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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勘察設計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7 14:2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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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名稱: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
      勘察設計證書等級:_________
      發(fā)包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發(fā)包方委托承包方進行_________勘察設計任務。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該工程的具體情況,為明確責任,協(xié)作配合,搞好該工程勘察設計工作,經(jīng)雙方協(xié)商一致,就本工程_________勘察設計階段的工作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本合同簽訂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guī)定》。
          2.國家及地方有關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法規(guī)和規(guī)章。
          3.建設工程批準文件。
      第二條 勘察設計依據(jù)
          1.發(fā)包方給承包方的委托書或勘察設計中標文件。
          2.發(fā)包方提交的基礎資料。
          3.承包方采用的主要技術標準是:_________。
      第三條 合同文件的優(yōu)先次序
        構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視為是能互相說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義或不一致,則根據(jù)如下優(yōu)先次序來判斷:
          1.合同書;
          2.中標函(文件);
          3.發(fā)包方要求及委托書;
          4.投標書。
      第四條 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
          2.工程建設地點:_________。
          3.工程規(guī)模、特征:_________。
          4.工程勘察設計任務委托文號、日期:_________。
          5.工程勘察設計任務(內容)與技術要求:________。
          6.承接方式:_________。
          7.預計勘察設計工作量:_________。
      第五條 發(fā)包方向承包方提交的有關資料及文件:
        ┌───┬───────┬───┬─────┬────────────┐
      │ 序號 │資料及文件名稱│ 份數(shù) │ 內容要求 │    提交時間    │
      ├───┼───────┼───┼─────┼────────────┤
      │   │       │   │     │  年  月  日   │
      ├───┼───────┼───┼─────┼────────────┤
      │   │       │   │     │  年  月  日   │
      ├───┼───────┼───┼─────┼────────────┤
      │   │       │   │     │  年  月  日   │
      ├───┼───────┼───┼─────┼────────────┤
      │   │       │   │     │  年  月  日   │
      ├───┼───────┼───┼─────┼────────────┤
      │   │       │   │     │  年  月  日   │
      ├───┼───────┼───┼─────┼────────────┤
      │   │       │   │     │  年  月  日   │
      ├───┼───────┼───┼─────┼────────────┤
      │   │       │   │     │  年  月  日   │
      ├───┼───────┼───┼─────┼────────────┤
      │   │       │   │     │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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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年  月  日   │
      ├───┼───────┼───┼─────┼────────────┤
      │   │       │   │     │  年  月  日   │
      ├───┼───────┼───┼─────┼────────────┤
      │   │       │   │     │  年  月  日   │
      ├───┼───────┼───┼─────┼────────────┤
      │   │       │   │     │  年  月  日   │
      ├───┼───────┼───┼─────┼────────────┤
      │   │       │   │     │  年  月  日   │
      ├───┼───────┼───┼─────┼────────────┤
      │   │       │   │     │  年  月  日   │
      ├───┼───────┼───┼─────┼────────────┤
      │   │       │   │     │  年  月  日   │
      ├───┼───────┼───┼─────┼────────────┤
      │   │       │   │     │  年  月  日   │
      └───┴───────┴───┴─────┴────────────┘
