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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單位能否在服務期內扣押員工證件?

      添加時間:2018-01-18 11:4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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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4條第1款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期限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辈⑶摇蹲越ㄔ鞄焾虡I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注冊建造師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由本人保管”。

      【案情介紹】

      2004年5月,楊某進入某公司工作,期間楊某取得了一級建造師職業資格證書、一級建造師注冊證書、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二級建造師注冊證書、項目負責人B證、安全負責人C證等六份證書及一級建造師印章。以上證書及印章取得后,均由某公司負責保管。2007年4月12日,2010年8月30日楊某分別與某公司簽訂了二級建造師人才培養合同、一級建造師人才培養合同。培養合同中約定楊某的相關資格證書、注冊證書由某公司保管、使用,合同有限期5年。

      2011年2月25日,楊某向某公司提出辭職申請。2011年3月24日,某公司批準楊某離職,并出具了《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雙方解除勞動關系后,楊某要求某公司返還保管的相關證書及印章,某公司認為楊某的行為違反了雙方在培養合同中關于服務期的約定,已構成違約,而且雙方的培養合同還未到期,因此不予返還證書。雙方就證件返還問題多次協商未果,楊某遂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該委決定不予受理。楊某遂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公司返還自己的各種證件。

      【判決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一、謀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返還楊某一級建造師職業資格證書、一級建造師注冊證書、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二級建造師注冊證書、項目負責人B證、安全負責人C證書及一級建造師印章,并協助辦理以上證件的變更手續。

      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分析】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4條第1款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期限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辈⑶摇蹲越ㄔ鞄焾虡I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注冊建造師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由本人保管”。

      具體到本案,楊某與某公司曾經存在勞動關系,楊某在某公司工作期間取得相關證書及印章,并由某公司保管,系雙方協議的結果。但目前楊某已經辭職,雙方的勞動關系業已解除,某公司作為用人單位不得無故扣押勞動者的相關證件及印章。

      故某公司應該將扣押的楊某的各種證件返還其本人。至于某公司認為楊某在培養合同期限內即辭職構成違約應該支付違約金,某公司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提起勞動仲裁,要求楊某賠償損失,但不得以扣押其證件的方式主張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