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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營合同:酒店經營管理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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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contract),又稱為契約、協議,是平等的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下面請看“經營合同:酒店經營管理”一文: 經營合同:酒店經營管理 本合同雙方為: 1、____________(以下簡稱“酒店業主”),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成立的法定企業,法定地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市……路……號。 2、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管理公司”),是根據 法律注冊及存在的公司,法定地址:………………。 鑒于: 雙方同意訂立合同如下: 第1條 定 義 經雙方接受后,下列之各措辭,用于本合同以及所有有關之附加或更改文件 時,有以下之定義。 1.1 酒店--應解釋為建筑物之所在地,而其建筑物包括家私、裝置設置及營業設備,其細則詳列在后,酒店又應解釋為依據本合同而產生之營業運作。 1.2 工程地址--應解釋為大約有___平方米之工地,位于____市___路___號及___部分房屋,如附表(一)之地圖所示,在其上將會建成 “酒店以及所有主動或被動之附屬建筑物”。 1.3 建筑物--應解釋為所有在性質上或指定上視為地產物業的樓房及設施,以及包括所有為該等樓房及設施所設之設備,例如:熱力系統、空調系統,所有 水管類裝置和電器設備,戶外及戶內之標志,升降機等等。 1.4 家私,裝置和設備或簡稱f.f.e--應解釋為所有家私、裝置、辦公室設備、裝飾(無論固定或可移動、包括地毯和墻身裝修),廚房、酒吧、洗燙設備、 電話設備、浴室水設備、物料運送設備,貨物車和所有其它酒店業設備和物資(指 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單位價值超過人民幣八百元的企業固定資產)。 1.5 營業設備或簡稱o.e--應解釋為一般用于酒店營業運作之小件,例如:銀器、被單、臺布等物、陶器皿,小型廚房用具和制服,包括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內,單件價值人民幣八百元以下的低值易耗品購置,具體劃分標準按酒店統一會 計制度及中外合資會計法規定處理。 1.6 統一制度--應解釋為管理公司集團所采用之最新一期由美國酒店和酒店業公會所出版之“酒店統一會計制度”。此統一制度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財 政部頒發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會計制度”和其他規定。 1.7 會計年度--應解釋為由一月一日開始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十二個月期間,第一會計年度應由開業第一天開始至同年之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1.8 獨立公共會計師--應解釋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在中國注冊的中國注冊會計師。 1.9 總收入--應解釋為營業收入減去工商統一稅后之營業收入。任何直接或間接發生于“酒店”經營之全部收入,包括所有房間總銷售、寫字樓公寓收入、 食物或飲料銷售、洗衣、電話、電報和電傳的收入,服務費等其他酒店操作及其 設備使用費及租賃費等等。也包括商場營業收入或商場出租收入及業主對外投資收入,固定資產收入,存款利息,各種賠償收入除7.1(d)或(e)條外,其他 按7.3條處理]和在顧客帳單上所加的任何小帳以及用人民幣代替外幣結算時,所 產生的差額。 1.10 營業毛利或簡釋g.o.p--營業毛利應解釋為每一會計年度(或其一部分)之總收入額與酒店營業支出之差額。 1.11 營業支出--應依據統一制度,包括下列項目 (a)薪俸,費用和工資,以及其他常規的或時有的,為酒店營業員工派發之其它款項,包括總經理,以及任何員工福利和糧款費用,起居住所、交通、員工 膳食、其它雜項福利,因上述薪俸之有關法令或法規而產生之應付款項或稅項。