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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管道燃氣特許經營協議

      添加時間:2017-11-28 16:3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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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定義與解釋
        第三章 特許經營權授予和取消
        第四章 特許經營協議的終止
        第五章 燃氣設施建設、維護和更新
        第六章 供氣安全
        第七章 供氣質量和服務標準
        第八章 收費
        第九章 權利和義務
        第十章 違約
        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
        第十二章 爭議解決
        第十三章 附則
        第十四章 適用法律及標準語言
        第十五章 附件
        
         第一章 總則
        
        1.1 為了規范________城市、地區管道燃氣特許經營活動,加強市場監管,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據建設部《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方法規名稱),由協議雙方按照法定程序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國____________省(自治區)________市簽署本協議。
        
        1.2 協議雙方分別為:經中國________省(自治區)_____市(縣)人民政府授權(注:該授權可以通過以下二種形式,1、該人民政府發布規范性文件;2、該人民政府就本協議事項簽發授權書),中國省(自治區)市(縣)人民政府  局(委)(下稱甲方),法定地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職務:_________;和_________公司(下稱乙方),注冊地點:_________,注冊號: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職務:_________,國籍:_________。
        
        1.3 特許經營原則
        甲乙雙方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公開、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優先;
        (2)遵守中國的法律;
        (3)符合城市規劃及燃氣專業規劃;
        (4)使用戶獲得優質服務、公平和價格合理的燃氣供應;
        (5)有利于保障管道燃氣安全穩定供應,提高管理和科技水平;
        (6)有利于高效利用清潔能源,促進燃氣事業的持續發展。
        
         第二章 定義與解釋
        本協議中下列名詞或術語的含義遵從本章定義的意義或解釋。
        
        2.1 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僅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
        
        2.2 法律:指所有適用的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司法解釋及其它有法律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
        
        2.3 燃氣:是指供給民用生活、商業經營和工業生產等使用者使用的液化石油氣、天然氣、人工煤氣及其他氣體燃料。
        
        2.4 管道燃氣:以管道輸送方式向使用者提供燃氣。
        
        2.5 管道燃氣業務:提供管道燃氣及相關服務的經營業務。
        
        2.6 燃氣管網設施:指用于輸送燃氣的干線、支線、庭院等管道及管道連接的調壓站(箱)和為其配套的設備、設施。
        
        2.7 市政管道燃氣設施:市政規劃紅線外所有燃氣管道設施。
        
        2.8 庭院管道燃氣設施:市政規劃紅線內所有燃氣管道設施。
        
        2.9 影響用戶用氣工程:是指如果出現下列情況,則視為影響用戶用氣的工程:
        (1)造成_________戶以上用戶供氣中斷或供氣壓力顯著降低,影響用戶使用_________小時以上;
        (2)阻礙主干、次干道路車輛和行人通行_________小時以上;
        (3)影響其他公共設施使用。
        
        2.10 燃氣緊急事件:涉及管道燃氣需要緊急采取非正常措施的事件,包括燃氣爆炸、著火和泄漏等。
        
        2.11 特許經營權:是指本協議中甲方授予乙方的、在特許經營期限內獨家在特許經營區域范圍內運營、維護市政管道燃氣設施、以管道輸送形式向用戶供應燃氣,提供相關管道燃氣設施的搶修搶險業務等并收取費用的權利。
        
        2.12 不可抗力:是指在簽訂本協議時不能合理預見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滿足上述條件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電、地震、火山爆發、滑坡、水災、暴雨、海嘯、臺風、龍卷風或旱災;
        (2)流行病、瘟疫;
        (3)戰爭行為、入侵、武裝沖突或外敵行為、封鎖或軍事力量的使用,暴亂或恐怖行為;
        (4)全國性、地區性、城市性或行業性罷工;
        (5)由于不能歸因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燃氣質量惡化或供應不足。
        
        2.13 日、月、季度、年:均指公歷的日、月份、季度和年。
        
         第三章 特許經營權授予和取消
        
        3.1 特許經營權授予
        (1)甲方與乙方簽署本特許經營協議;
        (2)本協議簽署____日內,甲方向乙方發放特許經營授權書,并向社會公布。
        