      第六條 承包方向發(fā)包方交付的勘察設計文件:
        ┌───┬───────┬───┬─────┬────────────┐
      │ 序號 │資料及文件名稱│ 份數(shù) │ 內容要求 │    提交時間    │
      ├───┼───────┼───┼─────┼────────────┤
      │   │       │   │     │  年  月  日   │
      ├───┼───────┼───┼─────┼────────────┤
      │   │       │   │     │  年  月  日   │
      ├───┼───────┼───┼─────┼────────────┤
      │   │       │   │     │  年  月  日   │
      ├───┼───────┼───┼─────┼────────────┤
      │   │       │   │     │  年  月  日   │
      ├───┼───────┼───┼─────┼────────────┤
      │   │       │   │     │  年  月  日   │
      ├───┼───────┼───┼─────┼────────────┤
      │   │       │   │     │  年  月  日   │
      ├───┼───────┼───┼─────┼────────────┤
      │   │       │   │     │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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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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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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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年  月  日   │
      ├───┼───────┼───┼─────┼────────────┤
      │   │       │   │     │  年  月  日   │
      ├───┼───────┼───┼─────┼────────────┤
      │   │       │   │     │  年  月  日   │
      ├───┼───────┼───┼─────┼────────────┤
      │   │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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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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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工期
        本工程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開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完工,工期為_________天。由于發(fā)包方或承包方的原因,未能按期開工、完工或交付成果資料時,按本合同第八條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八條 收費標準及支付方式
          1.本工程收費按國家規(guī)定的現(xiàn)行收費標準_________計取;或以“預算包干”、“中標價加簽證”、“實際完成工作量結算”等方式計取收費。國家規(guī)定的收費標準中沒有規(guī)定的收費項目,由發(fā)包方、承包方另行議定。
          2.本工程費總額為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合同生效后3天內,發(fā)包方應向承包方支付預算工程費總額的20%,計_________元作為定金(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工程費)。
          3.本合同生效后,發(fā)包方按下表約定分_________次向承包方預付(或支付)工程費,發(fā)包方不按時向承包方撥付工程費,從應撥付之日起承擔應撥付工程費的滯納金。
            ┌───────┬──────────────┬────────┐
      │撥付工程費時間│占合同總額(工程進度)百分比│金額人民幣(元)│
      ├───────┼──────────────┼────────┤
      │       │              │        │
      ├───────┼──────────────┼────────┤
      │       │              │        │
      ├───────┼──────────────┼────────┤
      │       │              │        │
      └───────┴──────────────┴────────┘
      第九條 變更及工程費的調整
          1.本工程進行中,發(fā)包方對工程內容與技術要求提出變更,發(fā)包方應在變更前_________天向承包方發(fā)出書面變更通知,否則承包方有權拒絕變更;承包方接通知后于_________天內,提出變更方案的文件資料,發(fā)包方收到該文件資料之日起_________天內予以確認,如不確認或不提出修改意見的,變更文件資料自送達之日起第_________天自行生效,由此延誤的工期順延外,因變更導致承包方經(jīng)濟支出和損失,由發(fā)包方承擔。
          2.變更后,工程費按如下方法(或標準)進行調整:_________。
      第十條 雙方責任
          1.發(fā)包方責任
            (1)發(fā)包方按本合同第五條規(guī)定的內容,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向承包方提交基礎資料及文件,并對其完整性、正確性及時限負責。發(fā)包方不得要求承包方違反國家有關標準進行勘察設計。
