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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權轉讓與使用許可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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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著作權與著作權轉讓合同  著作權,亦稱版權,指的是作者或著作人對其作品的獨創的“表達形式”所享有的專有權。狹義的著作權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著作權買賣,是指關于著作的有關經濟權利(即財產權)的轉讓與許可。  著作權轉讓合同是著作權人將著作權經濟權利中某項權利轉讓給他人使用而與之訂立的合同。在合同有效期限內,該項經濟權利轉由受讓人使用,著作權人失去了對該項權利的處置權,而受讓人卻擁有該項權利的處置權。  (二)著作權使用許可合同1.著作權使用許可合同的概念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是指著作權人與作品使用人之間,就著作權的部分權能,許可作品使用人使用,而著作權人取得報酬的協議。  根據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人的著作財產權可以由著作權人自己行使,也可以授權出版、演出、廣播電視單位或其他單位和個人行使。實際上,在絕大多數情況下,著作權人正是通過許可他人行使著作權來實現自己的著作權的。許可他人使用作品,是著作權人行使和實現著作財產權的一種重要方式。  2.著作權使用許可合同訂立中應注意的問題(1)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合同或者取得許可。這是一般性的原則要求。  (2)合同應包括以下主要條款:許可使用作品的方式;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非專有使用權;許可使用的范圍、期間;付酬標準和辦法;違約責任;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3)合同中著作權人未明確許可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另一方當事人不得行使。  (4)合同的有效期不超過XX年,合同期滿可以續訂。  (三)著作權轉讓和使用許可合同的種類常見的著作權轉讓和使用許可合同主要有:  1.出版合同;2.翻譯權轉讓合同;3.譯作出版合同;4.電影制片合同。  (四)著作權使用許可合同訂立和履行中應注意的問題1.合同訂立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訂立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如果有國家版權管理部門提供的合同標準樣式,應當采取標準合同。當然,也可以采用雙方經過協商而形成合同。無論采用哪種形式訂立合同,雙 方當事人應注意以下問題:  (1)合同當事人必須具有訂立許可使用合同的能力,即合同主體必須合格。  (2)合同應當具備《著作權法》規定的主要條款:  這些條款包括:  ①許可使用作品的方式。這是指《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五項和《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五條所規定的使用作品的諸方式,如復制、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制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注釋、編輯等方式。基于作品類型不同,雙方當事人在許可使用合同中應當明確著作權人同意被許可人采用哪一種或哪幾種方式使用作品。使用作品的方式是訂立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首先應當明確的,它是訂立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  ②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專有地使用其作品,也可以允許他人非專有地使用其作品。無論是專有使用權,還是非專有使用權,都必須在合同中明確規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除著作權法另有規定外,合同中未明確約定授予專有使用權的,使用者僅取得非專有使用權。”其中,“除著作權法另有規定外”指的是《著作權法》第三十條。該條規定:“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約定期間享有專有出版權。”這意味著,凡有出版合同的,出版者享有專有出版權,沒有訂立出版合同或者合同中明確授予出版者的是非專有出版權的除外。  ③許可使用的范圍、期間。a范圍,是指許可使用合同所覆蓋的地域范圍。許可使用合同必須把地域范圍確定下來,在國內許可使用中,如果未特別指明,僅指許可在中國大陸地區使用。至于是否覆蓋臺、港、澳,應另行寫明。b期間,指時間范圍。《著作權法》第二十六條對最長合同期作了規定,即不超過XX年,但期滿后經雙方同意,可以續訂。  ④付酬標準和辦法。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是有償合同,作品使用者取得使用權,應當向著作權人支付使用費。確定使用費的標準有兩種:一是按照國家版權局于1990年6月公布的《書籍稿酬暫行規定》執行;二是以合同自行約定,自行約定可以高于國家規定的標準。  ⑤違約責任。當事人可以根據民法通則有關民事責任的規定,協商確定違約責任的具體內容。如果沒有訂立違約責任條款,當發生違約行為時,應 當遵循民法通則中規定的基本原則,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⑥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上述五項是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的基本條款,適用于所有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為了適應各種不同需要的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認為有必要訂立的條款、事項。  至于不同類型的、具體的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在訂立中除注意以上問題外,還應注意該種許可使用合同所獨自具有的問題。以出版合同為例,其訂立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是合同主體合格。出版合同的主體是出版者和著作權人。出版者主要包括: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享有出版權的正式出版單位,非出版單位無權作為出版者簽訂出版合同;國外的自然人或法人出版機構,但其在我國簽訂合同,應提供證明身份的公證材料。著作權人一般包括:原始著作權人,即作品的創作者;繼受著作權人,即依法繼承或受讓著作權者;其他著作權人。  二是合同的標的是依法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并且可以用物質的形式復制。  三是合同的內容合法。出版合同的內容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政策的規定和要求。其條款應滿足下列兩個條件:一是必要條款明確齊全。出版合同一般應包括下列條款:著作權人向出版者交付的稿件的種類和名稱;作品是否出版過,及以往出版的時間;作者交付稿件的日期;出版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期限;作者許可出版者的其他權利;許可出版者修改的權限范圍;首次出版(發行)數量;圖書出版質量;清樣校對的承擔者;發行辦法和范圍;支付稿酬的標準和辦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約責任;糾紛的解決程序;雙方認為需約定的其他條款。二是條款符合法律規定。出版合同的條款涉及出版、印刷、發行、稿酬、訴訟、涉外傳播等內容,訂立時必須符合國家在這些方面的有關規定。  2.合同履行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一經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必須認真履行。在許可使用合同履行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兩點:  (1)合同中著作權人未明確許可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另一方當事人不得行使。這就是說,如果合同明確規定了被許可人使用作品的方式,那么被許可人不能另行以超出合同約定的方式去使用作品。  &nbs p; (2)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等根據本法取得他人的著作使用權時,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獲得報酬權。使用作品時,必須署上作者的名字,至于用真名、假名或匿名,應聽從作者的意愿。作者有權對自己的作品進行修改,這種修改可以自己進行,也可以授權他人進行。出版社的編輯可以對作者稿件中明顯的字句錯誤、語法錯誤、史實年代錯誤進行刪補修改,這并不屬于侵犯修改權。但倘若改編作品的情節或并無錯誤的部分,則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權。作者行使修改權也要受到一些限制,如美術作品所有權轉移之后,作者如要修改,須經原作所有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