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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空調租賃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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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 甲 方: 恒隆廣場有限公司 乙 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國的其它有關法律和法規、上海市市頒布的有關法規和規定,本著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則,就乙方向甲方租 (商場部分)賃甲方投資建設的“恒隆廣場” (以下簡稱“該廣場”)事宜,達成以下 )條款(以下簡稱“本合同”。 第一條 釋義 1.1 :指上海市恒隆廣場有限公司。 出租方(甲方) 1.2 :指本合同約定的商業經營活動者。 承租方(乙方) 1.3 廣場:指上海市 xx 路 xx 號恒隆廣場的商場部分。 1.4 租金:指甲方將約定場地、設施出租乙方經營時,按約定數額、方式向乙方收取的款項。 1.5 實際使用面積:指本合同附件一圖中紅線標示,若面積有誤差,以雙方確認后的面積作為支付各項費用的計算依據,若有異議以房產部門的測量結果為準。 1.6 賠償:本合同所指賠償系指乙方對甲方造成的實際損失(包括但不僅限于律師費)的補償。 1.7 工作日: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規定的正常工作之日,即扣除了星期六和星期日(不包括經政府調休后應正常工作的星期六和星期日)以及政府規定的固定和經調休的節假日之后的日歷日。 1.8 天:指日歷日 第二條 物業情況 該廣場座落于 上海市 xx 路 xx 號 。乙方自愿向甲方承租該廣場第層店鋪,編號為 (以下簡稱“該物業”。 的場所(以附件一圖中紅線部分為準) ) 第三條 用途 3.1 該物業只限用于擺放及銷售乙方所經營之 品牌的 ,并且乙方須以自身名義經營前述業務。如乙方更改該物業用途,除須取得有關政府部門許可外,同時亦必須取得甲方書面確認,否則甲方有權扣除乙方交納的租賃保證金并提前終止本協議。 3.2 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應向甲方提供相關的證件,包括:營業執照副本、企業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注冊商標證明、品牌授權經銷證明、法人委托書、印鑒卡、經營產品的相關質檢、報關材料等有關資料。 第四條 物業的面積及裝修、設施 4.1 該物業的承租實際使用面積為 平方米。 4.2 甲方提供給乙方該物業之裝修標準及設施狀況,乙方可根據自己的特色進行專業裝修,但不得破壞甲方原有之建筑結構、隱蔽工程和裝修布置等。乙方自行裝修該物業所涉及的一切裝修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4.3 在租賃期限內,乙方必須保持該物業內部處在可使用狀態。乙方須遵照甲方的規定在租賃期內自費對該物業內部進行不時的維修保養、粉飾。 4.4 乙方對該物業進行裝修、修理、分割、安裝設備或改建時,其施工圖紙、施工單位必須事先得到甲方的書面許可。在獲得必要的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后,施工必須在甲方規定的時間內、在甲方的監督下進行。在未經甲方同意前乙方不得擅自更改已獲審批之圖紙。裝修完成后需報甲方審驗,驗收合格后方能營業。 4.5 乙方在對承租區域進行開業前裝修、租賃期間的改動及租賃期結束的還原工程時,所有涉及消防系統、空調系統、給排水系統等工程,應事先以書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請,并附裝潢平面圖及施工配電圖等,經取得甲方同意后,由乙方向有關政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甲方將協助乙方協調處理審圖的工作,惟費用及其責任將由乙方承擔,且乙方必須嚴格遵守甲方關于裝修裝飾的有關規定進行裝修,裝修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并需支付給甲方不可退還的審圖費 元/平方米,共計人民幣元。裝修施工期間,乙方應派員監工,以維護廣場安全,甲方并可隨時檢查。乙方須嚴格依照“裝修手冊”的相關規定進行施工,服從甲方的監督與管理,在裝修期間因裝修引起的各種事故,責任由乙方負擔。 4.6 乙方在進行裝修時,應遵守甲方《裝修手冊》中的相關管理規定,如果乙方在裝修過程中違反甲方的裝修管理規定,甲方有權在繳納的裝修押金中扣除,不足部分應補足。乙方對該物業的裝修、修理、分割、安裝設備或改建不得影響商場內其他商戶的正常經營活動。 4.7 裝修期內因乙方或乙方代理人或承建商之疏忽而引致甲方或其他客戶之損失,乙方必須予以賠償。 4.8 甲方對該廣場的維修責任只限于該廣場的公共地方。甲方同意按乙方合理要求對中央空調的設備或機器提供定期的維修保養服務,費用包括在管理費之內。 4.9 乙方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之日或本合同提前解除之日前的適當時間內自付費用將該物業連同其所有的附屬物、裝置、附加物,恢復至毛坯狀態或甲方認可的狀態,并于租賃期屆滿之日或本合同提前解除之日準時將該物業交還甲方并將通向該物業及該廣場洗手間或其他乙方可通行部分的鑰匙(如有)交還甲方。