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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港活畜出口代理協議

      添加時間:2017-11-27 13: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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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為明確甲乙雙方在供港活畜出口業務中的權利、責任和義務,根據外經貿部關于《供港澳鮮活冷凍商品出口代理工作暫行辦法》的規定和要求,甲乙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一、委托代理的活畜品名  活大豬、活中豬、活乳豬、活牛、活羊,上述商品的具體品種及與海關協調制度對應的商品編碼,以外經貿部定期發布的《出口許可證管理分級發證目錄》為準。  二、委托代理的出口地區  香港。  三、代理方式  甲方對香港出口的活畜全部委托乙方代理、組織經銷。乙方依照香港市場和有關商品的銷售習慣方式,進行統一銷售。  四、數量  甲方在外經貿部下達的年度配額以內,按照外經貿部駐廣州特派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廣辦”)下達和調整的有關商品的月、旬配額和廣辦深圳協調辦的日安排,組織出口。由于特殊原因,甲方不能如期按量出口,甲方應在原定發貨日期前十五天向廣辦說明情況并報請廣辦調整月度配額,同時知會乙方。  乙方在外經貿部下達的年度配額以內,按照廣辦下達和調整的有關商品的月度配額和廣辦深圳協調辦的日安排,負責銷售。乙方有責任擴大銷售網絡,加強推銷,掌握合理的售價,擴大銷量。  五、質量  甲方供港活畜的質量規格應符合《供應港澳活畜品質規格及良比評定標準》,并加強運輸途中的管理,確保損耗率保持在合理水平。  乙方負責按《供應港澳活畜品質規格及良比評定標準》驗收甲方到貨質量并做好甲方所供活大豬和活牛的良比評定工作。乙方有責任監督代銷欄及承運商做好到貨的卸收、保養等管理工作,減少活畜在港段的死亡、殘次損失。  六、結匯  在正常情況下,乙方采取假售定的辦法與甲方結算。  (一)假售定:由乙方為甲方設立帳戶,每月二十日之前將下月各有關商品結匯價格通知甲方。甲方根據結匯價格制定發票,乙方按發票結匯。  (二)乙方制定結匯價格的主要依據是:  1.甲方有關商品當月的市場賣價;  2.甲方有關商品的質規情況;  3.預計下月的賣價;  4.港段的銷售費用;  5.乙方為甲方所設帳戶的盈虧情況。  (三)結匯時間:乙方在收到甲方齊全、正確的單證和發票后。  七、其它  (一)根據到貨商品的質規情況、銷售情況,乙方應整理好甲方每批到貨的數量、銷售數量、銷售重量、銷售價格、良比率、殘次、死亡等情況并定期(具體時間由甲乙雙方商定)通報甲方。乙方將根據甲方的要求,提供個別批次的有關質量、銷售情況。甲方應根據乙方提供的情況,及時解決出口中存在的質規等問題。  (二)當港段銷售費用發生變化時,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甲乙雙方應根據變化了的情況,及時修改本協議中原來的費用標準。  (三)如需調整代理傭金,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四)乙方及時向甲方通報香港市場的行情及客商對其所供商品的反映;甲方可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赴香港了解所供商品的銷售情況和市場反映。  甲方應及時向乙方通報有關商品的貨源、生產、價格等方面的情況,乙方也可根據需要到貨源地實際考察。  甲乙雙方有義務為對方的工作提供便利條件,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活畜的出口和銷售工作。  八、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根據外經貿部的有關管理規定協商解決。本協議在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本協議正本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副本若干份,交有關管理部門(外經貿部貿管司、廣辦)備案。  九、本協議有效期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到期雙方再協商續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