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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錄用通知書是否具有勞動合同的效力

      添加時間:2018-12-25 15: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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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錄用通知書是給員工的offer,收到通知書的員工會在指定的時間內到公司報到入職。那么錄用通知書能否代替勞動合同?錄用通知書是否具有合同的效力?

      一、案情簡介

      2012年9月5日,求職者方某收到某公司人事部門出具的《員工錄用通知書》一份,該通知書載明:“方某崗位為市場運營總監,合同期三年,請于2012年9月10日至某公司人事處報到。某公司薪資為月薪制,轉正后每月月薪32,000元。公司強調薪酬保密原則,薪酬屬個人隱私,任何職員不得公開或私下詢問、議論其他職員薪酬。方某在合同期內的各種假期、福利待遇等,均按國家和公司的有關規定執行。”該通知書加蓋了該公司的公章。2012年9月13日,方某入職該公司擔任市場運營總監,但是雙方一直沒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方某在該公司工作至2013年5月22日。同日,方某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2年9月13日至2013年5月21日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256,000元。

      二、法院裁判

      經審理,仲裁委支持了方某提出2012年10月13日至2013年5月21日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請求。某公司不服仲裁裁決,起訴到一審法院,一審法院判決方某要求某公司支付2012年9月13日至2013年5月21日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請求,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三、律師解讀

      本案爭議焦點主要在于如何認定某公司發出的錄用通知書的效力,是否具有勞動合同的性質。公司發出的《員工錄用通知書》明確了方某的工作崗位、薪資報酬、合同期限、工資標準,及國家規定享受福利待遇等內容,已具備了勞動合同的基本要件,亦基本實現勞動合同之功能,雙方也按該約定實際履行。《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是因為書面形式更有據可查,使雙方約定的各項權利義務能全面履行,更有利的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并且《勞動合同法》規定未簽訂勞動合同予以雙倍工資懲罰的立法目的,在于提高書面勞動合同的簽訂率,明晰勞動關系中的權利義務,而非勞動者可以從中謀取超出勞動報酬的額外利益。

      本案中,某公司雖無法提供方某的勞動合同,但根據《員工錄用通知書》,可以知曉雙方各項權利義務如何履行。因此可以認定該《員工錄用通知書》具備勞動合同的性質,某公司無需支付方某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四、相關法條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