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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銀行外匯商品房抵押貸款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7 15:2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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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暫行) 
        貸款人(抵押權人):  分行 
        法定地址:       電話 
        法定代表:       電話 
        借款人(抵押人)    電話 
        住址: 
        本人有效身份證編號: 

        借款人為購買  (以下稱“房產商”)的  (以下稱“房產”),向貸款人申請貸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以及交通銀行有關業務辦法的規定,經雙方協商同意,訂立以下條款,共同遵守。 

        第一條 貸款幣種、金額和期限 

        1.1 貸款幣種: 

        1.2 貸款最高額為  元(大寫  元)整。 

        1.3 貸款期限: 

        貸款期限為  年。自一九  年  月  日至一九  年  月  日止。分  期等額歸還。 

        第二條 利率和利息的計算 

        2.1 貸款利率為“倫敦銀行同業拆放利率”加  個百分點(LIBOR+ %)。每期計息日的  的LIBOR為  貸款利率的LIBOR,但每筆放款的第一個計息期的LIBOR為該貸款發放日的LIBOR。LIBOR采用  個月浮動。 

        2.2 貸款利息以貸款的實際發放天數計收,以360天為一年。 

        2.3 結息方式: 

        第三條 貸款條件 

        3.1 借款人必須向貸款人提供下列資料: 

        a.《房產抵押貸款申請書》和《貸款申請人資料》; 
        b.與房產商簽訂《預購房屋合同正本》或《購房契約》; 
        c.房產商出具的購房預付款的憑證。 

        3.2 借款人到貸款人指定銀行開立購房專戶,今后有關購房費用,均通過該帳戶結算。 

        第四條 提款 

        借款人不可撤銷地授權貸款人,根據“預購房合同”規定,當貸款人收到房產商付款通知書后,主動將貸款劃入房產商在貸款人處開立的帳戶,并借記借款人帳戶。向借款人發出付款通知書。 

        第五條 還款 

        5.1 借款人應遵照本合同1.3條款規定,按時償還。 

        5.2 每次還款日前十五天之內,借款人應將本期歸還的貸款和支付的利率存入購房專戶。由貸款人在還款到期日,主動在購房專戶中扣除其款項,無須事先通知借款人。 

        第六條 提前還款 

        6.1 借款人如果提前償還部分或全部貸款,必須在三十天前書面通知貸款人。 

        6.2 提前還款只限于還款期序的倒序進行,而不能抵沖即將到期的貸款或下期的還款。 

        6.3 借款人提前還款,應向貸款人支付提前還款金額的0.5%至1%補償金。 

        a.借款人在貸款不足一年(含一年)內提前還款,應向貸款人繳付提前還款金額的百分之一補償金; 
        b.借款人在獲得超過一年后提前還款,應向貸款人繳付提前還款金額0.5%的補償金。 

        第七條 手續費及其他費用 

        7.1 手續費:貸款合同簽訂后,借款人應在本合同簽訂后  日之內向貸款人支付貸款金額的  %手續費。 

        7.2 在購房與貸款過程中所涉及的契稅、保險、法律手續、抵押登記、抵押物的處置等費用,均由借款人支付。 

        7.3 由于借款人違約行為使貸款人遭受損失及由此產生的一切有關費用,均由借款人承擔。 

        第八條 保險 

        借款人必須按貸款人規定的時間和指定的險種到  保險公司  分公司辦妥 抵押物的保險手續,投保金額不得低于抵押物的總價值,投保期限應長于貸款期限1-3個月,保險單正本須注明貸款人為第一受益人,并將保險單正本送交貸款人。 

        第九條 借款人的保證 

        9.1 保證按合同規定,按時按金額還本付息。 

        9.2 向貸款人提供一切資料真實可靠,無任何偽裝和隱瞞事實。 

        9.3 抵押房產的損毀,不論任何原因,均須負責賠償貸款人的損失。 

        第十條 貸款人的責任 

        10.1 按合同有關規定,準時提供貸款予借款人。該貸款人以購房者的名義轉入房產商在貸款人處的帳戶。 

        10.2 借款人按合同規定,付清貸款總額,利息以及其它應付款項之后,將抵押的《房產買賣契約》或《房產權證書》交還給借款人。 

        第十一條 違約及處理 

        11.1 下列事項構成違約: 

        (1)借款人在付息日、還款日未能或未能足額支付應歸還的本金及應付的利息,造成貸款逾期和欠息; 
        (2)借款人失去執行合同的能力或某些事件之發生使得本合同之執行成為違法或不可能; 
        (3)借款人違反本合同或附件的其他條款。 

        11.2 違約的處置: 

        (1)當借款人發生上述11.1(1)的行為時,貸款人從借款人違約之日起按逾期和欠息金額在原定利率的基礎上加收20%的罰息; 
        (2)當借款人發生上述11.1(1)和/或11.1(3)的行為時,經貸款人書面通知后從違約之日起60天內借款人仍不糾正;或借款人發生11.1(2)行為,貸款人有權宣布全部貸款到期,同時,要求借款人償還已發放的貸款金額及利息。 

        第十二條 適用法律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并按其解釋。 

        第十三條 合同生效 

        需經借款人和貸款人簽字,并經公證處公證后生效。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補充須雙方簽署書面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