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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業安置協議書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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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愿簽訂本協議書,共同遵守本協議書所列條款。
      一、協議書生效時間
          第一條 本協議書生效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二、工作內容
          第二條 甲方同意將畢業生委托乙方安排其就業,推薦人員赴乙方工作。
          第三條 甲方推薦的畢業生將按照乙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四條 執行定時工作制的,乙方安排甲方推薦的人員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40小時。乙方保證甲方推薦的人員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乙方由于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甲方推薦的人員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甲方推薦的人員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作和休息休假由甲方推薦的人員自行安排。
          第五條 乙方延長甲方推薦的人員的工作時間,應安排甲方推薦的人員同等時間倒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六條 乙方為甲方推薦的人員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
          第七條 乙方負責對甲方推薦的人員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四、勞動報酬
          第八條 乙方的工資分配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第九條 執行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甲方推薦的人員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甲方每月_________日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甲方推薦的人員工資,工資不低于_________元,其中試用期間工資_________元。
          第十條 乙方安排甲方推薦的人員加班或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本協議書第四條規定的,按《勞動法》第44條支付工資報酬。
      五、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 乙方與甲方推薦的人員應按國家和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交納職工養老和大病醫療統籌及其他社會保險費用。
            乙方應為甲方推薦的人員填寫《職工養老保險手冊》。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職工養老保險手冊》按有關規定轉移。
          第十三條 甲方推薦的人員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甲方推薦的人員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乙方為甲方推薦的人員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_________。
      六、勞動紀律
          第十六條 甲方推薦的人員應遵守乙方依法規定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工作規范;愛護乙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乙方組織的培訓,提高思想覺悟和職業技能。
          第十七條 甲方推薦的人員違反勞動紀律,乙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協議書的變更、解除、終止
          第十八條 訂立本協議書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度發生變化,本協議書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九條 訂立本協議書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協議書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協議書的相關內容。
          第二十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協議書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條 甲方推薦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解除與甲方推薦的人員的勞務關系: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二條 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解除與甲方推薦的人員的勞務關系,但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推薦的人員:
              1.甲方推薦的人員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甲方推薦的人員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二十三條 甲方推薦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不得依據本協議書第二十二條終止、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第二十四條 甲方推薦的人員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醫療終結,經縣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不得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二條解除與甲方推薦的人員的勞務關系。
          第二十五條 甲方推薦的人員解除勞動關系,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推薦的人員可以隨時通知乙方解除勞務關系:
              1.在試用期內的;
              2.乙方以暴力、威脅、監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乙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八、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二十七條 下列情形之一,乙方違反和解除甲方推薦的人員勞務關系的,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甲方推薦的人員經濟補償金:
              1.乙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甲方推薦的人員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甲方推薦的人員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甲方推薦的人員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_________%的經濟補償金;
              2.乙方支付甲方推薦的人員的工資報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_________%的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八條 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應根據甲方推薦的人員在乙方工作年限,每滿_________年發給相當于甲方推薦的人員解除勞務關系前_________個月平均工資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_________個月:
              1.經與甲方推薦的人員協商一致,乙方解除勞動關系的;
              2.甲方推薦的人員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仍不能勝任工作,由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九、其他約定
          第二十九條 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調解決。
          第三十條 本協議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