            (2)發(fā)包方提交上述資料及文件超過規(guī)定期限15天以內,承包方按本合同第六條規(guī)定的交付勘察設計文件時間順延;發(fā)包方交付上述資料及文件超過規(guī)定期限15天以上時,承包方有權重新確定提交勘察設計文件的時間。
            (3)發(fā)包方變更委托勘察設計項目、規(guī)模、條件或因提交的資料錯誤,或所提交資料作較大修改,以致造成承包方勘察設計返工時,雙方除另行協(xié)商簽訂補充協(xié)議(或另訂合同)、重新明確有關條款外,發(fā)包方應按承包方所耗工作量向承包方支付返工費。
            (4)在未簽訂合同前發(fā)包方已同意,承包方為發(fā)包方所做的各項勘察設計工作,發(fā)包方應支付相應勘察設計費。
            (5)在合同履行期間,發(fā)包方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承包方未開始勘察設計工作的,不退還發(fā)包方已付的定金;已開始勘察設計工作的,發(fā)包方應根據(jù)承包方已進行的實際工作量,不足一半時,按該階段勘察設計費的一半支付;超過一半時,按該階段勘察設計費的全部支付。
            (6)發(fā)包方必須按合同規(guī)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為承包方勘察設計開工的標志。未收到定金,承包方有權推遲勘察設計工作的開工時間,且交付文件的時間順延。
            (7)發(fā)包方應按本合同規(guī)定的金額和日期向承包方支付勘察設計費,每逾期支付一天,應承擔應支付金額千分之二的逾期違約金,且承包方提交勘察設計文件的時間順延。逾期超過30天以上時,承包方有權暫停履行下階段工作,并書面通知發(fā)包方。發(fā)包方的上級或勘察設計審批部門對勘察設計文件不審批或本合同項目停緩建,發(fā)包方均應支付應付的勘察設計費。
            (8)發(fā)包方要求承包方比合同規(guī)定時間提前交付勘察設計文件時,須征得承包方同意,不得嚴重背離合理勘察設計周期,且發(fā)包方應支付趕工費。
            (9)發(fā)包方應為承包方派駐現(xiàn)場的工作人員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條件及必要的勞動保護裝備。
            (10)勘察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國家標準圖、部標準圖及地方標準圖由發(fā)包方負責解決。
            (11)承擔本項目外國專家來承包方辦公室工作的接待費(包括傳真、電話、復印、辦公等費用)。
          2.承包方責任
            (1)承包方應按國家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的技術規(guī)范、標準進行勘察設計,按本合同第六條規(guī)定的內容、時間及份數(shù)向發(fā)包方交付勘察設計文件,并對提交的勘察設計文件的質量負責。
            (2)勘察設計合理使用年限為_________年。
            (3)負責對外商的勘察設計資料進行審查,負責該合同項目的勘察設計聯(lián)絡工作。
            (4)承包方對勘察設計文件出現(xiàn)的遺漏或錯誤負責修改或補充。由于承包方勘察設計錯誤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損失,承包方除負責采取補救措施外,應免收受損失部分的勘察設計費,并根據(jù)損失程度向發(fā)包方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數(shù)額由雙方商定為實際損失的_________%。
            (5)由于承包方原因,延誤了勘察設計文件交付時間,每延誤一天,應減收該項目應收勘察設計費的千分之二。
            (6)合同生效后,承包方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承包方應雙倍返還發(fā)包方已支付的定金。
            (7)承包方交付勘察設計文件后,按規(guī)定參加有關上級的勘察設計審查,并根據(jù)審查結論負責不超出原定范圍的內容做必要調整補充。承包方按合同規(guī)定時限交付勘察設計文件一年內項目開始施工,負責向發(fā)包方及施工單位進行勘察設計交底、處理有關勘察設計問題和參加竣工驗收。在一年內項目尚未開始施工,承包方仍負責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發(fā)包方適當收取咨詢服務費,收費額由雙方商定。
      第十一條 工程勘察設計版權
        本工程的勘察設計版權全部屬承包方所有,發(fā)包方有責任對此給予保護,不得將本工程的勘察設計造型、勘察設計文件、及有關數(shù)據(jù)進行修改、復制、描繪或提供給第三方使用,亦不得作為非本工程所屬的其它工程建設之用。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1.發(fā)包方不履行合同,無權請求退還定金。承包方不履行合同,應當雙倍返回定金。
          2.發(fā)包方不能按時提供建設項目審批文件和勘察設計基礎資料,或因資料原因影響承包方勘察設計進度或造成勘察設計修改,承包方除可推遲交付勘察設計文件日期外,發(fā)包方應按承包方實際損失的工日,以日產值_________元計算,增補勘察設計費。
          3.發(fā)包方因故要求變更勘察設計,經(jīng)承包方同意后,除勘察設計文件交付時間另議外,發(fā)包方應按承包方實際返工修改工日,增付勘察設計費。
          4.發(fā)包方因故要求停止勘察設計時,應及時用書面通知承包方,承包方應立即停止勘察設計,發(fā)包方已付的定金不予償還,定金不足勘察設計進度部分,按已完成的設計實際進度補交費用。
          5.發(fā)包方報請初步勘察設計文件審批時間超過半年時,本合同自行失效,承包方已收的定金和勘察設計費不予退回。
          6.由于承包方的勘察設計錯誤,給發(fā)包方造成較大經(jīng)濟損失時,承包方除負責積極采取補救措施外,要免收損失部分的勘察設計費,并應付給發(fā)包方與直接損失部分勘察設計費相等的賠償金。
          7.勘察設計文件(圖紙)交付時間按協(xié)議規(guī)定時間拖后時,由雙方商定,每逾期一天,發(fā)包方可少付該階段勘察設計費的1%,提前時,發(fā)包方付給承包方該階段勘察設計費的_________%(經(jīng)批準生效)。
          8.發(fā)包方如延期交付勘察設計費時應償付逾期違約金,按天數(shù)累計計算,每天償付勘察設計費1%的違約金,但每天償付最高額不得超過100元。
          9.承包方不及時到現(xiàn)場處理有關勘察設計問題,不及時按審批機關意見修改勘察設計時,每影響一天應減付勘察設計費1%。
