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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孕期被調崗降薪怎么維權

      添加時間:2019-01-16 15:3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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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懷孕對于一個準媽媽來說肯定很高興,但是對于職場女性來說,卻是不友好的,因為可能面臨孕期被調崗降薪,那么孕期被調崗降薪怎么維權,相信大家也一定想知道!

      根據婦女權益保護法和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單位是不能解除合同的,而且也不能以各種不合理的借口,降低其工資。對于在孕期或哺乳期,且合同到期的女職工,單位如果不想再與其繼簽合同,那么可以與女職工簽訂一份到哺乳期結束為限的勞動合同,或將到期合同順延到哺乳期結束。

      所謂順延是指對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勞動合同期限已屆滿的情況下,根據法律規定自動延續至相應的情形消失,即相應情形消失后勞動合同到期,可以視為是勞動合同期限的變更;續簽是指現在的勞動合同到期后,重新簽訂一個新的勞動合同,包括期限等合同條款可能都會變更。這個與保險沒有聯系,順延至哺乳期結束。按勞動法精神,哺乳期為產后1年。勞動合同到期公司與個人都需要考慮是否繼續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公司可以選擇勞動合同順延或續簽,若其選擇順延,則可能有兩種考慮:一是等到哺乳期結束后再決定是否和你朋友續簽勞動合同,二是勞動合同到期后和你朋友終止勞動關系。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又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同是孕婦也可以提起上訴,表達自己的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