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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轉讓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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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 讓 方: (甲方) 出讓方經紀機構: 受 讓 方: (乙方) 受讓方經紀機構: 審核機構: 產權交易所 簽約地點: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按照國家有關產權交易的政策、法規,甲乙雙方通過友好協商,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就甲方向乙方轉讓企業產權的有關事宜達成一致,簽署以下產權轉讓合同。內容如下: 一、被轉讓的企業產權、評估情況、轉讓價格及方式 轉讓產權所屬企業: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地: 與甲方關系: 資產總額: 債務總額: 凈資產: 土地面積 m 2 ( 畝) 建筑面積 m 2 機械設備: 臺/套 供 電 kva 供 水 噸/日 轉讓價格: 轉讓方式: (單位:萬元) (資產明細詳見本合同附件) 二、職工安置 產權轉讓企業的在職職工 人由 安置,離退休職工 人由 管理。具體辦法詳見本合同附件 。 三、產權轉讓企業的債權、債務處理 四、付款方式及辦法 1.乙方應在 年 月 日前付清其全部應付款項,詳見本合同附件 。 2.其他約定: 五、產權交割及有關手續的辦理 1.本合同生效后,雙方經紀機構組織甲乙雙方按照轉讓產權資產清單進行交割。交割工作在本合同生效后 個月內辦理完畢。在此期間,甲方應保證移交財產的安全完整。交割過程中,雙方應互為對方工作提供便利條件。 2.交割工作完成后,雙方經紀機構組織甲乙雙方簽署《資產交接清單》。 3.甲乙雙方持簽署后的《資產交接清單》和本合同,到審核機構辦理《產權轉讓交割單》。 4.甲乙雙方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的變更手續,所需費用由各方按國家有關規定負擔。 5.其他約定事宜: 六、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均應遵守本合同規定,履行各自的義務。任何一方非因法定原因中止合同,須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審核機構、經紀機構和對方,各方協商一致后簽訂合同中止協議,規定中止合同的期限和中止合同造成損失的賠償。 2.乙方應嚴格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向甲方支付產權購買價款,每遲交一日應按本合同交易資產總額的 %交付滯納金。 3.若乙方超過規定時間 日仍未付清其應付款項,則被視為違約。乙方須將其所取得的財產退還甲方,并承擔全部手續的辦理費用。乙方已支付款項在扣除因違約而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以及本合同交易資產總額 %的違約金等費用后,由甲方退還乙方,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擔,甲方保留繼續追索的權利。雙方向審核機構和經紀機構支付的費用不再退還。 4.乙方在未交清本合同全部價款之前,不得將受讓資產抵押、轉讓,否則應視為違約并按本合同交易資產總額的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5.甲乙雙方未能按規定期限完成產權交割工作,如屬非不可抗 力原因所致,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并按本合同轉讓資產總額的 %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補償對方損失的,由違約方繼續償付。 七、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甲方或乙方如要對合同的內容進行變更合同,應當在經紀機構的主持下協商一致;變更的合同報青島產權交易所備案后生效。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解除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本合同目的。 2.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并不因此損害國家或社會公眾利益。 八、合同糾紛的處理 凡甲乙雙方及其經紀機構因本合同發生的履約糾紛,各方一致同意提請青島市仲裁委員會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九、其他約定 1.本合同中所用的時間概念“日”,除指明為工作日外,均為日歷日。 2.本合同使用的計量貨幣為“人民幣”。 3.本合同中“交易資產總額”以資產評估總值的數額為準。 十、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在雙方經紀機構主持下按規定協商達成附加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并報審核機構備案,附加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各具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壹份,審核機構留存壹份。副本 份,分送締約各方留存。 十二、本合同在甲乙雙方及其經紀機構簽章并經青島產權交易所審核后于 年 月 日起正式生效。 出 讓 方(蓋章): 受 讓 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委托代理人(簽章): 委托代理人(簽章): 注冊地址: 注冊地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出讓方經紀機構(蓋章): 受讓方經紀機構(蓋章): 經紀機構出市代表(簽章): 經紀機構出市代表(簽章): 審核機構(蓋章): 法人代表(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審 核 人(簽字): 審核負責人(簽字):