如逾期交還該物業,甲方有權按照本合同中日租金的 1.5 倍、管理費和其他費用的收費標準向乙方收取自租賃期屆滿之日或本合同提前解除之日起至乙方實際交還該物業之日止的該物業使用費用,并有權從乙方交付的租賃保證金或管理費押金中扣除該等款項,除非雙方另有協議。逾期五天以上不交還物業的,甲方有權強制性收回物業,產生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4.10 如乙方未將店鋪恢復至毛坯或甲方認可的狀態,甲方將委托第三方進行該項工作,由此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有權在乙方交納的租賃保證金、管理費押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乙方應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5 日內補齊。 第五條 租賃期限 5.1 租賃期限: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個月 ,其中含裝修免租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該裝修免租期內,乙方無須向甲方支付該物業租金,但仍須向甲方支付管理費、相關公用事業費和其他費用。 5.2 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該物業全部,乙方應如期交還。乙方如要求續租,則必須在租賃期滿前叁個月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經甲方同意后,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在同等條件下,乙方具有優先租賃權;如乙方在上述期限內沒有提出書面申請,則視為乙方放棄該物業優先租賃權。 第六條 租賃期租金 ,而該租金并不 乙方以下述方式向甲方繳付每月之租金(以每月 30.4 天計算)包括乙方另需繳付之管理費和公用事業費及其他費用。 租金單價 月租金 租賃期限 備 注 (元/平方米月) (元/月) 第七條 管理費 7.1 租 賃 期 內 的 管 理 費 人 民 幣 元/平方米月,即每月總額人民幣¥ 元(大寫 。 ) 甲方有權因運作成本變化而統一調整管理費及其他公用事業費以維持該廣場之管理水準, 但以不違反政府有關規定為限度。 7.2 管理費已包含甲方規定的商場統一營業時間內的公共區域空調使用費、公共區域清潔費和安保費,大樓公共設備設施的維修和保養費用。 7.3 乙方應向甲方支付于正常空調供應時間外使用空調而發生之額外空調費,收費標準由甲方另行提供。 7.4 乙方同意在租賃期限內,甲方有權對管理費依租金上漲幅度作適當調整。 第八條 其它費用 8.1 政府稅項 乙方須負責支付該租賃期內乙方所需繳付之所有政府稅項(包括但不限于銷售額)。 8.2 按國家規定依法交納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由________承擔,其中甲方承擔_____,乙方承擔_____,乙方承擔的部分支付方式按管理費的支付方式進行支付。 8.3 公用設施 乙方須于起租日前向甲方申請各公用設施(如有需要)的開通并負責繳付相關之費用。 8.4 乙方須承擔顧客使用信用卡結算而產生的手續費,依照銀行收費標準支付。 8.5 乙方發行的貴賓卡所產生的折扣,由乙方自行全額承擔。 8.6 如乙方店鋪接受恒隆廣場的 vip 卡進行積分的,vip 客戶的返利及其他各種活動的費用由甲、乙雙方共同承擔,甲方統一負責組織、實施,乙方應將當月店鋪累計產生的積分值(1 個積分=1 元人民幣)的 2%作為恒隆廣場 vip 客戶返利及其他活動的費用支付給甲方,該費用應于次月支付租金時一并支付。 第九條 公用事業費(電費、電話費等)的支付 9.1 乙方須按甲方規定支付與該物業有關之水、電、氣(如使用)、電話(如 。乙方應在收到帳單之日起五日內以甲方使用)等費用(包括公共區域分攤的費用)指定的付款方式支付給甲方。 9.2 若乙方需安裝衛星電視或有線電視,須向甲方物業管理部門申請安裝接駁并支付有關費用。 第十條 租賃保證金 乙方須在本合同簽訂的同時向甲方繳付金額相當于貳個月租金的租賃保證金,共計人民幣:¥ (大寫 ),甲方另行出具收據。如租金根據本協議增長的,乙方應在接到甲方通知后補足租賃保證金的差額部分。若甲方于簽定本合同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未收到乙方的租賃保證金,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可將該物業出租給其他租戶,但不影響甲方向乙方索賠因其不履行本合同規定之義務而造成甲方之損失的權利。協議有效期內及協議有效期屆滿,若乙方無任何違約、沒有給甲方造成損失及沒有任何第三方提出主張、訴訟、賠償及其他責任的,則甲方于乙方付清所有費用,將鋪位完好無損交還甲方,且雙方結清所有費用后的 10 個工作日內,不計利息如數退還乙方所繳之租賃保證金。 第十一條 管理費押金 11.1 乙方須在本合同簽訂的同時支付給甲方金額相當于貳個月的管理費押金人民幣¥ 元(大寫 ),甲方另行出具收據。如管理費根據本協議增長的,乙方應在接到甲方通知后補足管理費押金的差額部分。若甲方于簽定本合同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未收到乙方的管理費押金,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可將該物業出租給其他租戶,但不影響甲方向乙方索賠因其不履行本合同規定之義務而造成甲方之損失的權利。 