        3.2 特許經營履約擔保
        簽訂協議后  日內,乙方應向甲方提供雙方能接受的信譽良好的金融機構出具的履約保函。以保證乙方履行本協議項下有關建設項目實施以及第9.4條規定的義務。
        履約保函金額_____________。(履約保函金可根據特許經營范圍內用戶數、用氣量和用氣性質等當地具體情況由協議雙方商定。)
        
        3.3 特許經營權期限
        本協議之特許經營權有效期限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4 特許經營權地域范圍
        本協議之特許經營權行使地域范圍為_________現行行政管轄區域內,東起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止;北起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止。乙方不得擅自擴展特許經營權地域范圍。
        (附件三、特許經營地域范圍圖示)
        
        3.5 特許經營業務范圍
        本協議規定之特許經營權的業務范圍:_________(包括以管道輸送形式向用戶供應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及其他氣體燃料,并提供相關管道燃氣設施的維護、運行、搶修搶險業務等。)
        
        3.6 特許經營權轉讓、出租和質押
        在特許經營期間,除非甲乙雙方另有約定,乙方不得將本特許經營權及相關權益轉讓、出租和質押給任何第三方。
        
        3.7 特許經營權的取消
        乙方在特許經營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應當依法終止特許經營協議,取消其特許經營權,并實施臨時接管:
        (1)擅自轉讓、出租特許經營權的;
        (2)擅自將所經營的財產進行處置或者抵押的;
        (3)因管理不善,發生特別重大質量、生產安全事故的;
        (4)擅自停業、歇業,嚴重影響到社會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5)法律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特許經營協議的終止
        
        4.1 期限屆滿終止
        特許經營期限屆滿時,特許經營協議自動終止。
        
        4.2 提前終止
        (1)因不可抗力或一方認為有必要時,經甲乙雙方協商可以提前終止本協議,并簽訂提前終止協議。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時,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終止本協議;
        (2)因特許經營權被取消,雙方終止執行本協議。
        
        4.3 特許經營協議終止日
        (1)特許經營期限屆滿日;
        (2)提前終止協議生效日;
        (3)特許經營權被取消日。
        
        4.4 特許經營終止協議
        (1)本協議因特許經營期限屆滿而終止,應在終止日180日前完成談判,并簽署終止協議;
        (2)本協議因特許經營權被取消而終止的,甲乙雙方應在終止_________日前簽署終止協議。
        
        4.5 資產歸屬與處置原則
        (1)誰投資誰所有;
        (2)資產處置以甲乙雙方認定的中介機構對乙方資產評估的結果為依據;
        (3)乙方不再擁有特許經營權時,其資產必須進行移交,并按評估結果獲得補償。
        
         第五章 燃氣設施的建設、維護和更新
        
        5.1 燃氣設施建設
        在本協議規定的區域范圍內,乙方應根據城市規劃和燃氣專業規劃的要求,承擔市政燃氣管道和設施的投資建設。
        
        5.2 燃氣設施建設用地
        特許經營期間,乙方在甲方投資建設的燃氣設施,所占土地為公用事業用地,乙方按照城市基礎設施用地交納有關稅費。未經審批,乙方不得變更該土地用途性質,也不得將該土地使用權轉讓和抵押。
        
        5.3 燃氣設施運行、維修及更新
        特許經營期間,乙方應按照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以及相關規定,負責燃氣設施運行、維修及更新。
        
        5.4 燃氣設施征用及補償
        甲方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用燃氣設施,乙方應予配合,甲方應給予乙方合理補償。
        
         第六章 供氣安全
        
        6.1 燃氣安全要求
        甲乙雙方須嚴格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性文件,乙方承諾燃氣供應、運行、質量、安全、服務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相關標準,依法對特許經營區域內的管道燃氣供氣安全、公共安全和安全使用宣傳負責。
        
