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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貨物貿易合同主體的范圍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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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約第1條第1款明確規定:本公約適用于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貨物銷售合同:  (a)如果這些國家是締約國;或者  (b)如果國際私法規則導致適用某一締約國的法律。  上述規定表明:  只有營業地位于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的國際貨物銷售合同,才有可能適用公約。這里,當事人的營業地位于不同的國家,是判斷一個合同是否是國際合同的標志。在公約上,判斷一個合同是否具有國際性,僅以當事人的營業地是否在不同的國家為標志,而當事人的國籍以及貨物是否在交易過程中跨越國境,均非標志。不過,當事人的營業地位于不同的國家,僅僅在公約的意義上使一個合同具有國際性,但并非必然導致公約的適用。適用公約還必須滿足其他條件:其一、當事人的營業地所在國均是公約的締約國;或者,其二、國際私法規則導致適用某一締約國的法律。這里的“國際私法規則”是指沖突規則。  可見,公約適用的基本條件包括兩種不同的情形。第一種情形是:當事人的營業地位于不同的國家,而且該不同的國家均是公約的締約國。第二種情形是:當事人的營業地位于不同的國家,而且國際私法規則導致適用某一締約國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