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獵頭網-中高級人才獵頭網站!服務熱線:400-1801-668 好獵頭   |   登錄 注冊

      對勞務輸出人員離崗行為賠償金的擔保是否有效?

      添加時間:2019-01-28 14:11:45
      瀏覽次數: 0
      近年來,我國勞務輸出情況比較普遍,那么對勞務輸出人員離崗行為賠償金的擔保是否有效,關于勞務輸出人員離崗行為賠償金的法律效力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呢?

      [案情]

      2002年10月20日,原告國際公司與被告林某之夫朱某簽訂赴日本研修協議一份,雙方約定朱某赴日本研修三年,國際公司為朱某辦理相關手續。如朱某擅自離開研修企業,須賠償國際公司不少于20萬元的人民幣,林某為丈夫朱某提供了擔保。另國際公司與中國建材工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公司簽訂對內勞務合同一份,約定共同履行建材公司與東日本室內裝飾協會簽訂的研修生派遣合同。2002年10月,朱某被中國建材工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公司選赴日本國東日本室內裝飾協同組合下屬企業進行研修。2002年10月23日,朱某進入日本,為東日本房屋建設室內裝飾協作工作社工會接受的技能實習生。2004年1月16日,朱某離開該企業出走,未返回企業。2004年5月13日,國際公司向法院起訴,將擔保人林某一人作為被告告上法庭。

      [判決]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林某向原告國際公司提供有關其夫出國研修的違約賠償金的擔保,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并不違反法律規定,該擔保的效力亦應予以認定。朱某赴日之后,離開其所從事勞務的企業,構成違約,被告林某系朱某違約賠償金的擔保人,原告國際公司向其主張權利,應予支持。原告選擇連帶責任中的一人提出訴訟,于法有據。遂判決林某賠償國際公司損失20萬元。

      [評析]:

      本案的焦點主要是勞務輸出服務合同的效力和擔保的效力問題。

      對不具備向境外輸出勞務資質的企業能否組織勞務輸出的問題,司法實踐中一直爭議較大。

      因此,審判實踐中一般認為,只要境外勞務輸出合同的終端公司具備輸出資質,且操作過程中無違法行為的,通常情形下應認定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合同一方不遵守合同約定時,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本案中約定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為不少于20萬元,原告主張20萬元的賠償請求符合上述計算方法,應予支持。

      關于擔保的效力問題。本案的擔保方式為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2條規定:“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經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該法第6條同時規定:“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從這兩條規定可以看出,我國擔保法規定的擔保只能針對債權債務而設定,對行為本身不可以直接設定擔保。1990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勞務輸出合同的擔保糾紛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復函》中明文規定,派出單位與出國勞務人員及其擔保人簽訂的保證書,是派出單位要求派出人員在出國期間遵守所在國法律和所在國公司各項行政規章及出國紀律等方面作出的行為保證,這是派出單位對派出人員進行管理的一種行政措施;擔保人為出國人員提供的擔保,不屬于民法和經濟合同法調整范疇;目前,這類糾紛尚無法律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不管這一復函是否有道理,但至今并未廢止。正是由于這一復函的存在,審判實踐有關行為擔保的案件大多被認定無效而判決駁回勞務輸出公司的請求。

      司法實踐中不少支持這一判決結果的主要理由,除上述擔保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外,還把勞務輸出合同視為一種中介性居間合同,認為出國人員除應向居間人(輸出公司)支付報酬外,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不應向其承擔其它任何義務。其實,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委托人一旦與他人訂立合同后,居間人即告脫身,不再與委托人與他人簽訂的合同發生任何瓜葛。而國際間勞務輸出合同則不同,這是改革開放以來產生的一種新合同,盡管其與居間合同有些類似,但卻有著本質的不同。為了保證輸出合同信譽,避免勞務人員境外違約“跳槽”,境外用人單位一般都要與勞務輸出公司之間簽訂相應的合同,一旦勞務人員違約“跳槽”,輸出公司就要承擔巨額賠償責任。這與居間合同的立即脫身顯然不同。為尋求有利于自己的法律保護,一些勞務輸出公司簽訂合同時不再要求擔保人員對違約行為直接進行擔保,而是要求擔保人員對違約行為的違約金或賠償金實施擔保。違約金或賠償金屬于輸出公司對違約的出國勞務人員所享有一項債權,要求擔保人對債權實施擔保應當是沒有異議,也不違反法律強制性、禁止性的規定,法律上理應予以支持。

      故法院在本案中認定被告林某對原告國際公司的違約行為賠償金擔保有效,判決支持原告對被告賠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