        6.2 燃氣安全制度
        乙方應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建立安全生產保證體系,保障燃氣安全和穩定供應、運行和服務,防止責任事故發生;
        對出現燃氣事故和在事故期間,乙方應采取各種應急措施進行補救,盡量減少事故對用戶和社會公眾的影響,同時乙方必須按照國家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乙方要加強燃氣安全巡檢,消除安全隱患,對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案情應及時制止,并報告有關部門,同時應進行宣傳、解釋、勸阻和書面告知違反規定的單位或個人進行整改。對逾期不改的,書面向甲方或行政執法部門報告。甲方接到乙方報告后,應及時協調執法部門予以查處。
        
        6.3 管道燃氣設施安全預防
        乙方應嚴格執行《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嚴格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程序,對管道燃氣設施和用戶設施的運行狀況及性能進行定期的巡檢。必要時(發生自然災害、重大安全事故等),乙方應對地下燃氣管網進行安全質量評估,并將設施運行狀況定期報告甲方。
        乙方應在與用戶簽訂的供用氣合同中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
        
        6.4 強制保險
        乙方應針對燃氣設施安全、公共責任安全、用戶安全購買維持適當的保險,并承擔保險費用。
        
        6.5 應急搶修搶險
        乙方要建立應急搶修搶險救災預案和相應的組織、指揮、設備、物資等保障體系并保證在出現事關燃氣應急事故時,保障體系能夠正常啟動。乙方要建立管道燃氣設施應急搶修隊伍,提供24小時緊急熱線服務。
        
        6.6 燃氣安全用氣宣傳
        乙方應根據《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的標準,向管道燃氣用戶提供各種形式安全檢查、宣傳的服務,解答用戶的燃氣安全咨詢,提高公眾對管道燃氣設施的保護意識。
        
        6.7 影響用戶用氣工程的報告
        乙方在進行管道燃氣設施維護或改造工程時,如果是影響用戶用氣的工程,應當在開展工程作業前____小時告知用戶,并通過新聞媒體向用戶和社會公眾預告工程簡況、施工歷時、可能受影響的程度及區域等相關情況。
        
        6.8 緊急事件的通知
        乙方處理燃氣緊急事件影響或可能影響范圍較大的用戶正常使用燃氣時,乙方應在處理的同時報告甲方,并應以適當的方式告知受到或可能受到影響的用戶。
        
         第七章 供氣質量和服務標準
        
        7.1 供氣質量
        乙方應當建立質量保證體系,確保其向用戶所供應的燃氣質量、管輸和灶前壓力、燃燒熱值、華白指數、燃氣加臭等方面符合本協議附件四所規定的質量要求。
        
        7.2 服務標準
        乙方應當根據用戶的實際需要向用戶提供業務熱線、用戶維修服務網點、營業接待、定期抄表、設施安裝檢修等綜合服務,并確保能夠達到附件五所規定的標準。
        
         第八章 收費
        
        8.1 批準的價格
        乙方管道燃氣銷售價格執行當地政府物價主管部門批準的銷售價格向其服務范圍內的用戶收取費用。
        乙方其他有償服務價格標準須經當地政府物價主管部門另行批準。
        
        8.2 燃氣費計算
        燃氣氣費的計算可按每立方米的單價乘以用氣量計算,或采用熱量單價計算。燃氣費結算方式按照適用法律,實行周期抄表并結算燃氣費。
        
        8.3 價格調整程序
        乙方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經營成本發生重大變動時,可提出城市管道燃氣收費標準調整申請。甲方核實后應向有關部門提出調整意見。
        
        8.4 成本監管
        甲方有權對管道燃氣企業經營成本進行監管,并對企業的經營狀況進行評估。
        
         第九章 權利和義務
        
        9.1 甲方權利
        (1)甲方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技術標準對乙方的特許經營業務進行監管;
        (2)監督乙方實施特許經營協議內容,并可聘請中介機構對乙方的資產和經營狀況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向乙方提出建議;
        (3)享有審查乙方管道燃氣五年規劃和年度投資計劃是否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權利;
        (4)受理用戶對乙方的投訴,進行核實并依法處理;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監管權利。
        
