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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工承攬合同基礎知識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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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合同:是指為實施工程,發包方和承包方之間達成的明確相互權利和義務關系的協議,包括合同條件、協議條款以及雙方協商同意的與合同有關的全部文件。
        2.協議條款:是指結合具體工程,除合同條件外,經發包方和承包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
        3.發包方(簡稱甲):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
        甲方的具體身份、發包范圍、權限、性質均需在協議條款內約定。
        4.承包方(簡稱乙):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工程承包主體資格并被甲方接受的當事人。
        5.甲方駐工地代表(簡稱甲方代表):甲方在協議條款內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負責人。
        6.乙方駐工地代表(簡稱乙方代表):乙方在協議條款內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負責人。
        7.社會監理:甲方委托具備法定資格的工程建設監理單位對工程進行的監理。
        8.總監理工程師:工程建設監理單位委派的監理總負責人。
        9.設計單位:甲方委托的具備與工程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
        本合同工程的裝飾或二次及以上的裝飾,甲方委托乙方部分或全部設計,且乙方具備相應設計資質,甲、乙雙方另行簽訂設計合同。
        10.工程:是指為使建筑物、構筑物內、外空間達到一定的環境質量要求,使用裝飾裝修材料,對建筑物、構筑物外表和內部進行修飾處理的工程。包括對舊有建筑物及其設施表面的裝飾處理。
        11.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
        12.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13.合同價款:甲、乙雙方在協議條款內約定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內容的價款總額。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為中標價格。
        14.追加合同價款:在施工中發生的、經甲方確認后按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
        15.費用:甲方在合同價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開支或乙方應承擔的開支。
        16.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按總日歷天數(包括一切法定節假日在內)計算的工期天數。
        17.開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絕對或相對的工程開工日期。
        18.竣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絕對或相對的工程竣工日期。
        19.圖紙: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經甲方代表批準,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20.分段或分部工程:協議條款約定構成全部工程的任何分段或分部工程。
        21.施工場地:由甲方提供,并在協議條款內約定,供乙方施工、操作、運輸、堆放材料的場地及乙方施工涉及的周圍場地(包括一切通道)。
        22.施工設備和設施:按協議條款約定,由甲方提供給乙方施工和管理使用的設備和設施。
        23.工程量清單:發包方在招標文件中提供的、按法定的工程量計算方法(規則)計算的全部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量明細清單。
        24.書面形式:根據合同發生的手寫、打印、復寫、印刷的各種通知、證明、證書、簽證、協議、備忘錄、函件及經過確認的會議紀要、電報、電傳等。
        25.不可抗力:指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墜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協議條款約定的自然災害等。
        第二條、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合同文件應能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其組成和解釋順序如下:
        1.協議條款;
        2.合同條件;
        3.洽商、變更等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紀要、協議;
        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