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勞動關系可否隨時終止?
添加時間:2019-03-07 14:2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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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系是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的法律關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就需要簽訂勞動合同,而有些用人單位是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這就形成事實勞動關系,那么事實勞動關系可否隨時終止?
事實勞動關系能不能隨時終止
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可以隨時解除勞動關系,但無論是否為事實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不得單方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