(b)為酒店而消耗的食品和飲料成本,和一般情況下為收益而發生之成本。 (c)依據當地經驗,經董事會批準的實際發生的呆帳。 (d)因酒店營業有關雇用之獨立公共會計師以及用酒店之需要而聘請的法律顧問費用。 (e)第8.2條所指定付于管理公司之基本管理費。 (f)第7.1條所指定付于管理公司之基本管理費。 (g)所有因正常酒店管理所需之營業設備,購入和更換之開支,包括1.5所列開支條。 (h)所有廣告、業務推廣和公共關系開支。 (i)第5.3.3條所指定由管理公司集團提供之廣告和業務推廣支出內之酒店應承擔的份額。 (j)因酒店消耗而發生的熱力、水、電、煤氣、電話和任何其它公用設施費用支出。 (k)付于推銷代理及信用卡公司之傭金、費用及開支和預定費用。 (l)為維持酒店之良好操作狀況而產生之修葺、保養及更換費用,除第6. 1條和第6.2條屬業主責任范圍的費用外,均列入營業支出。(m)一般情況下由酒店或由管理公司在酒店所產生之營業費用。 (n)為酒店營業任何直接稅項、關稅、牌照費的繳付,但不包括第1.12條注明的費用。 1.12 獨立費用--下列項目應解釋為“獨立費用”,不應包括在“營業支出” 之內。 (a)酒店裝飾、固定附屬裝置和設備的折舊。 (b)本酒店的資本和房地產稅項。 (c)本酒店土地使用費。 (d)開業前支出的攤銷。 (e)第6.1條重置儲備金的開支。 (f)由業主委任的審計師、律師和其他專業顧問費和任何特別費用。 (g)獎勵性管理費。 (h)本酒店業主所得稅,固定資產稅和利得稅。 1.13 開房率--應解釋為酒店實際出租了的客房數除以酒店可供出租的客房數(不包括從香港地區及外國聘請來的人員的宿舍)的百分比。 1.14不可抗力--下述情況均構成不可抗力之事件。 (a)戰爭、侵略、反叛、革命、暴動及內戰。 (b)政府以統治者身份所作出的措施、政府條例和命令。 (c)地震或任何因自然力量發生而被影響及不可合理預測或抗拒的事故。 (d)勞工糾紛。 (e)其他非管理公司可合理控制的而嚴重地影響管理公司經營酒店的能力的事故。 第2條 酒店計劃、建筑及設備 2.1 工程地址財產所有權 將建酒店之工地圖列于本合同的附錄(一)。 2.2 酒店規模 酒店將擁有下列: ……套房間及有關配套設備,在中國政策許可范圍內,包括但不限于: ……中西餐廳 ……酒吧(廊) ……咖啡座 ……多用途禮堂 ……歌舞廳 ……運動/健康設備 ……商店 2.3 建筑進行程序 為進行酒店的建筑、布置、配備及裝飾,酒店業主將對自行聘請及保留所有 有關及需要的建筑師、承包商、室內設計師及其它專家和顧問的費用負責。酒店業主應于六十天內給與管理公司一份酒店設計、建筑及配備總時間計劃,而由管 理公司提出意見。 2.4 酒店驗收 管理公司將協助酒店業主在酒店建筑設備安裝及完成時之接收程序,酒店業 主答應在一段合理時間內執行所有必要措施彌補管理公司向其提出之合理建議。 第3條 酒店開業前事項 3.1 酒店開業前管理公司所提供的服務 在“酒店”開業之前,管理公司或管理公司集團受業主之委托,從事下列活動:……設立開業前之預算案,呈交酒店業主批準后執行。 ……確立酒店之總體組織和計劃開業前之各項活動。 ……為酒店設立管理控制和會計制度。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適用法規,挑選和招募來自各階層之酒店員工,需 要時,履行培訓計劃。 ……協助組織和成立酒店內之各不同部門。 ……承擔分析各項應保項目,和協商保險計劃,在中國保險公司投保。 ……采購開業所需的物品。 ……制訂并執行酒店之市場營銷策略。 ……承擔廣告和公共關系計劃(確定宣傳媒介,擬定宣傳材料,傳送文件予旅行社,以及介入管理公司集團的廣告和公開宣傳等)。 ……承擔業務推廣和訂房運作。 ……組織開業典禮。 酒店業主應以本身費用開支使管理公司有適合之辦公地方充分完成其在此段 之責任。 管理公司應聯同酒店業主采取必要措施,獲得因酒店供應、管理和經營而需 要之牌照和準許證。 3.2 酒店開業前之預算 (a)開業前預算表應如以下第3.5條之規定由管理公司于不遲于開業前六個月呈交酒店業主批準。 (b)預算應包含所有開業前活動之成本和支出。 (c)其應再包含: ……開業前酒店總經理、營業經理和按人員編制在開業前委派給酒店的所需 人員的工資。 ……招募和培訓酒店委任員工成本包括有需要時在本集團內其它酒店之培訓 費用。 ……開業前廣告和業務推廣之成本。 ……開幕典禮之成本。 ……一切關于所有需要之經營和行政成本,包括領取所有需要之執照和準許 證成本、律師和顧問費用。 ……酒店部分開業時,部分經營所需之資金。 酒店業主應依據下列時間表存放包含本預表之資金于8.1條所述的銀行帳戶, 和使管理公司得以運用。 酒店業主應依據下列時間表存放包含本預算表之資金于第8.1條所述的銀行帳 戶,和使管理公司得以運用。 ……百分之伍拾(50%)開業前九個月。 ……百分之伍拾(50%)開業前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