        9.2 甲方義務
        (1)維護特許經營權的完整性,在特許經營期間,甲方不得在已授予乙方特許經營權地域范圍內,再將特許經營權授予第三方;
        (2)維護特許經營范圍內燃氣市場秩序;
        (3)為乙方的特許經營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扶持;
        (4)制訂臨時接管乙方管道燃氣設施及運行預案,保證社會公眾的利益;
        (5)法律、法規及本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9.3 乙方權利
        (1)享有特許經營權范圍內的管道燃氣業務獨家經營的權利;
        (2)擁有特許經營權范圍內的管道燃氣的投資、發展權利;
        (3)維護燃氣管網安全運行的權利;
        (4)對用戶燃氣設施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技術標準以及存在安全隱患的,或者對嚴重違反燃氣供用氣合同或違法使用燃氣的用戶拒絕供氣的權利;
        (5)法律、法規及本協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9.4 乙方義務
        (1)制訂管道燃氣發展的遠、近期投資計劃,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及燃氣專業規劃的要求組織投資建設;
        (2)按照國家、行業、地方及企業標準提供燃氣及相關服務;
        (3)維護燃氣管網設施正常運行,保證供氣連續性。發生故障或者燃氣安全事故時,應迅速搶修和援救;
        (4)有普遍服務和持續經營義務,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決定中斷供氣、解散、歇業;
        (5)接受甲方的日常監督管理及依照法律、法規、規章進行的臨時接管和其他管制措施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6)乙方有義務且必須就由于建設、運營和維護市政管道燃氣設施而造成的環境污染及因此而導致的任何損害、費用、損失或責任,對甲方予以賠償。但若所要求的損害、費用、損失或責任是由甲方違約所致或依本協議乙方不承擔責任的環境污染除外;
        (7)乙方必須將有關市政管道燃氣設施設計、建設和運行的所有技術數據,包括設計報告、計算和設計文件、運行數據,在編制完成后立即提交給甲方,以使甲方能監督項目設施的設計、建設進度和設施的運行;
        (8)在特許經營權被取消或終止后,應在授權主體規定的時間內,保證正常供應和服務的連續性。在移交用于維持特許經營業務正常運作所必需的資產及全部檔案給授權主體指定的單位時,對交接期間的安全、服務和人員安置承擔全部責任。
        
        9.5 定期報告
        乙方在特許經營期間,應當對下列事項向甲方做出定期報告:
        (1)乙方應于每年的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特許經營報告(內容包括特許經營資產情況、發展、管理、服務質量報告、經營計劃的執行情況和企業基本狀況等)、特許經營財務報告;
        (2)乙方應于每年____月前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管道燃氣質量檢測報告;
        (3)乙方應于每年____月前向甲方提交本年度管道燃氣發展、氣量、投資項目計劃報告,年度經營計劃。
        
        9.6 臨時報告
        乙方應當在下列事項出現后十日內向甲方提交書面備案報告:
        (1)乙方制訂遠期經營計劃(如五年或十年經營計劃);
        (2)乙方董事、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總工程師等高級管理人員確定或發生人員變更;
        (3)乙方的股東或股權結構發生變化;
        (4)乙方董事會、監事會作出的有關特許經營業務的決議;
        (5)乙方簽署可能對公司特許經營業務有重大影響的合同、協議或意向書;
        (6)發生影響燃氣價格、安全、技術、質量、服務的重大事項;
        (7)其他對公司特許經營業務有重大影響的事項。
        
         第十章 違約
        
        10.1 賠償責任
        協議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任一約定的行為,均為違約。違約方承擔賠償責任,包括對方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導致的向第三方支付的賠償。
        非違約方應當最大程度地減少因違約方違約引起的損失。
        如部分損失是由于非違約方作為或不作為造成的,則應從獲賠金額中扣除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10.2 提前告知
        乙方在知道或應該知道自己不再具備履行本協議能力時,應提前以書面形式向甲方告知自己真實情形,并協助甲方執行臨時接管預案。乙方未及時通知甲方,造成損失或重大社會影響的,乙方及乙方責任人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10.3 合理補救
        甲方認為乙方有致使其特許經營權被取消的行為時,應以書面形式向乙方告知,并應給予書面告知日后____日的補救期。乙方應在補救期內完成糾正或消除特許經營障礙,或在該期內對甲方的告知提出異議。甲方應于接到異議后____日內重新核實情況,并做出取消或不取消決定。
        
