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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職申請和上崗協議可以作為勞動合同嗎?

      添加時間:2018-04-16 10:4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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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職申請和上崗協議能視為勞動合同嗎?法院稱具備勞動合同的一般要件應予認定。下文小編為大家結合案例詳細介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案情介紹】趙某原是某物業(yè)服務公司的員工。2011年7月22日其向該物業(yè)公司提交了入職申請書, 次月1日,趙某與公司簽訂了員工上崗協議,該協議明確約定了趙某的勞動工資待遇、實習期間、社保購買條件、工作時間以及其作為勞動者應遵守的公司規(guī)章制度等。次年5月,該物業(yè)公司對趙某的崗位進行了調整,趙某因不滿相關安排與公司發(fā)生糾紛,便未再到該公司上班。

      之后,趙某就勞動報酬等問題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最終裁決物業(yè)公司支付趙某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38160元、加班工資29426元、2012年5月工資621元、退還押金300元,并為趙某補繳社會保險。

      但物業(yè)公司不服上述仲裁裁決,向雙流縣人民法院起訴。

      法院一審認為,“入職申請書”與“員工上崗協議”為一個整體,其中的內容具備了勞動合同的一般要件,應視為趙某與該物業(yè)公司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而相關交接班登記簿、巡邏記錄等可證明趙某每天工作12小時,物業(yè)公司主張被告每周休息一天卻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因此趙某延長工作時間、休息日加班及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依法應補發(fā)勞動報酬,故經核算,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后,趙某提出上訴。

      該案承辦法官蘇建兵說,該案的爭議焦點是趙某與物業(yè)公司是否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

      該案中因雙方均認可簽訂了“入職申請書”和“員工上崗協議”,因此爭議焦點的實質就演變?yōu)椤叭肼毶暾垥焙汀皢T工上崗協議”能否被視同為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

      蘇建兵說,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有效書面文件已具備勞動合同的一般要件,尚欠缺部分條款時,并不能簡單地由此認定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該案中,趙某與該物業(yè)公司簽訂的“入職申請書”和“員工上崗協議”明確約定了趙某的勞動工資待遇、實習期間、社保購買條件以及趙某作為勞動者應遵守的公司管理制度規(guī)定,包括例會學習、辭職手續(xù)辦理、崗位管理要求等。“入職申請書”和“員工上崗協議”實質上是以書面形式固定了趙某與該物業(yè)公司之間建立的勞動用工關系,并具備了勞動合同的一般要件,已實現了書面勞動合同的功能。雖然還欠缺完整勞動合同應約定的事項,但并不能導致勞動合同無效,因此應視為趙某與該物業(yè)公司之間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