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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爭議過了仲裁時效期可以直接起訴嗎?

      添加時間:2019-04-01 10: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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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是可以協商解決的,如果協商不成的,是需要直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的。勞動仲裁是有時效限制的,那么,如果勞動爭議過了仲裁時效期可以直接起訴嗎?

      現實生活中,難免發生當事人因各種各樣的原因而耽誤仲裁時效的情況,對于這些情況下的勞動爭議仲裁的申請,是一概加以拒絕,還是全部受理呢?選擇前者,對當事人未免過于苛刻;選擇后者,仲裁時效本身則喪失意義。綜合現有立法規定,實踐中采取區分情況、區別對待的處理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正2001)14號)第3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勞動法》第82條的規定,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超過60日期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確已超過仲裁申請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此規定賦予了人民法院最終確定申請仲裁時效的權力。《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17號)第23條規定: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這一規定與《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關于時效中止的規定沖突,根據后法優于前法,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的原則,《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生效后應當以其為準,不再援引《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關于這個問題規定。

      也就是說,在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致使當事人不能依照時效規定申請仲裁的,適用時效中止制度,時效期間從時效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后,在合并計算的時效期間內,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而繼續計算后超過時效期間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不予受理。

      實務中處理此類問題:

      (1)應當確定當事人的仲裁申請是否超過了時效期間,是否存在時效中斷或者中止的情形,是否屬于因拖欠勞動報酬而發生的爭議。

      (2)如果當事人的仲裁申請確已超過時效期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通知書。

      (3)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9條的規定,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對此應當受理。

      對于確已超過仲裁時效,又無時效中斷或者中止事由的,應當依法駁回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