求賠償的,侵權人應該賠償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公民一并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給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后果等情況酌定。(來源:寧波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