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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費欠繳期間發生工傷,社保機構能否拒賠?

      添加時間:2018-07-26 14: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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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費欠繳期間發生的工傷,各地社保機構對于是否賠保,做法不一致。根據山東省相關司法判例,保費欠繳期間發生的工傷,社保機構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原因有以下幾點:

      一、拒絕支付背離《工傷保險條例》立法目的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才是該項立法的最高價值追求。只要職工已參保,工傷的事實已被行政部門確認,職工家屬及第三人不存在騙保的行為及故意。不能僅僅因為單位保費不定期補繳這一常見事實,社保部門即拒絕支付醫療救助和經濟補償。拒絕賠保不僅不利于已發生工傷職工的醫療、康復,也不利于分散用工單位的工傷風險,與行政法規立法目的背道而馳。

      二、拒絕支付不符合行政法理及法律規定

      從我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以及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要求行政機關遵守行政法上的信賴保護原則,即當行政相對人對授益性行政行為形成值得保護的信賴時,行政主體不得隨意撤銷或廢止該行為,否則必須合理補償行政相對人信賴該行為有效存續而獲得的利益。行政給付屬于典型的授益性行政行為。多數企業不定期補繳工傷保險費用為工傷保險部門長期認可,已形成行政慣例。作為參保職工家屬以及參保單位第三人,對社保部門支付工傷保險費用具有合理期待,社保部門不予支付有悖誠信。

      三、拒絕支付無助于促進社保制度建設

      盡管參加工傷保險屬于強制性規定,但或者由于企業經營的確困難,或者由于相關負責人員法律意識淡薄,抑或相關理賠制度舉措失位,現實中仍有相當數量的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沒有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這既不利于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險制度,又難以實現對因工作受到傷害職工的保障救濟。只要企業有為職工補繳工傷保險的行為,社保部門應當酌情給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