11.2 合同到期經甲方對商鋪驗收合格并無其它拖欠款則管理費押金無息退還。 第十二條 首期租金 乙方須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首期租金,即租賃期限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租金,共計人民幣¥ 元(大寫 )。 第十三條 首期管理費 乙方須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首期管理費,即租賃期限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管理費,共計人民幣¥ 元(大寫 )。 第十四條 付款方法 14.1 付款期限: 14.1.1 在協議有效期內,按先付后用的原則,乙方須于每月 5 日之前支付該月的租金、管理費等費用給甲方。以上費用以每壹個月為壹期支付壹次(已支付的費用應扣除)。 14.1.2 如乙方未按 14.1.1 條約定時間支付相應款項,須按逾期部分每日萬分之三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滯納金,如遇法定節假日則付款日期順延。公用事業費的滯納金按政府規定繳納。 14.2 付款方式: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匯款方式支付,甲方收到全額款項后開具發票給乙方。 14.3 乙方支付的上述款項如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支付,可以按支付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匯率的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支付。 第十五條 交房日期與開業日期 15.1 交房: 15.1.1 甲方于 年 月 日或之前向乙方交房,以供乙方裝修使用。乙方應當在接到甲方交房通知后即時辦理收房手續。 :若乙方不能按甲方交房日進場裝修或乙方未能在 15.1.2 裝修免租期(如有)裝修免租期內完成裝修,則裝修免租期仍將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計算。 15.2 開業 15.2.1 乙方須于 年 月 日正式開業。如乙方在裝修免租期內結束裝修并開始營業的,乙方應自開業之日起支付相應租金。如乙方未經甲方同意而逾期開業,則視為乙方違約。 15.2.2 若乙方于裝修免租期開始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不進行裝修,甲方有權沒收租賃保證金、管理費押金,并收回鋪位,終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乙方須對因此而給甲方造成的損失承擔一切責任。 15.2.3 若乙方于裝修期屆滿,未能完成裝修及開業,每遲延一日乙方須向甲方支付 1.5 倍日租金、1.5 倍日管理費、公用事業費及其他實際發生的費用,直至乙方開業為止。 15.3 甲、乙雙方在此確認,甲方保留因各種原因導致廣場工期延誤,而相應將上述交房日期順延,最多三個月而無須向乙方承擔任何責任的絕對權利;同時合作期限也應作相應調整。 15.4 交房及開業時間以甲方正式書面通知為準。 第十六條 經營管理 16.1 乙方在該物業經營時,商品的銷售、質量、價格、人員、售中以及售后服務等事宜應服從甲方的管理。 16.2 乙方在該物業內陳列的各類商品,必須明碼標價或明碼削價并統一使用由市物價局核準的價目牌。 16.3 該物業內各類商品零售價格的制定,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上海市價格管理條例》以及其它相關法規和規定。乙方提供之商品均以其所訂價格出售,乙方須保證同一時期內,所售商品的價格不得高于上海市同等級市場的銷售價,否則甲方可向乙方收取該項商品差價總和二十倍之違約金。 16.4 乙方在該物業內銷售的各類商品的質量,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上海市市頒布的有關產品質量的規定,因產品質量問題而引起消費者的財產損失和人身損害時,乙方應承擔全部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16.5 乙方在該物業的任何鋪面櫥窗或陳列柜按符合甲方經營要求、適合本商場的風格和方式保持商品的陳列,并在收到甲方認為上述陳列將損害該廣場的形象或定位的通知后,立即更改在該物業的相關陳列、櫥窗或其他商品陳列。 16.6 該廣場的商場部分在開放于公眾人士時,乙方應保持該物業的任何鋪面櫥窗及陳列柜連同店鋪招牌亮燈,并準許甲方控制鋪面櫥窗、陳列柜及店鋪招牌的電路。就 16.5 及 16.6 款而言,鋪面櫥窗應被視為包括用以展示商品或服務、直接面對外部或公共地方的該等物業之相關部分。 16.7 乙方在該物業內經營的各類商品,須按國家和上海市市的有關法規和規定,對出售的商品承擔包修、包換、包退或其它法律和經濟責任。 16.8 乙方應保證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和財產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及時向消費者說明并標明正確使用或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16.9 乙方可在該物業內自行收取任何營業款項并按規定向消費者出具乙方的由稅務部門核準的統一發票及收據。 