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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顧問勞動合同范本

      添加時間:2017-11-28 11:3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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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方為全面推行零缺陷管理模式,茲聘請乙方作為常年質量管理咨詢顧問;乙方作為甲方的常年質量管理顧問單位,為甲方提供方案型的質量管理咨詢和培訓服務。雙方經友好協商,特達成如下協議:   一、本協議一年簽訂一次,到期可續簽或終止。   二、在簽約期內,甲方享有_________ 企業會員的所有待遇。   三、乙方提供質量管理顧問服務的程序是:   1 、甲方現場的調研與診斷   2 、制定整體輔導計劃(其中針對關鍵過程實施改進的“專案咨詢計劃”另定服務協議)   3 、協商制定全年跟蹤輔導議程   4 、實施顧問服務   四、乙方提供質量管理顧問服務的內容包括:   1 、現場的調研與診斷;   2 、現場的培訓與輔導;   3 、免費的公開培訓名額若干;   4 、免費培養中國質量督導師;   5 、免費的_________ 企業會員的待遇;   6 、享有乙方其他服務的優惠。   五、甲方如因故變更雙方已確定之“全年跟蹤輔導議程”,應提前10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乙方,并要求得到乙方的書面形式的確認;乙方須認真履行自己的承諾,按時完成所確認的咨詢輔導項目,并出具書面意見。   六、乙方將根據甲方的企業特點和咨詢項目的需要安排合適的顧問團隊開展相關工作,甲方應為顧問師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幫助,并協助乙方對其工作質量做出書面評估。   七、乙方信守一貫的職業道德與執業操守,嚴格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未經同意,絕不向第三方評價甲方。   八、甲方為乙方開展各項咨詢與培訓活動提供必需的食宿條件和相關的信息資料,以便乙方為甲方提供量身定做的方案;甲方應安排專人加入到團隊中,負責必要的溝通、聯絡和其他輔助性工作。   九、甲方尊重并保護乙方的知識產權,未經書面許可,不得復制使用乙方的教材、書籍與軟件中的任何內容,或用于開展任何形式的培訓活動,并愿為此承擔相關責任。   對于雙方在簽約期共同形成的知識產權,由雙方共享,任何一方要用作商業用途,須取對方的書面許可。   十、乙方保證派往甲方開展各項咨詢、培訓活動的顧問師均能遵守本協議,并愿意為此承擔責任。   十一、甲方向乙方支付常年顧問費用:人民幣_________ 元/年,并承諾于簽約后一周內匯入乙方指定賬戶。   十二、在簽約期內,乙方向甲方提供下列服務:   1 、不少于_________ 個工作日的咨詢和培訓服務;   2 、在乙方或乙方的地區代理舉辦的公開培訓課程中,甲方可享有_________ 個免費名額(僅免學費、資料費);   3 、購買乙方擁有知識產權的書籍、教材、光盤、軟件時可享有_________ 優惠;   4 、在乙方每年舉辦的質量督導師(qsa )特訓營培訓中,甲方可享有_________ 個免費名額(僅免學費、資料費);并可以優先參加注冊質量經理、注冊質量工程師的考試輔導,以及國際“質量mba ”的考試輔導,并可享有優惠。   十三、其他:未盡事宜,或協議執行中出現的問題,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十四、本協議一式二份,經雙方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勞動合同的內容   1.必備條款與任意條款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直接涉及勞動者的切身利益。   除了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就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進行約定,從而形成勞動合同的任意條款。   2.試用期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新錄用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相互考察了解的特定期限。《勞動合同法》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和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3.服務期、競業限制與違約金   服務期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在特定情形下約定的勞動者必須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期間。   競業限制是指用人單位出于保守商業秘密的目的,與勞動者約定的在勞動者在職期間或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后一定期間內,勞動者不得到生產與該用人單位同類產品或者經營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工作,也不得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與該用人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業務。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2年。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自由流動和勞動力資源的有效配置,《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除了上述服務期和競業限制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