      第十三條 勘察設計的修改和停止
          1.發(fā)包方因故要求修改工程的勘察設計,經(jīng)承包方同意后,除設計文件交付時間另定外,發(fā)包方應按承包方實際返工修改工日,每工日按_________元增付勘查勘查設計費,或按勘察設計階段中返工的工作量百分比計算。
          2.原定任務書如有重大變更而重作或修改勘察設計時,須具有勘察設計審批機關或勘察設計任務書批準機關的意見書,經(jīng)雙方協(xié)商,另訂合同。已經(jīng)進行了的勘察設計費用的支付,按前條辦法計算。
          3.發(fā)包方因故要求中途停止勘察設計時,應及時用書面通知承包方,已付勘察設計費不退,并按該階段的實際耗工日,增付和結清勘察設計費,同時結束合同關系。
      第十四條 材料設備供應
          1.發(fā)包方、承包方應對各自負責供應的材料設備負責,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并經(jīng)發(fā)包方、承包方代表共同驗收認可,如與勘察設計和規(guī)范要求不符的產品,應重新采購符合要求的產品,并經(jīng)發(fā)包方、承包方代表重新驗收認定,各自承擔發(fā)生的費用。若造成停、窩工的,原因是承包方的,則責任自負;原因是發(fā)包方的,則應向承包方支付停、窩工費。
          2.承包方需使用代用材料時,須經(jīng)發(fā)包方代表批準方可使用,增減的費用由發(fā)包方、承包方商定。
      第十五條 報告、成果、文件檢查驗收
          1.由發(fā)包方負責組織對承包方交付的報告、成果、文件進行檢查驗收。
          2.發(fā)包方收到承包方交付的報告、成果、文件后_________天內檢查驗收完畢,并出具檢查驗收證明,以示承包方已完成任務,逾期未檢查驗收的,視為接受承包方的報告、成果、文件。
          3.隱蔽工程工序質量檢查,由承包方自檢后,書面通知發(fā)包方檢查;發(fā)包方接通知后,當天組織質檢,經(jīng)檢驗合格,發(fā)包方、承包方簽字后方能進行下一道工序;檢驗不合格,承包方在限定時間內修補后重新檢驗,直至合格;若發(fā)包方接通知后24小時內仍未能到現(xiàn)場檢驗,承包方可以順延工程工期,發(fā)包方應賠償停、窩工的損失。
          4.工程完工,承包方向發(fā)包方提交治理工程的原始記錄、竣工圖及報告、成果、文件、發(fā)包方應在_________天內組織驗收,如有不符合規(guī)定要求及存在質量問題,承包方應采取有效補救措施。
          5.工程未經(jīng)驗收,發(fā)包方提前使用和擅自動用,由此發(fā)生的質量、安全問題,由發(fā)包方承擔責任,并以發(fā)包方開始使用日期為完工日期。
          6.完工工程經(jīng)驗收符合合同要求和質量標準,自驗收之日起_________天內,承包方向發(fā)包方移交完畢,如發(fā)包方不能按時按管,致使已驗收工程發(fā)生損失,應由發(fā)包方承擔,如承包方不能按時交付,應按逾期完工處理,發(fā)包方不得因此而拒付工程款。
      第十六條 獎勵
        在合理的工程投資控制數(shù)內,由于承包方采用先進技術或合理建議而節(jié)省了工程投資,可以從節(jié)約投資額中提取_________%獎勵承包方。
      第十七條 保密
        雙方均應保護對方的知識產權,未經(jīng)對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對對方的資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復制或向第三人轉讓或用于本合同項目外的項目。如發(fā)生以上情況,泄密方承擔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不可抗力
        本合同在執(zhí)行過程中,若發(fā)生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時,雙方可協(xié)商解決,不受本合同有關條款的約束。
      第十九條 合同糾紛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執(zhí)行過程中發(fā)生糾紛,雙方協(xié)商不成時,采取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向_________申請調解;
          2.向有管轄權的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4.其它解決方式:_________。
      第二十條 未盡事宜與附加條款
          1.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xié)商確定,并形成書面協(xié)議作為本合同附件執(zhí)行。
          2.本合同附加條款如下: _________。
      第二十一條 合同生效、中止與結束
          1.本合同需經(jīng)雙方加蓋單位法人公章,并且要有雙方單位法人代表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權的委托代理人的簽字(或蓋章)方為有效。本合同生效日期以雙方中最后一方簽字(或蓋章)的日期為準。
          2.雙方因故需變更或終止本勘察設計合同時,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對本合同中的遺留問題取得一致意見,形成書面協(xié)議作為本合同附件執(zhí)行。未達成協(xié)議前,本合同繼續(xù)有效。
          3.因發(fā)包方原因要求中途停止勘察設計工作的,已付定金不退還;當勘察設計工作進行相應勘察設計階段不足一半時,發(fā)包方應支付該階段勘察設計費的一半;勘察設計工作進行到超過該勘察設計階段的一半時,發(fā)包方應支付該階段勘察設計費的一半;勘察設計工作進行到超過該勘察設計階段的一半時,發(fā)包方應支付該階段的全部勘察設計費。同時,按本條第2項辦理,結束本工程雙方合同關系。
          4.本合同以承包方向發(fā)包方提供本合同中規(guī)定的全部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發(fā)包方按本合同規(guī)定付清全部設計費之日起,結束本合同關系,本合同另有條款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后,在15日內報項目所在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審查部門審查。雙方認為必要時,到項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鑒證。雙方履行完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后,本合同即行廢止。