16.10 乙方的商品、貨品進場應在甲方規定的時間內并使用規定的電梯、樓梯和通道;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遲進貨時間,乙方需提前 24 小時征得甲方的同意。乙方的商品、貨品或其它物品出場,須接受甲方有關部門的檢查核準。乙方在任何情況下及時間內,不得以客運電梯或自動扶梯作運貨用途。 16.11 乙方須負責把該店鋪的垃圾、廢物以甲方指定的廢物箱盛載,在甲方規定的時段內,按甲方規定的時間、路線倒卸在指定的地點。因清理某種特殊種類的垃圾、廢物(包括商業性垃圾)而產生的額外費用應由乙方負擔。 16.12 對于甲方制定的宣傳和推廣計劃,若與乙方有關應事先征得乙方同意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的活動并承擔自身部分發生的有關費用。 16.13 乙方為擴大銷售,需要在該廣場內(該物業之外)進行促銷活動時,應提前 30 天將具體方案提交甲方審核,經甲方同意后方能實施。在需要的情況下,可與甲方商洽場地和器材的配合,甲方應盡量給予支持。 16.14 乙方在該廣場內制作和發布的各類廣告必須真實、合法,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凡出現與法律相違背的情形,乙方須承擔相應的法律和經濟責任。 16.15 乙方在該物業的營業時間(包括節日、假日)必須服從甲方的統一管理規定,在規定營業時間內不得無故停止營業。 16.16 乙方必須單獨建立帳冊,完整地記載經營活動的經濟情況。 16.17 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租金、管理費和其他費用,并不包括乙方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稅法的規定,向有關部門支付的一切稅款。 16.18 乙方在未獲甲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以甲方或恒隆廣場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除為了指示營業地址和位置外,不得以任何目的使用甲方或廣場的名稱或標志圖像。同時,不得在店鋪以外的公共部分進行廣告、告示等宣傳品的張貼。 16.19 乙方應在承租場地內醒目地表明乙方的名稱和標識。 16.20 乙方在任何時候不得在該物業內放置任何武器、彈藥、火藥、硝石、煤油或其他可引起爆炸、燃燒的物品或危險貨物。 16.21 乙方不得在該物業內產生、向外滲透、泄露或容許在該物業內產生、向外滲透、泄露甲方認為是影響廣場正常營業、有毒、有害的氣體、氣味或噪音。 16.22 乙方不得飼養任何動物,不得將寵物帶入該物業。 16.23 乙方不得在該物業外、該廣場內的任何地方進行任何兜售、招徠。 16.24 乙方須向顧客提供一流服務,不影響該廣場作為一流的信譽和聲譽。 16.25 如乙方在該物業進行任何活動違反或觸犯中國有關法律、法規及政府有關部門下達的指令而對甲方或第三方造成任何損失,乙方應向甲方或第三方賠償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商品管理 17.1 乙方應向甲方提供商品銷售中所必須具備的各種證件(商標注冊證、品牌代理證及產品質量檢測報告、產品合格證、衛生檢測報告、報關資料等)。乙方必須確保該等證件在租賃期內完全有效。 17.2 乙方應保證對其銷售的商品擁有完整的權利,不構成對任何第三方之合法權利的侵害,凡有第三方訴訟追究此類侵權責任而引起糾紛或法律訴訟的,造成甲方的損失由乙方全額承擔,此種損失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經濟賠償。 17.3 乙方在該物業內銷售的商品,由乙方自行保管。 17.4 乙方應保證有足夠的商品存貨,避免發生商品脫銷現象。 17.5 乙方應保證在該物業內所銷售的貨品為當季新款貨品,否則甲方有權督促乙方更換。 17.6 乙方不得在該物業內銷售“三無”商品或偽劣、變質、失效、過期、淘汰、明令禁止銷售的商品;不得采取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短斤缺兩以及其它不正當的、損害消費者利益的手段推銷商品。如有違反,經政府管理部門確認,甲方有權扣除乙方交納的租賃保證金并提前終止協議書。 17.7 當乙方銷售的商品因質量或其它原因引起消費者向甲方提出修、換、退或其它正當、合理的要求時;或因乙方的服務質量和商品質量引起消費者向甲方索賠或追究經濟責任時,甲方可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其它法律法規作出處理決定,乙方應依此執行并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第十八條 人員管理 18.1 乙方派遣管理人員和營業員,負責該物業內的銷售工作。乙方派往該物業工作的營業員,必須具有一定服務水準、良好素質并需經甲方同意,持有本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頒發的《健康證明》的優秀人員。 18.2 乙方應將派遣進入該物業的管理人員和員工的名單報送給甲方備案管理,乙方派遣人員應參加甲方合理舉辦的各種相應培訓活動,乙方自行承擔合理費用。 18.3 進駐該物業的乙方人員應嚴格遵守甲方制定的有關規章制度,凡違反者,甲方可依據廣場相關管理規定予以處罰并可責成乙方立即調換,并視其行為及對甲方造成的損失或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