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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租賃經營合同(樣式二)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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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方       
        承租方       
        承租經營者
        租賃企業名稱
        地址:              
        所有者性質:
        賬號:              
        經營范圍:
        
        出租方與承租方根據                ,經協商簽訂本合同。
        
        一、租賃企業概況
        1. 資產總額:
        其中:流動資產     
        固定資產凈值     
        無形及遞延資產     
        其他資產
        2. 負債總額:
        其中:流動負債    
        長期負債
        3. 所有者權益:
        其中:實收資本
        資本公積
        盈余公積
        未分配利潤
        4. 生產經營情況:
        
        二、租賃期限:共  年,即自       起至       止。
        
        三、交接手續 
        為維護國家、企業、承租人的合法權益,確保企業所有者權益的完整,督促雙方依法履行租賃合同,在簽訂租賃合同前、租賃期間年度決算、租賃合同終止時,都必須經審計(會計)事務所驗證核準租賃企業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依照審計報告以明細表上的數額進行清交結算,審計查證報告及清交(結算)表作為本合同附件。
        
        四、經營目標,承租方在承租期內必須完成下列指標:
        1. 總產值   元,其中:  年  元; 年 元; 年  元。
        2. 實現利潤  元,其中:  年  元; 年 元; 年  元。
        3.
        4.
        
        五、租金
        1. 租金數額:
        2. 租金計算辦法:
        3. 租金交付期限和交付辦法:
        
        六、租賃收入的分配
        1. 承租期間所得收入,按下列順序分配:彌補前年度虧損,依法納稅,提取法定公積金、公益金、特種基金、租賃費、承租方所得、獎勵基金、福利基金、盈余公積金。
        2. 承租方所得,每年按承租方所得數額的   %,  元支付,其余部分作為風險基金留存,承租方無權支配。承租期滿時結清承租方所得。具體方法為         。
        3. 承租經營者合伙承租成員在租賃期間可預支生活費,數額為    ,預支辦法為    。 
        4.              。
        
        七、企業租賃前債權債務及遺留虧損的處理:
        
        八、擔保
        1. 承租方提供下列財產作抵押:現金   元;   、   、折舊   元。
        總額計為   元。
        2.    自愿作為承租方保證人,提供下列財產作為擔保:   總額為    元。
        3.    自愿作為承租方保證人,提供下列財產作為擔保:    ,總額為    元。
        
        九、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出租方有權:
        1. 出租人有權按時如數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2. 出租人有權監督本企業的產品方向。
        3. 出租人有權維護本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
        承租方有權:
        1. 承租人對本企業的經營管理有如下權利
        (1)機構設置權;
        (2)人事任免權;
        (3)專業技術人員的聘任權;
        (4)獎懲、招用和辭退職工權;
        (5)自選工資形式、自定工資標準和獎金分配權。
        出租方有義務:
        1. 出租人應根據承租人的請求,積極協助解決經營活動中的困難和問題。
        2. 出租人應當按照合同規定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權益。
        承租方有義務:
        1. 承租人必須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各種稅、費和統籌基金。其中包括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
        2. 承租人必須保證租賃的廠房、設備的完好,按照設備的管理的有關規定,對設備進行定期維護保養,不經出租人的同意不得轉租、轉包他人經營。合同終止時,承租人應當保證租賃的固定資產凈值不減少。
        3. 承租人應當有價值   元的財產作抵押,抵押物在租賃經營期間只有使用權,無處分權。抵押物應申請家庭財產保險。抵押金應交出租方存入銀行,利息歸承租人所有。
        
        十、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 因承租人經營管理不善,或者重大決策失誤,給工廠造成連續一年以上虧損或重大損失時,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不負違約責任,并保留向承租人要求賠償的權利。 
        2. 由于出租人違反合同規定,干擾承租人的經營管理活動,使承租人無法繼續經營,或者承租人的合法收入得不到保障時,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人承擔違約責任。
        
        十一、違約責任
        1. 租賃雙方應全面實行履行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負違約責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2. 承租人不能按期繳納租金,應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當年租金  %的違約金,并按每日萬分之  支付滯納金。
        3. 承租人無力支付租金的,應當用風險保證金支付,風險保證金不足繳納租金的,承租人應用抵押物或抵押金(保證人的保證金)折抵租金。
        合伙承租的合伙人負連帶責任。
        4. 承租期滿,承租人不能按質按量交還租賃的財產,承租人應賠償損失并支付缺少數量價值   %的違約金。
        5. 出租人違反合同規定,應承擔違約責任,給承租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賠償實際損失,并支付當年租金  %的違約金。
        
        十二、租賃期滿后資產的退還和驗收
        
        十三、爭議的解決方式
        雙方因合同發生爭議時,應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時,以下列第   種方法解決:
        1. 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 向    人民法院起訴。
        
        十四、本合同自   時起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出租方和承租方各執一份,工商局鑒證備案一份;副本一式   份。  
        附件一:
        1. 企業概況材料    份;
        2.
        3.   
        
        出租方(公章)             承租方(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簽章)           承租經營者(簽章)
        代理人(簽章)
        承租方保證人(簽章)  
        1.
        2.
        工商管理部門鑒證意見:  
        鑒證人簽字               
        鑒證機關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