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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動編制人員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

      添加時間:2017-11-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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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雙方簽定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甲方)按以下合同條款之一()原因決定解除、終止與乙方簽定的勞動合同。
        1、合同期限屆滿,不再續訂新的勞動合同。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4、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章制度。乙方過錯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5、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終止合同。
        6、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條款:
        (1)乙方應于年月日前辦理調出手續;
        (2)存檔費用由方負擔。
        (3)住房公積金于年月日(封存或轉出)。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