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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資關系和勞動關系聯系是什么

      添加時間:2018-08-27 11:3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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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實踐中勞資關系的勞方指的是勞動者,資方指的是用人單位,職工與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服務后,就會形成勞動關系,勞動關系一般以勞動合同進行確定的,那么勞資關系和勞動關系聯系是什么?

      一、勞資關系和勞動關系聯系是什么

      勞動關系是勞資關系的一種,除了勞動關系之外,勞資關系還包括勞務關系,雇傭關系,承攬關系等等。

      勞資關系,就是勞方和資方之間的關系,主要是一種社會學上的概念,比如緩和勞資關系等等。不是法律概念。勞資關系,是指勞工和資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的關系,這種關系通過勞資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契約和團體協約而成立。勞資關系或稱為勞雇關系,一方面是受雇主雇用,從事工作獲取工資者,另一方面是雇用勞工的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彼此間的關系即屬勞雇關系。

      勞動關系,是法學上的概念,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依照勞動法律建立的以提供勞動和給付報酬為主要內容的法律關系。

      二、什么是勞動關系

      【概念】

      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在實現勞動過程中依據勞動法律、規范而形成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特點】

      (1) 勞動關系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勞動使用者(必須是單位)。

      (2) 雙方必須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必須依法為勞動者辦理各種社會保險并交納各項費用。

      (3) 勞動關系主體雙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關系,即勞動關系建立后,勞動者要依法服從用人單位的管理,遵守其規章制度。這種雙方之間的從屬關系是勞動關系的顯著特點。

      (4) 勞動關系受勞動法律、法規調整,發生勞動爭議,勞動仲裁是民事訴訟的前置條件或者說是必經程序。

      (5) 勞動者在勞動中受到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

      三、什么是勞動關系

      【概念】

      勞務關系是指法人之間、公民之間、法人與公民之間,關于提供勞動服務而成就的法律關系,也是當事人雙方就一方提供勞動給另一方服務過程中形成的債權債

      勞務關系。勞務關系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勞務關系是指一切與提供勞動服務(即勞務)有關的權利、義務關系,其合同標的是勞務。在這種關系下,當事人雙方的法律地位平等且對等,在相互關系的處理上,主要遵循傳統的民法原理,受民法的調。而且,這種關系項下的大部分合同都已成為有名合同,雙方的具體權利義務在合同中都有明確的規定,如行紀、居間、保管、運輸、承攬、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

      勞務關系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現為:

      (1)法律關系主體的廣泛性與平等性。勞務關系既可以在法人、組織之間形成,也可以在公民個人之間、公民與法人組織之間產生,法律一般不作特殊限定,具有廣泛性。其內容和表現形式比之勞動關系更為復雜化和多樣化。

      (2)合同標的和履行上的特殊性。勞務合同的標的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的活勞動,即勞務。勞務合同是以勞務為給付標的的合同,只不過每一具體的勞務合同的標的對勞務行為的側重方面要求不同而已,或側重于勞務行為本身即勞務行為的過程,如運輸合同;或側重于勞務行為的結果即提供勞務所完成的勞動成果,如承攬關系。從勞務關系的實際履行上看,勞務關系實際上涉及到兩個合同、三方當事人。

      (3)當事人意思的自治性。意思自治是民事法律的基本規則,此規則的適用對勞務關系而言概莫能外。除法律有特殊規定者外,雙方當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決定合同的內容及相應的條款,就勞務的提供、使用、報酬、監督等問題作出約定,合同內容既可以屬于生產工作中某項專業方面的需要,也可以屬于家庭生活。

      (4)勞務的有償性及合同形式的任意性。在勞務關系中,一方必須為另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則必須為提供勞務的當事人支付相應的勞務報酬,故而勞務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在合同形式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大部分勞務合同沒有法定的格式要件,為不要式合同。勞務關系在實踐中的普適性恰恰印證了勞務關系的這一特點。

      四、什么是雇傭關系

      概念】

      雇傭關系是指雇主與雇員雙方約定,在一定時間內,雇員為雇主或雇主指定的對象提供勞動服務,雇主向雇員支付報酬的勞動服務關系。是狹義的勞務關系。

      【特點】

      雇傭合同的主要特征是,雇傭關系中的工作場地及生產條件由雇主提供,雇員只負責提供勞動服務,雇主按約定向雇員支付報酬。具體有:

      (1)雇員的勞動義務不能轉移,必須親自履行,這是雇傭關系的一個顯著特點。

      (2)雇主與雇員之間存在著一定的人身依附關系。具體表現在,雇員沒有自主工作的權利,雇主隨時可以改變雇員的工作內容,修改工作計劃;雇員的工作處于雇主的監督之下,當雇員工作失誤或違反雇主的工作紀律時,雇主還可以對雇員進行處分。

      (3)雇員的勞動力已商品化,雇主可以從雇員的勞務中獲取利益。

      (4) 雇員利用雇主提供的生產條件、場所等,以雇主的名義對外從事活動,是為他人干活。

      (5)雇傭關系中有一個相當長的支付工資的周期,如按星期、按月支付工資,工資支付有一個相當于該行業的比較固定的標準。

      (6)雇員享有受勞動保護的權利,但僅局限于工作過程中的人身權益保護,而未涉及非工傷勞動保護,包括失業、疾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