      第二十三條 附則
        本合同未言明事項,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規(guī)定執(zhí)行。
        本合同附件:《建設工程勘查勘查設計委托書》、《工程地質勘察設計委托書》、《建設文件和勘察設計基礎資料交付日期一覽表》、《勘察設計文件交付日期一覽表》等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正本_________份,發(fā)包方、承包方各執(zhí)1份;副本_________份,分別報送_________備案。
      發(fā)包方(蓋章):_________       承包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蓋章):_________                     
      備案號:_________                              
      備案日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 鑒(公)證意見:                         │
      │                                  │
      │                                  │
      │                                  │
      │                                  │
      │ 經(jīng) 辦 人:                鑒(公)證機關(章) │
      │                                  │
      │                         年  月  日  │
      │                                  │
      │                                  │
      │(注:除國家另有規(guī)定外,鑒(公)證實行自愿原則)          │
      │                                  │
      └──────────────────────────────────┘
      附件附表一:工程勘察設計項目表
        ┌────┬────┬────┬───┬──┬────┬──┬──────┐
      │工程編號│項目名稱│建設性質│投資 │規(guī)模│建筑層數(shù)│結構│勘察設計內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二:工程、地質勘察設計委托書
        ┌──────┬───┬────┬────┬────────┬──────┐
      │建設單位  │   │工程名稱│    │  場地位置  │      │
      ├──────┼───┼────┼────┼────────┼──────┤
      │勘察設計單位│   │要求提交│    │提出任務書日期 │ 年 月 日│
      ├──────┼───┤    │    ├────────┼──────┤
      │      │   │勘察設計│    │要求提交資料日期│ 年 月 日│
      │勘察設計  │   │    │    ├────────┼──────┤
      │      │   │資料內容│    │要求提交資料份數(shù)│    份 │
      │技術要求  │   │    │    ├────────┼──────┤
      │      │   │    │    │附任務書附圖  │藍圖 份 張│
      ├───┬──┴──┬┴──┬─┴─┬─┬┴──┬────┬┴──┬───┤
      │順序號│總圖編號 │建筑物│勘察設│層│高度 │建(構)│結構 │對差異│
      │   │     │名稱 │計地坪│數(shù)│(米)│筑物等級│類型 │沉降敏│
      │   │     │   │高  │ │   │    │   │   │
      │   │     │   │(米)│ │   │    │   │感程度│
      ├───┼─────┼───┼───┼─┼───┼────┼───┼───┤
      │   │     │   │   │ │   │    │   │   │
      ├───┴─────┴───┴─┬─┴─┴───┴────┴──┬┴─┬─┤
      │  建(構)筑物基礎     │    主要設備說明     │地下│備│
      ├─┬──┬─┬─┬──────┼─┬─────────────┤  │ │
      │形│尺(│材│砌│單位荷重  │設│    設備基礎     │下設│ │
      │ │ 米│ │ │      │ ├─┬──┬─┬──┬───┤  │ │
      │ │ ×│ │置│(噸/米  │備│形│尺(│材│砌 │單位荷│室備│ │
      │ │ 米│ │ │      │ │ │ 米│ │置深│重(噸│  │ │
      │ │ )│ │深│)或總荷  │名│ │ ×│ │度(│/米)│或情│ │
      │ │  │料│ │      │ │ │ 米│ │米)│或總荷│  │ │
      │狀│寸 │ │度│重(噸)  │稱│狀│寸)│料│  │重(噸│地況│ │
      │ │  │ │ │      │ │ │  │ │  │ ) │  │注│
      ├─┼──┼─┼─┼──────┼─┼─┼──┼─┼──┼───┼──┼─┤
      │ │  │ │ │      │ │ │  │ │  │   │  │ │
      └─┴──┴─┴─┴──────┴─┴─┴──┴─┴──┴───┴──┴─┘
      附表三:建設文件和勘察設計基礎資料交付日期一覽表
        ┌────┬──────────────────┬────┬─────┐
      │序號  │  文件和資料名稱         │份 數(shù) │提交日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四:勘察設計文件交付日期一覽表
        ┌────┬──────────────────┬──┬──┬────┐
      │序 號 │   勘察或設計文件名稱和內容   │份數(shù)│質量│提交日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