         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
        
        11.1 不可抗力免責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義務時,任何一方可中止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前已發生的應付未付義務除外)。
        如果甲方或乙方按照上款中止履行義務,其必須在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盡快恢復履行這些義務。
        
        11.2 對不可抗力免責的限制
        以下各項事件不構成不可抗力:
        (1)因正常損耗、未適當維護設備或零部件存貨不足而引起的設備故障或損壞;
        (2)僅僅導致履約不經濟的任何行為、事件或情況。
        
        11.3 提出不可抗力一方的義務
        聲稱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須在知道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后盡可能立即書面通知另一方,并詳細描述有關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變更的發生和可能對該方履行在本協議義務產生的影響和預計影響結束的時間。同時提供另一方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時,任何一方必須各自承擔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支出和費用。
        聲稱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任何時候采取合理的行動,以避免或盡量減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第十二章 爭議解決
        
        12.1 協商解決爭議
        若雙方對于由于本協議、在本協議項下或與本協議有關的或對其條款解釋(包括關于其存在、有效或終止的任何問題),以及因履行本協議而產生的任何爭議、分歧或索賠,都應盡力通過協商解決。
        通過協商未能解決上述爭議,則適用第12.2條的規定。
        
        12.2 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若甲乙雙方不能根據第12.1條規定解決爭議,可依照適用法律通過仲裁途徑解決;或者將該爭議按照適用法律的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適用法律對此類爭議的解決方式做出明確結論時,依其結論處理。
        
         第十三章 附則
        
        13.1 協議簽署
        甲方、乙方簽署本協議之代表均應在已經獲得簽署授權的情況下簽署本協議,并在此前各方均已完成各自內部批準本協議的程序。
        
        13.2 協議生效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的補充協議以及附件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13.3 協議修訂
        本協議有效存續期間,因適用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發生變化,導致本協議或本協議部分約定無法履行時,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修訂或簽訂補充協議。
        
        13.4 協議可分割性
        如果本協議任何條款不合法、無效或不能執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轄權的仲裁庭或法庭宣布為不合法、無效或不能執行,則其他條款仍然有效和可執行。
        
        13.5 繼續有效
        本協議終止后,有關爭議解決條款和在本協議規定終止后仍然有效的條款繼續有效。
        
         第十四章 適用法律及標準語言
        
        14.1 本協議連同附件均用中文書寫。正本_________份由甲方、乙方各執_________份,付本_________份仍由上述各方各執_________份。所有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14.2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
        
         第十五章 附件  
        附件一、甲方簽約授權書
        附件二、乙方簽約授權書
        附件三、特許經營區域范圍圖示
        附件四、履約保函格式
        附件五、項目和企業相關批準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證、初步設計審批、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外國設計商的資質審查及設計合同、設計承包合同的批準、外國建設承包商資格審批和資質證書、建設施工合同備案、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環保設施的驗收、竣工驗收、衛生許可證、土地復墾驗收、管道燃氣設施產權登記及其他權利登記、公司登記和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財政登記、統計登記、海關登記備案、勞動管理有關事項、項目融資的批準和登記等)(注:請協議各方根據項目具體情況相應修改)
        附件六、技術規范和要求
        附件七、設施維護方案
        附件八、保險(注:應包括但不限于,針對燃氣設施安全、公共責任安全、用戶安全購買維持適當的保險)
        附件九、工程技術方案
        附件十、管道燃氣質量標準、供氣服務標準
        附件十一、安全管理標準  雙方各自授權代表于   年  月  日簽署本協議,以茲為證。  
        
        甲方:                      乙方:
        簽字:                      簽字: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
        (公章)                     (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