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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有土地使用權信托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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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 托 人: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地:
        受 托 人:xxx省xx信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住 所 地:
        受 益 人:xxx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住 所 地:  為委托人擁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信托事宜,委托人與受托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本合同,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將其合法所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市  區  街道  村  街北側地塊〈溫土資掛XX-1號宗地〉)信托給受托人進行經營管理,獲取收益。
        
        第二條 受益人
        委托人指定本信托的唯一受益人是   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第三條 信托生效及信托合同的登記
        本信托在本合同經各方簽字后即生效。本信托的登記由委托人負責辦理。
        
        第四條 信托資產的交付
        本信托項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在委托人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之時起予以交付。
        
        第五條 信托期限
        信托期限為  月,自委托人取得關于上述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之時起計算。
        
        第六條 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 委托人的權利
        有權了解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
        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 委托人的義務
        保證已就設立信托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保證設立信托未損害債權人利益;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條 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受托人的權利
        自信托期限開始之日起,根據本合同全權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包括但不限于籌集建設資金、房地產開發、對開發房產的維護管理等。
        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 受托人的義務
        根據本合同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對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第八條 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除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外,受益人還享有下列權利、承擔下列義務:
        (1) 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權。
        (2) 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可以根據本合同的規定轉讓和繼承。
        
        第九條 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托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投資對象和投資項目的風險、法律與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等。
        受托人根據本合同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第十條 信托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本信托設立后,除本條下一款情形外,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變更、撤消、解除或終止信托。
        本信托在受益人同意解除的情況下,可以提前解除;本信托因信托期限屆滿而終止。
        
        第十一條 信托利益的分配與信托財產的歸屬
        利益的分配:受托人按照本合同規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信托解除之日或者期限屆滿后第十個工作日為信托利益分配日。
        信托財產的歸屬:信托終止,信托財產歸屬于受益人。
        
        第十二條 其他事項
        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托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一式五份,每方各持一份,其余用于辦理審批、登記等。  
        
        委托人:          受托人:         受益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