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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場薪酬常識

      添加時間:2018-11-21 16:2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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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工作日≠月計薪天數

      所謂的月工作日,是指平均每月應工作天數。扣除休息日和節假日,全年實際工作天數為250天,月工作日為20.83天。月工作日屬于制度工作天數,與考勤制度聯系緊密,與工資計算沒有直接關系,其意義在于法律上界定月平均應出勤天數。月計薪天數,就是平均每月計算薪酬的天數。根據《勞動法》第51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 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所以年計算薪酬天數應當是年工作天數加上法定休假日,即250天加上11天。因此月計薪天數為21.75天。月計薪天數主要是用來計算日工資,以此作為計算加班費等的依據。

      2.出差補助≠加班工資

      依據《勞動法》第44條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于200%工資的加班費。對于標準工時制的勞動者來說,雙休日出差是否算作加班,關鍵看勞動者當天是否提供了本職工作范圍內的勞動。至于出差補助,一般指單位職工因公出差享有的住宿費標準、市內交通費標準、伙食補貼以及因出差而享有的其他補助,是一種對員工出差在生活起居上的不便的經濟補償,與因延長工作時間而需支付的加班費不屬于同一個概念。當工作任務需要勞動者在雙休日出差時完成,用人單位既要給予經濟補償,也要支付加班工資。

      3.強制放假≠不發工資

      對于一些企業利用放長假的“變相裁員”現象,律師指出,單位因經營原因停工、停產,是可以合法讓員工放假的。但如果單位在正常經營的情況下,就不能任意放員工長假。如果單位和員工就此發生爭議,單位有義務提交全部或部分停工、停產等經營情況的證明。

      4.加班費≠固定數額

      加班費的計算是有明確的規定的,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①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②在休息日工作的,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③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所以,有些公司不管加班時長,就固定一個月補些費用,這種做法不符合法律規定,加班工資應當按照上述規定進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